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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的不可获得性优化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奈之下,身体和感情都受到很大伤害的姚娜提出如果郭伟向自己支付10万元的侵权损害赔偿金,自己就同意分手。因此,姚娜要求支付的这10万元侵权损害赔偿金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很难得到支持。从个人来看,姚娜作为成年人应该认识到多次流产对身体的影响,同居期间有义务主动采取保护措施来避免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青春损失费的不可获得性优化

姚娜初中毕业后就来济南打工,2017年认识了同在济南打工的郭伟,两人一见钟情,很快过起了同居生活。快乐无忧的日子没过多久,两人就遇到了一个“麻烦”——姚娜怀孕了。刚满20岁的他们连自己都养活不了,哪有能力再养一个孩子?于是,惊慌失措的姚娜偷偷找了一个小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到底是年轻身体好,姚娜很快就恢复了。可是,两人并未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没过几个月,姚娜又怀孕了。这次两个人倒是淡定了不少,郭伟不慌不忙再次陪姚娜去小医院做了第二次人流手术。就这样,两人同居近3年的时间里,姚娜一共做了4次人流手术。就在两人准备登记结婚到医院做婚前检查时,医生告诉姚娜她已基本丧失了生育能力。这一结果犹如晴天霹雳,郭伟的父母更是不同意让一个基本没有生育能力的女孩做儿媳妇儿,郭伟也一直举棋不定。在父母的逼迫下,郭伟最终还是和姚娜提出了分手,姚娜极力挽回,可都无济于事。无奈之下,身体和感情都受到很大伤害的姚娜提出如果郭伟向自己支付10万元的侵权损害赔偿金,自己就同意分手。郭伟和其家人都觉得姚娜“狮子大开口”,坚决不同意支付。

1.姚娜能否要求郭伟支付10万元的侵权损害赔偿金?

答:姚娜要求郭伟支付10万元,主要是基于她认为自己多次人流导致基本丧失生育能力是由郭伟造成的。判断郭伟是否应当支付这10万元,首先要看郭伟是否对姚娜构成了侵权。从案例中我们知道,姚娜和郭伟在认识之初就都已经成年,同居属自愿行为,姚娜多次怀孕后做流产手术,最终导致基本丧失生育能力,郭伟对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过错,他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姚娜要求支付的这10万元侵权损害赔偿金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很难得到支持。

2.郭伟是否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在这个案例中,虽然郭伟对姚娜的基本丧失生育能力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但客观上毕竟这种损害是由双方同居引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公平责任原则,郭伟可以给予姚娜适当的补偿,补偿标准法律没有规定,但往往不会太高,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酌情认定。

3.如果有女性朋友未婚怀孕,哪些费用可以要求男方承担?

答:在未婚先孕的情形下,如果女方因为做人工流产而花费的医疗费与男方有因果关系,可要求男方分担;另一方面,如果女方选择将孩子生产,生产所需费用也可以要求男方分担。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费,不管男方是否愿意承担,也不管男方是否同意女方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男方在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www.xing528.com)

案例中的这种情况多多少少会让类似姚娜这样的受害女性觉得法律不公平。站在姚娜个人的角度来看,姚娜有可能失去做妈妈的机会,而且又面临着被郭伟抛弃的事实,无论在身体上还是在精神上都受到了很大的伤害,而郭伟只承担一小部分的责任,这确实不公平。但从社会宏观角度来看,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我国都不倡导婚前同居,更不倡导未婚先孕。婚前同居、未婚先孕明显与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相悖,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从个人来看,姚娜作为成年人应该认识到多次流产对身体的影响,同居期间有义务主动采取保护措施来避免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所以,在这里,律师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如果双方交往时机成熟,建议尽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的打算,而又想同居生活,那么一定要学会关爱自己。未婚同居、未婚生育在当今社会虽已经常见,但若最终没有修成正果,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会给女性朋友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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