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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阶段的财产赠与和必要的归还条件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恋爱期间的赠与,尤其是大宗财物的赠与,往往不是无偿的。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毕竟没有结婚,尚不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是需要返还已经收取的彩礼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恋爱阶段的财产赠与和必要的归还条件

赵爽与宋玉山是大学同学,两人从相识到相恋,如今已经过去5个年头。然而,随着交往的逐渐深入,两人慢慢地发现了对方的很多缺点。最让赵爽无法接受与容忍的便是宋玉山的小气。工作后,赵爽再也无法忍受,就向宋玉山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是宋玉山有自己的一套道理。两人想法不同,经常为此发生争执,赵爽更是多次向宋玉山提出分手。宋玉山的母亲急坏了,她赶忙将两家人叫到一起,替宋玉山向赵爽一家人赔不是,并将家里传承下来的一套价值不菲的首饰送给了赵爽,称这套首饰只是小两口结婚彩礼的一部分,等到结婚的时候,绝对亏待不了赵爽。赵爽深受感动,答应和宋玉山再好好相处一下。然而,事与愿违,最终两人还是因各种问题分手了。分手后,宋玉山要求赵爽归还这几年他赠送的所有礼物,尤其是那套家传的首饰,而且还列了一张清单。赵爽觉得不可思议,送人的东西哪有要回去的道理,她不同意归还。

1.赵爽是否应当归还恋爱期间宋玉山赠送的所有礼物?

答:实践中类似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后产生纠纷的事情是比较常见的。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时是否应当返还,一要看赠与财物的金额大小,二要看赠与财物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就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相赠送普通衣物或日常生活用品等小件物品。对于这一类财物,如果分手时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不予返还。

第二种情况就是恋爱期间,尤其是在订婚的时候,一方赠与另一方大宗财物或一定数额的金钱,对于这一类财物一般应当予以返还。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尤其是在订婚的时候赠送的大宗财物就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条件未成就时,也就是双方未达成结婚的目的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取得财物就丧失了基础,如果再占有这些财物就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存在了,可以折价补偿。

在本案中,赵爽是否应当归还宋玉山赠与的礼物,要根据礼物的价值与赠送的目的来确定。

2.恋爱期间的赠与和一般的赠与有什么区别?

答:一般的赠与是指一方以无偿的方式把自己的财物给予他人的行为。这种赠与一旦所有权转移,一般无法再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归受赠人所有。而恋爱期间的赠与,尤其是大宗财物的赠与,往往不是无偿的。赠与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即使财产权利已转移,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成,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也应当予以返还。

3.宋玉山的母亲送给赵爽的昂贵首饰能否要求返还?

答:可以要求返还,因为宋玉山的母亲在赠送首饰时明确表示这是彩礼的一部分。根据法律的规定,恋爱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因此,案例中宋玉山的母亲送给赵爽的昂贵首饰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赵爽也应当返还。(www.xing528.com)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毕竟没有结婚,尚不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送大额财物一定要慎重,分手后在索回财物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总之,对恋爱期间财物的处理,双方都应发扬风格,不必过于计较。做不成夫妻,也不要因这些问题而使关系更加僵化。另外,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返还的条件。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是需要返还已经收取的彩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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