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春燕和丈夫李佳明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李佳明开始做生意,方春燕则负责在家里照顾老人、孩子。随着生意越做越大,李佳明意识到公司现在人员不足,遂发布了招聘信息。长相甜美、工作干练的吴玉沁被招进了李佳明的公司。李佳明对吴玉沁一见钟情,最终两人发展成“光明正大”的婚外情。李佳明对吴玉沁关爱有加,不仅如此,他希望吴玉沁能为自己生一个儿子。为了让吴玉沁安心,李佳明还为其购买了房产。方春燕得知自己的丈夫为婚外情人出巨资购买房产后,以李佳明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为由,要求法院判决赠与无效,并要求吴玉沁返还由李佳明出资购买的房产。
1.方春燕能否要求吴玉沁返还财产?
答:方春燕有权要求吴玉沁返还财产。理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婚内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对于数额较大的财产处分,夫妻双方应当经协商一致后共同决定。本案中,购买房产的行为是对涉及较大数额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做出决定,但李佳明未经妻子方春燕的同意,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外情人购买房产,显然损害了方春燕的权益。因此,李佳明赠与房屋的行为无效,方春燕有权要求吴玉沁进行返还。
2.方春燕应当以何种理由起诉吴玉沁返还财产呢?
答:由于李佳明婚内赠与婚外情人吴玉沁房子的行为无效,因此,吴玉沁接受此房产的赠与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李佳明这种婚内赠与婚外情人房产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违背民法典规定的夫妻间互负忠诚的义务。故吴玉沁接受李佳明的房产赠与属于不当得利。方春燕起诉后,吴玉沁应当依法返还。
当今社会,有不少所谓“成功男人”有着婚内、婚外两种生活,在拥有结发妻子的同时也在发展着自己的婚外情。他们或隐瞒妻子在外生育孩子,或拿着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外情人购置房产、豪车,婚外生活不亦乐乎。原配不仅会因此遭受精神打击,还可能会陷入人财两空的窘境。面对所谓丈夫的“无偿赠与”,原配妻子并非束手无策。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女性,如发现自己的丈夫有出轨行为,并且为婚外情人支付巨额财产,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出现人财两空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www.xing528.com)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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