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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先生反悔离婚协议引发的房产争议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在这个案例中,贾先生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女儿的房产赠与。能作为原告到法院起诉贾先生履行离婚协议的只能是朱女士。这是一起典型的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将房子赠与孩子,离婚后一方反悔的案例。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贾先生反悔离婚协议引发的房产争议

2014年3月,朱女士与丈夫贾先生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两人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已经12周岁。根据孩子的意愿,朱女士和贾先生均同意孩子以后由朱女士抚养,贾先生每个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但在涉及财产问题时,朱女士和贾先生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尤其是对于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子,两个人都想要。就这样,房子的问题谈不拢,两个人离婚的事情也就僵持了下来。过了一段时间以后,贾先生认识了一位女士,想要和这位女士结婚,可他和朱女士的婚姻还没有解除,原因还在于那套房子,这可急坏了贾先生。于是,着急离婚的贾先生想出了一个折中的办法,那就是将房子给女儿,他和朱女士谁也别要。这样一来,房子还是自己家的,给不了外人。朱女士也觉得这样比较公平,于是同意这一提议。就这样,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处房产归12岁的女儿所有,女儿由朱女士抚养,贾先生每个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了一份。

离婚后,朱女士听朋友说,如果把房子给了女儿的话,还需要去房管部门过户。于是,朱女士找到贾先生,要求贾先生和自己一起去房管部门将房子过户给孩子。一开始贾先生称孩子还太小,等到孩子满18周岁再过户,但被朱女士多次催促后,贾先生终于说了实话,他后悔签当初的离婚协议了,他认为房子给了孩子,孩子跟着朱女士,现在她们娘俩住着房子,自己却在外租房子住,不公平,所以想要撤销离婚协议中把房子赠与女儿的条款。朱女士多次找贾先生理论,但贾先生的态度依然非常坚决。

1.案例中的贾先生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女儿的房产赠与吗?

答: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在法律上称为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但该条也同样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便属于一种道德性质的赠与。同时它还是一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它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贾先生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女儿的房产赠与。

2.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是否一经登记离婚便不能再反悔?

答:一般情况下不能反悔,但如果一方确实反悔了,想要变更协议内容,那么可以在离婚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发现订立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的;相反,如果发现在订立协议时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就会驳回起诉一方的诉讼请求

3.案例中,朱女士的女儿才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房子的所有权人吗?

答: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赠与和继承的房屋,因未成年人是受益人,不需要付出相应的义务,因此是可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如果未成年人要购买房屋,一次性付款的情况下是可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的,但必须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来代为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如果是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房,因未成年人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办法成为房屋所有人了。

4.如果案例中的贾先生执意不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朱女士和女儿该怎么办?

答:贾先生和朱女士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他们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了,如果贾先生不履行,朱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贾先生履行。但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谁有权提起诉讼,是朱女士还是朱女士的女儿?虽然朱女士的女儿是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受益人,但她不能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这并不是因为她是未成年人,而是因为作为受赠人的她,并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她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承受人,所以她是没有起诉资格的。能作为原告到法院起诉贾先生履行离婚协议的只能是朱女士。(www.xing528.com)

这是一起典型的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将房子赠与孩子,离婚后一方反悔的案例。对于类似的情况,社会各界争议很大,各有各的观点。有的人认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房子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就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人认为,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不能随便反悔,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对此,我们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普通赠与协议不同,它是具有道德性质的一种赠与,不适用任意撤销权。且离婚协议涉及婚姻问题,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鉴于在实践中大家对这一问题尚有争议,因此,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离婚时,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将房子过户给子女,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将来一方反悔,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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