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之辩”是中国道德思想史上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义利问题,包含着道德与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整体利益等多方面的内容。尽管各个时期的各个学派的义利观有所变化,但“重义轻利”、“贵义贱利”成为中国传统道德价值取向的主要倾向。
从历史上看,关于“义利之辨”,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义利统一”论。《易·乾·文言》说:“利者,义之和也。”认为义和利是统一的,一定的道德行为会给人带来利益。墨子既“贵义”,又“尚利”。他说:“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墨子·天志上》)认为只有合义的行为才能给人带来得益,不义,也就是对人不利。他说:“义,利也。”叶适认为道义不能脱离功利。他说:“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习学记言》卷二十三)颜元也提出过“正其谊(义)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四书正误》)二是“利重义轻”论。这主要以法家为代表。如韩非子注重功利,认为人与人之间首先是利害关系,有利才行义。他说:“正直之道可以利义,则臣尽力以事主”,又说“善为主者,明赏设利以劝之,使民以功赏而不以仁义赐。”(《韩非子·奸劫杀君》)三是“重义轻利”论。这主要是以儒家为代表。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把义与利对立起来,认为“不义而富且贵”为君子所不耻,要求人们“见利思义”,“义然后取”。孟子继承了孔子“重义轻利”的思想。以为“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董仲舒主张“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朱熹也说:“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重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利未得而害己随之。”(《四书章句集注》)从孔子到宋熹,尽管他们并非绝对排斥利,但在根本道德价值取向上,有明显的“重义轻利”、“贵义贱利”的倾向。
应当说,上述三种义利论在中国道德思想史上都有各自的影响。但纵观历史,“重义轻利”的倾向占主导地位,并表成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一个基本特点。由于“义”不仅是指“道义”,而且常常在封建社会中代表宗教、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因而,“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同样具有双重的意义。一方面,“重义轻利”的道德价值观,往往在社会实践中易于走向“存义去利”、“存理灭欲”的极端,否认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需要,阻碍了人们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利于维护极少数统治者的私利。另一方面,“重义轻利”的道德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节制人的利欲,摆脱一人一己之私利,珍视道德、理想、人格的重要价值,运用道德手段协调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www.xing528.com)
中国传统道德思维上述五个方面的特点,既显示了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道德观念的固有优点,也反映了其中包含的缺点和偏向,需要我们在走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从社会的整体文明进步的需要出发进行批判地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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