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婷于2016年和丈夫魏千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两人名下共有的房屋归魏千帆所有,魏千帆向陈婷支付30万元对价款。离婚后,魏千帆按照约定将30万元支付给陈婷,陈婷搬离了房屋。但由于种种原因,两人一直没有到房管部门将房产证变更登记为魏千帆一个人的名字。2019年4月,陈婷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一看诉状,陈婷才明白,原来当初分给前夫魏千帆的那套房子魏千帆长期未交物业费,所以物业公司将前夫和她起诉到法院了。陈婷赶紧联系魏千帆,但电话打不通,家里也没人,一直没有联系上。陈婷认为,自己和魏千帆离婚的时候已经把房子都给了魏千帆,后期所产生的物业费等费用应当由魏千帆来承担,物业公司不应该把自己也起诉了。
1.陈婷究竟应不应该承担交纳物业费的责任呢?
答:根据这个案例的情况,陈婷是应该承担交纳物业费的责任的。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业主,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由此可以看出,只要是房屋所有权人,就有义务交纳物业费。在这个案例中,房屋房产证上写的是陈婷和前夫魏千帆两个人的名字,虽然他们离婚的时候约定这个房子归魏千帆一个人所有,但并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共有房屋物业费的承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有人共同负担。因此,在房产证变更登记为魏千帆一个人的名字之前,陈婷有义务承担房屋的物业费。
2.如果陈婷应当交纳物业费,她该承担多少责任呢?
答:物业公司有权利要求陈婷承担全部的物业费用。因为目前来说,陈婷和魏千帆对这个房子在法律上还是一个共同共有的关系,没办法分清份额,所以相应的物业费也没办法分清份额。
3.陈婷已经不在案例中所述房子里居住,替前夫承担的物业费能否向前夫追偿?
答:虽然对外在物业公司那里,陈婷和魏千帆是房子的共有权人,但对内在陈婷和魏千帆之间,这套房子已经是魏千帆一个人的了,双方也有离婚协议可以证明,所以即便将来陈婷真的承担了物业费,也可以向魏千帆追偿这笔款项。
在离婚案件中,律师提醒大家,如果两个人离婚了,财产也分割完毕了,那么对于相关的权利证书一定要去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尤其是房产等大额财产。若变更不及时,在这期间出了问题,那么权利证书上登记的人都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夫妻双方离婚以后,要尽量各自处理好各自的事情,尽可能避免给前夫或者前妻再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以保证双方都能平静地过好离婚以后的生活。(www.xing528.com)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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