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前夫要求前妻返还生活费

前夫要求前妻返还生活费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葛满辉顾及曾经的夫妻感情,于是每月都会给辛婷婷2000元作为生活费。一年后,葛满辉因投资失败,经济拮据,遂停止向辛婷婷支付生活费,并且要求辛婷婷返还之前其支付给她的生活费。辛婷婷认为她和葛满辉在一起生活时,自己为了这个家放弃了事业,导致现在一直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生活困难,自己不仅不应当返还之前的生活费,葛满辉还应当继续向自己支付生活费。辛婷婷分得的财产已经足以使其维持个人生活。

前夫要求前妻返还生活费

辛婷婷与葛满辉原系夫妻,2017年8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双方无子女,婚后共同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房屋和价值12万元的车辆归辛婷婷所有,50万元存款归葛满辉所有。离婚后,辛婷婷一直没找工作,经常找葛满辉索要生活费。葛满辉顾及曾经的夫妻感情,于是每月都会给辛婷婷2000元作为生活费。一年后,葛满辉因投资失败,经济拮据,遂停止向辛婷婷支付生活费,并且要求辛婷婷返还之前其支付给她的生活费。辛婷婷认为她和葛满辉在一起生活时,自己为了这个家放弃了事业,导致现在一直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生活困难,自己不仅不应当返还之前的生活费,葛满辉还应当继续向自己支付生活费。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

1.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是否也有义务支付一定的生活费?

答:离婚后原婚姻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但这里强调的是“离婚时”,对离婚后给付生活费的问题,法律并没有进行规定,所以离婚后原婚姻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2.案例中,葛满辉在离婚后向前妻辛婷婷支付的生活费该如何定性?

答:由于离婚后原婚姻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因此,葛满辉离婚后每月向辛婷婷支付2000元生活费的行为可视为是一种无偿赠与。

3.葛满辉现在陷入经济拮据的状况,可以停止支付生活费吗?

答:可以。在这个案例中,依据双方的离婚协议,辛婷婷已经分得了价值120万元的房屋和12万元的车辆,而葛满辉只分得了50万元的存款,因此在双方离婚时,葛满辉已经在财产分割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让步。辛婷婷分得的财产已经足以使其维持个人生活。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指的是依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显然,辛婷婷的情况并不符合这一规定。辛婷婷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只是一时的,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辛婷婷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双手来解决个人生活问题的。因此,葛满辉无须再向辛婷婷支付生活费。(www.xing528.com)

4.对于之前已经支付的生活费,葛满辉可以要求辛婷婷返还吗?

答:对于葛满辉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生活费,这在法律上属于撤销赠与。对于赠与的撤销,根据法律的规定,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慈善扶贫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撤销的前提是财产权利未转移。在这个案例中,葛满辉已经向辛婷婷支付的生活费,由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葛满辉不能要求撤销,也就是不能要求辛婷婷返还。

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男女之间的经济收入仍有一定的差距。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往往是女方。因此,规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有利于消除妇女在离婚问题上的顾虑,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同时也有利于防止离婚后造成不良社会后果。

但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互相扶养义务是不同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无条件的。夫妻离婚后,其人身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随离婚而消失,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这种条件包括:第一,离婚时,一方依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第二,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第三,一方生活困难是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的生活困难,不是指离婚后任何时候发生困难都可以请求帮助;第四,另一方有负担能力,这种帮助仅限于力所能及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