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朱育玲与个体户张宁国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后张宁国因生意红火,应酬增多,结识另一年轻女子。张宁国很快与她建立了情人关系,经常夜不归宿,并在外与她同居。朱育玲知道此事后,与张宁国大吵一架,见张宁国无心悔改,便提出离婚。没承想,张宁国随即答应,并将房产、银行存款10万元及公司股权的对价10万元都留给朱育玲,孩子由朱育玲抚养,他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朱育玲见张宁国如此决绝,也无心纠缠,两人迅速协议离婚。离婚后,朱育玲独自抚养孩子。孩子逐渐长大,花销也不断增长,朱育玲越来越力不从心。2019年春,已经离婚两年的朱育玲偶然得知,早在她和张宁国离婚半年前张宁国的公司就已经拥有上千万的资产。感觉被前夫欺骗的朱育玲想要追回应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但不知该如何处理。
朱育玲离婚时对于丈夫的财产状况并不知情,现在她还能主张这部分权利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例中,张宁国存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隐藏行为,所以朱育玲可以在离婚后要求法院重新对隐匿财产进行分配。
案例中的情形其实还是比较常见的。很多女性当事人面临离婚时,对于男方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使得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在这里律师首先要说的就是关于夫妻财产知情权的问题。所谓夫妻财产知情权,就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权了解配偶的财产状况和家庭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情理上来讲,夫妻相互了解彼此的经济状况尤其是共有的财产状况,是夫妻之间共同生活、经营家庭必不可少的环节;让对方了解自己的财产状况也是对彼此的一份最起码的信任与尊重。否则,再稳固的夫妻关系也很难维系。除非双方事前关于这个问题都达成了共识,约定了财产“AA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www.xing528.com)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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