郭勇与李芳结婚已经五年了,郭勇为人老实本分,对朋友仗义,是大家眼中的“老好人”。可是,这样一个老好人却着实让李芳烦恼,双方甚至走到了离婚的边缘。因为郭勇过于仗义,但凡朋友找其帮忙,郭勇无所不应。2017年11月,朋友吴伟找到郭勇,说因欠高利贷无法偿还,已经被逼得走投无路,寻求郭勇的帮助。郭勇为防止朋友寻短见或做出其他极端的事情,在隐瞒妻子李芳的情况下,四处筹措款项80万元出借给吴伟。吴伟当场保证最多一年的时间,就会将所借款项全部偿还郭勇。可是,一年、两年、三年过去了,吴伟不仅没有还钱,还在欠了巨额款项后失去联系。郭勇的债权人陆续找上门来,要求郭勇和李芳偿还借款,并扬言诉至法院,查封、拍卖郭勇夫妻二人的房产。
1.案例中,债权人要求郭勇、李芳夫妻二人还款是否能获法院支持?
答:郭勇隐瞒妻子李芳以其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款项用于资助朋友,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借款依法不属于郭勇、李芳的夫妻共同债务,属郭勇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要求郭勇配偶李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2.债权人可否在案件执行阶段查封、拍卖郭勇、李芳婚后所购夫妻共同房产?
答:案例中,郭勇个人所负债务应当由其个人财产偿还。因郭勇、李芳婚后所购房产依法属于双方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可按照一人一半占有相应份额,故在郭勇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查封、拍卖郭勇夫妻双方的房产,并就郭勇所占份额范围内优先受偿。而李芳作为配偶一方和房屋的共有人,在拍卖中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3.如果郭勇、李芳离婚,双方债权债务应如何分割?(www.xing528.com)
答:如果郭勇、李芳二人因债务问题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勇所欠债务,依法由郭勇个人偿还;郭勇婚内擅自出借给朋友的款项,依法属于郭勇的个人债权,由郭勇个人享有,与郭勇配偶李芳无关。双方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由法院对双方债权债务问题依法作出判决。
经济和债务问题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兄弟情义固然重要,但是仗义帮助他人也要在个人经济能力承受范围之内。若一味为了帮助他人而损害家庭利益,甚至不惜损害家庭财产和夫妻之间的关系,不仅不利于家庭的和睦稳定,还终将给个人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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