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1949年的重庆水灾,由灾荒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主要有:一是水利纠纷;二是大量的农村灾民涌向城市,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4.6.1 水灾引起的强吃大户现象的解决
在水灾的打击下,有许多人不甘束手而奋起抗争,从灾区逃荒。 他们中的一些人进入城市,为了生存而抢夺粮食或强吃大户。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十月,重庆市警备司令部代电北碚管理局[1]:“据本年九月十九日南京晚报刊载,巴县石岗乡一带近日出现河南人一百余人自称因匪乱沦落来川沿门求食,强行化缘,挨门吃大户,该乡居民之牲口、食物全被抢劫,桌椅床铺亦遭焚毁,行迹极为肆奇,该地居民不堪其扰,治安当局据报后,对此极为重视,新闻一则,查该项消息是否属实,希即侦防具报”。 后经电巴县府查报称:“案奉钧部有参一德字第四〇〇一号代电,以据南京晚报九月十九日刊载巴县石岗乡发现集团吃大户情事,仰侦防具报等因当经急电令饬石岗乡公所详查呈报,兹经复称,查九月十一日午后,有龚介文率领男妇老幼五十余人由太平乡来乡声称,系本年遭受水灾,民不聊生,欲到重庆另谋生活,请求暂宿一夜,并恳救济等情前来,当由本乡人士资助法币五万元,并由本所派丁暗中监视行动至翌日(十二日),因雨大,龚介文复请求午后离开,此地乃有以上少数秘密下乡求食化缘,唯尚无骚扰情事,于是日午后即由南彭乡而去,以上是该难民经过职乡实在情形,用特呈报钧府鉴核,谨呈等情前来,除指复外,奉令前因理合呈请钧部鉴核。”
4.6.2 水利纠纷的解决
20世纪40年代,重庆水灾中的水利纠纷主要为电力公司筑坝造成的水灾与民的纠纷。 相比较而言,电力公司与民众的水灾纠纷的处治最为复杂,它涉及公益与私利、县市政府和中央层面的部委、公司和民众的博弈。 下面我们以20世纪40年代巴县梁滩河河水纠纷案为例来加以探析。
1)电力公司的建立与问题的凸显
抗战时期,重庆作为国民政府的永久陪都,承担了中国战时首都的重任,人口迅速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企业也不断增加,从而导致重庆及郊区的工业用电用水和生活用电用水大幅度上升,原来重庆的水电设施已不适应战时需要,为此,国民政府在重庆加强了电力、自来水等公益工程的建设。 比如,1941年7月3日,陪都建设计划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平正农场本会会议厅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扩充陪都电力、自来水等公用事业计划案[2]。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5月,水利委员会在巴县完成南温泉电站工程[3]。 而发展水电,毫无疑问,需要修筑堤坝拦水。 这会影响到一些老板发展水磨业,但是当没有发生洪水时,水电公益事业因给民众带来更多方便,且价格便宜,深受民众的拥护;当因拦坝造成河坝上游地区发生水灾,使部分民众的利益受损时,就会使电力公司与民众之间发生纠纷。 而这种纠纷因涉及多方(巴县政府、乡镇政府、公司、水利部、内政部、民众等),交涉起来颇为复杂,博弈时间最为长久。 在博弈中,有乡政府带头破坏水利设施——拦水坝的事情,惊动了行政院水利委员会、内政部,并函请地方政府解决[4]。
北碚富源水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立和发展起来的。根据政府的相关要求,电力公司于1943年5月由戴自牧、卢作孚等人发起,6月成立。该公司设总部于重庆,设总电厂和办事处于北碚。 公司内设经理、副经理、秘书、工程师各1人,下分总务课、业务课、技术课、会计课、电厂。资本总额为2000万元,经营水力发电,其性质为官商办的股份有限公司。1946年4月总公司迁到北碚。1944年,该该公司在巴县梁滩河流域之大磨滩、新桥、梁滩桥筑堤修坝堵水,发展水力发电,因电费便宜,深受民众的欢迎。 但是,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的一场大洪水,淹没了梁滩河流域的许多民众的庄稼,因涉及农户自身的利益,受灾农户与电力公司发生水利纠纷。
2)水磨损失赔偿:水磨老板与富源水力发电公司的初期纠纷
受灾民众与电力公司的这种水利纠纷有一个发展过程。 首先,就是受灾民众中的“精英”分子发起“索赔运动”。 水利纠纷的双方都曾向巴县政府申请了用水权。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四月梁滩河新桥小磨业主工业用水;六月,北碚富源水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引花滩河水发电,都向巴县县政府申领了水权状,是为重庆市内早期的用水管理[5]。 因此,双方首先在巴县政府进行协商解决。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四月六日,巴县政府接到兴隆乡乡农会的呈,县长卢迟勋转令北碚富源水力发电公司回复解决。 兴隆乡乡农会在呈给县政府的文中称[6]:“案据詹鸣高、杨又新等六人呈称:‘敬呈高坑岩水电富源公司前于梁滩河之大磨滩、新桥、梁滩桥等处筑堤堵水曾向巴县政府请求登记,县长关怀人民权利特出公告咨询有无异议,提出查水电电力为近代工业需要自应一体赞助,但自该公司堤工告成之后,蓄水过深,不特两岸田土竹木多有淹没,而沿河一带旧有简单设备,向常耐以灌田防旱者均已全失效用,民等原有墩子、坎、筒车位于滩之末尾,若在平水时期,能使大磨滩水位降低尺余,即可恢复原状,因此筒车灌田等多假使长失效力,有碍生产颇大,请求大会代为转呈县府饬富源公司勿将水位过于蓄高妨害大众权益,兼保本处车筒不致失效,否则,应有公司负责将此车槽迁移滩头较高地位以维农业等情,据此理合具文转呈钧府鉴核饬富源公司速设补救法示遵’等情,查该公司三十五年富字第031号呈复电厂蓄水筑坝妨害水车情形,简照表内曾载有墩子坎水车一座,系受大磨滩反水影响而停止戽水,此兹为维护原有农田灌溉计,仰该公司仍照李家桥筒车情形代为筹划高地,电力灌溉或将车槽迁移滩头较高地位以资补救。”
对于巴县政府的训令,六月十日,富源电厂水力发电公司高坑岩电厂迅速答复:接奉富碚字第120号函称兴隆乡商民吕思齐所有碾磨因本公司新桥坝兴建后水位增高一丈数尺致遭全部沉没,以致业务亏折,而磨坊亦因水位上浸危险甚大,该商已向县府提出异议,恳请转饬本公司修改水坝,降低水位,嘱本厂查明真相具报,以便核办等情自应照办,当于本月九日派张课员子琴会同新桥坝薛办事员泽普及梁滩桥杨办事员万里前往调查,据报该商计有磨房一大间,碾磨四座,均位于梁滩桥下左侧,确有碾磨二座被淹没,其余两座并未被淹,且可照常工作,而磨房亦并未受影响,该磨两座虽已被淹没,但梁滩桥及新桥坝堵水向本巴县政府所指定235.7公尺及230.40公尺之水位,从未超过,然该商仍以新桥坝现定之水位,与其大有损失并云因两水磨不能工作,无法生活早晚决将新桥坝插板破坏再向法院起诉等语,虽经薛杨二办事员向其一再解释,然迄无效果,为此谨将调查及交涉情形一并具报,究应如何,尚祈拟一妥办,誉照为荷[7]。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九月二日高坑岩电厂向富源电厂水力发电总公司汇报:敬启者,查前接八月一日富碚字第二三七号函——为准吕思齐函请从速决定轮车淹没一案,云已于七月二十四日以富碚字第二二〇号函请第二工务所代为设计,并嘱就近洽办具办等情自当遵办闻该所早已派员勘查惟经数次商洽迄未将勘察情形报来,现仍在继续催办中顷,又据新桥薛办事员泽普八月十七日函称,为吕思齐水磨事,本公司曾允请第二工务所设计,因事隔日久,无消息,以致吕某甚为不满,闻其近来在梁滩桥上下游已开始登记,所谓“因关水灾被淹稻田请愿团”大规模请愿或起诉,现已登记人数甚众,其用意显拟借此以图报复,其能达到目的与否,姑且不论,惟事关匪浅,理应据实转报,余续向第二工务所洽办勘察情形外,特此函请。誉照为荷[8]。
同日,高坑岩电厂向富源电厂水力发电总公司请示:“敬启者查七月四日山洪暴发,大磨滩岸旁住户吴继澄房屋被水冲毁,来函声请建立保坎补修房屋一事,如何处理已于七月九日函请查照见复在案,惟事隔月余,迄未回音兹以吴姓屡次来厂崔问拟请,总公司转函第二工务所派员勘察俾凭办理而免久悬如何之处。 此上 总公司(北碚中山路八十九号)[9]”。
3)纠纷的复杂化:民众请愿团、政府与富源水力发电公司的博弈
水磨厂老板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的要求因电力公司的拖延或借口迟迟得不到解决,为了扩大影响,水磨老板裹挟民众,以水灾使梁滩河沿岸民众利益普遍受损为由,加大了博弈的砝码,并向巴县县政府和电力公司施压。 巴县梁滩河两岸农民被灾“富源水电公司梁滩河”请愿团在请愿宣言中称[10]:“查巴县西里梁滩河,介于凤凰、兴陆、土主、八庙、歇马、青木关六乡之间,两岸农田沿溪约四十余里,秋收极丰,继遇大雨,溪水随高随落,素无水灾。 赖此河流,农民蒙福。 自北碚富源水电公司恃强赌梁滩河口,不查地理,砌石为堤,拦断河身,复于堤上加装木板六尺,高增丈余,长期使水不能下流,变为深渊,而堤高回流,淹没两岸,造成土崩石裂之惨剧,河床日宽,而溪流退延十有余里,一遇天雨,水势湍急,危险堪虞,今夏洪水暴发,遂泛滥淹没两岸农田四十余里,将届半数之际,仍被中流浸淹,良田尽成泽国,收获遂至无望,数十万农家老幼眼看即成饥民,而该富源公司目睹此次惨灾,毫不动心,尽事前既无抢灾之准备,灾成又无善后之处理,恃势演成公共危害之惨剧,极为横恶不理,意图逃避责任,我兴隆乡、六庙乡民众,也居斯土,抗战八年,咬紧牙关,出钱出力,未曾落后,即如今年征实,政府情不得已,而此次受灾之广,甚于日人之凶猛烧杀,颗粒无收,何能缴纳粮谷,故人民难有当买纳税之义务,而人民生命财产,国家当有保护之责,爰特由被灾农民组成请愿团,当向道各政府请愿办理。”兹特将请愿各项录次如下:
一、请饬今富源公司赔偿此次被灾农田损失。
二、请改善以后堤堰,负责不致再成灾患,其改进方式非经当地人民及地方自治机关共同承允,不得只有修建。
三、请彻查主持修建者所犯公共危险罪。 以上请愿各款,均系被灾人民迫不得已之请求。
敬希各界人士主持正义,尽量援助,我被灾农民从无力量即一息尚存终须奋斗,不达目的,誓不终止矣。 这个宣言引起了重庆行营、北碚管理局、四川省政府、巴县政府的重视,在重庆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对此,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十月三日,富源水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回复:为梁滩桥被灾请愿团函报请誉照。 (回复送达重庆行营、北碚管理局、四川省政府、巴县政府。)本公司系政府为开发水力之示范,电厂所有工程设计系由行政院水利委员会办理。 曾经精确勘测,当不致危害两岸农田,今年洪水系数年内例有之大水,即无电厂亦可淹没田屋。 所称各节若是事实,本公司自当依法合理解决。
……但全不如(请愿团)函中所说,函中所云之沿岸筒车数做,乃早已破烂不堪而停止工作。 至于吕思齐的水礳四座,内有两座向未照常运转,至其他两座虽被水淹不能工作,亦绝不是本公司故意将该礳淹没,盖梁滩河坝之水位235.70公尺,与新桥坝230.40公尺之水位,乃系县政府所拟定,本厂虽未超过。 对吕某要求赔偿损失水磨事,正在研讨之中,未予以拒绝。 该团向主管政府请愿称本公司意图逃避责任,实属荒谬,但为免事,本公司亦不应漠然不问。 为此,抄录原甬,奉请查照,又为吕某要求赔偿水磨事,据(三十五年)碚字第227号八月一日甬称,已函第二工务所代为设计,并洽办,是款等情自当遵办,查该所早已派员勘察竣事,唯计划与预算虽经数次面催赶办,但迄今未见复,以致耽搁至今。
不久,电力公司也亲自致函巴县参议会关于梁滩河河水纠纷的具体情况,并请调查调解。 它在致巴县参议会的函[11]中称:“查抗战期间,北碚划为迁建区域,中央之机关还学校、工厂等纷纷迁设北碚,人口增加,需电迫切,行政院水利委员会等始集资四千万元组织公司,在贵县歇马乡高坑岩建筑水力发电厂。 一面适应北碚需要,一面为提倡开发水利之示范工程。 故所有工程设计监督,均系水利委员会水利工程处代办。 三十二年八月开工,三十四年元旦供电,完工年余,大家皆称便利。 但本公司开支大大超过收入,每年不但毫无盈余,更在亏折之中。 所幸本公司之设纯以公共福利为主旨,至无专以营利为目的,兹为大家需要,复借款兴建小坑岩电厂,明春可望完成。 完工以后,除供北碚之不足外,也为歇马乡需用电力。 地方人士园艺补助设备。 所有工程经精详设计,年余以来均无灾害发生。 当地居民给予帮助,仁义之举,实堪钦佩。 不幸本年七月五日,骤降滂沱大雨,十时之内,所降雨量竟然达到一百七十二厘米,冲毁房屋、淹毙人命之惨状,各地皆有,水位增高,淹没农田,更为普遍。 故梁滩河亦没幸免。 此种偶然之灾害,当不宜委究于敝公司三建堤坝。 敝公司未建电厂之先,曾有比今年更大之水。淹没田地较今年尤广,可为佐证也。 但本公司既为大众福利之公用事业,如有应当改善之处,自当尽力改善,绝不欲为地方有所为难,更不欲有害于任何人。 近接建坝蓄水造成严重惨灾,不胜核异,为明了真相起见,特邀请巴县政府钟科长及重庆新闻界于九月三十日前往电厂及兴隆乡实际查勘,籍悉实有水灾,单位意外之天灾,自非本公司设计不良所致。 贵会为民表率,素主正义,特陈实情,并将请愿团来函及宣言一并抄附。 函请查明调解,以免纠纷。”与此同时,电力公司也准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电力公司在致公司谭经理、徐主任秘书左良转上海江西裕金银行总管理处函[12]中说:“锦公经理勋右:梁滩河纠纷闻李进拟在渝已延聘律师,准备起诉。 齐先兄因赴洛啧,迄今未晤面。 已约北碚陈主任拟于明下午前往兴隆乡,与吕思齐及其他相关人员非正式交换意见,籍观究竟,并相机解说,期能设法逐渐冰释。 ……即往重庆与崔国翰律师接洽,拟先将其公司聘定律师顾问,有案件时再委托办理。 顷闻北碚参议会、商会及拥护等已络绎反对本公司增加电费。 ……饬尽可能催收并设法疏通外,未知如何办理,请裁示。 公司事务一切如常,请释。”
4)协商解决:政府的施压、中间方的劝说,水磨老板让步
对于梁滩河纠纷案,中华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十月十四日,国民政府水利委员会出面协调。 据呈以巴县兴隆乡梁滩河一带居民以该公司建厂筑坝影响农田组成请愿团诉追责任一案,补救工程希尽可能均予办理以息事端由。 富源水力发电公司富碚字第307号呈暨附件均悉,查高坑岩上游筑坝,沿河受损失一案,本会前据该公司谭经理锦韬函请代为划各坝补救工程,经已派员实地勘查并令水利示范工程处派队实测,拟具改善工程计划,函特该公司查酌办理在卷,呈前情除电请四川省政府特饬巴县政府切实保护外,关于高坑岩上游沿河一带,各项补救工程仍希望参照实际情形尽可能范围迅予办理,以息争端,水利委员会工酉寒印[13]。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十月二十二日,北碚管理局局长卢子英令富源水力发电公司:三十五年十月三日呈件“为巴县兴隆乡梁滩河一带居民以商公司建厂筑坝影响农田组成请愿团诉追责任事呈请鉴核由[14]。”
在政府的压力和朋友及第三方的劝说下,水磨老板吕思齐不得不让步。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十月二十八日,吕思齐说:“查本人所有梁滩桥水磨因受水位影响稍受损失曾甬请贵公司补偿在案,兹经吕子方先生、但齐先先生、陈华台先生等从中劝说,过去一切均得谅解。 贵公司为地方公用事业与其他之商业不同,自当尽力赞助以利进展,今自行设法改善,如平时所蓄水位不得超过巴县政府之规定水位,所受之仁和损失均与贵公司无涉,用特甬达即希查照为荷,此致富源水力发电公司[15]。”
对于梁滩河灾民的要求,解决过程和时间拖得很长。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十月三日,富源水力发电股份公司为巴县兴隆乡梁滩河一带居民以公司建厂筑坝影响农田组成请愿团诉追责任事,呈请四川省水利局鉴核由。(www.xing528.com)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十一月五日,四川省政府批复:“已令巴县县政府会同北碚管理局查勘,明确拟具解决办法呈候办并责由该巴县政府严饬县属歇马乡、兴隆、凤凰等乡公所对该公司切实保护可也[16]。”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十一月十一日,四川省水利局以“水字四第40702号”批示:“呈附均悉。 准予特甬巴县县政府严加防范,善为劝导,以免发生聚众暴行,惟查拦河累及两岸被淹田户。 该电厂在兴工时,对于因拦河筑坝将来洪水时可能淹没田亩是否办理补偿或收购手续,本局不知悉,仰令详细报呈以凭核查。 此批,附件存。 局长:何北衡。”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十一月十九日,电力公司呈四川省水利局称:“最高洪水位系临时性灾害,并非筑坝影响。 龙凤溪在未筑坝以前仍有淹没农田之时,公司无法补偿[17]。”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水利委员会代电发文:水新工字号第11302号,准四川省府关于兴隆乡居民请愿案希查照:“准四川省政府电,以据贵公司呈以兴隆乡梁滩河一带居民以贵公司建厂筑坝影响农田组成请愿团诉追责任,请转饬巴县政府切实保护一案,已令该县政府、北碚管理局会同勘明,拟具解决办法电希查照由。
富源水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鉴,案查前准贵公司本年十月三日呈以巴县兴隆乡梁滩河一带居民,以该公司建厂筑坝影响农田组成请愿团诉追责任一案,党经电请四川省政府转饬巴县县政府切实保护,并电复各在案,兹准该省政府代电复。 已令巴县县政府暨北碚管理局会同勘明,拟具解决办法呈候核办,并饬该县政府立令兴隆等乡乡公所对贵公司切实保护,去讫尚未据复,除再电令该府局迅遵前令妥办呈核外,先将经办情形复请查照等由,准此相应电请查照为荷,水利委员会工亥敬印。”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十二月三十日,四川省水利局以“水四字第4805号”批示:“具呈人:富源水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富碚字第四三六号呈一件为梁滩河居民请愿一案复恳鉴核备查由。 呈悉。”查行政院颁布之《水利法暨水利法施行细则》第五十四条所载:“凡实施蓄水或排水,致上下游沿岸土地所有权人发生损失时,由蓄水人或排水人予以相当之赔偿”之规定,梁滩河沿岸被淹田亩如因拦河筑坝所致,则该公司自不能推卸责任,惟既据呈请巴县县政府派员调处,仰即静候该县政府依法处理可也,惟其调处结果,应由该公司具报本局备查。 此批。 局长:何北衡。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二月十五日,水利委员会代电(水新工第14908号):“准四川省政府函以巴县政府呈复兴隆乡梁滩河居民以该公司建厂筑坝影响农田办理情形一案,抄同原函,电希查照办理由。 富源水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案查前据该公司三十五年十月三日呈以巴县兴隆乡梁滩河一带居民,以该公司建厂筑坝影响农田,组成请愿团诉追责任一案,经据情函请四川省政府转饬巴县县政府切实保护并电复各在案,兹准该省政府三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建四字第00703号,函复并抄送巴县政府原呈过会,合行抄同原函及原附件,电希查照,迅将各项改善工程积极设法办理,以策安全为荷。”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五月八日,巴县县政府训令(建辰字第873号)为梁滩河农民请赔偿损害仰设法改善:“令富源水力发电公司,案据梁滩河两岸农民请愿团代表徐有融等呈以该公司在巴县梁滩河一带,仗势堵堰酿成巨灾,朦报政府冀逃责任,恳予饬令赔偿损害并恳查勘改善等情,除批示外,复据四川省政府会同前情,饬妥速办理等因,合行令仰,设法改善具报为要。 此令,县长:杨思慈。”五月三十一日,富源水力发电公司对巴县政府的回复:“钧府本年五月八日建辰字第873号训令,以据梁滩河两岸农民请愿团代表徐有融等呈以公司在梁滩河一带堵堰酿成巨灾,饬即设法改由水利委员会精确侧勘完工之后,又系遵照钧府规定水位蓄水,未超出亦未淹没农田之事。 乃只今年洪水泛滥成灾,历年未所有,水灾之后,钧府唐专员化俗曾在梁滩河一带实际调查,该请愿团所报多属不实。 ……公司梁滩桥水坝及新桥水坝业经委托水利示范工程处第二工务所重行切实改善,水位益形降低,对两岸农田已无任何阻碍。”
其实,当时重庆作为国民政府的战时首都和永久的陪都,人口由抗战前的37万,增加到100多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团体、学校在抗战时期也有了大量的增加,为了解决民众和单位用水用电难问题,政府和一些企业建立了各种规模大小不同的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修筑了一些水坝工程,也产生了类似北碚梁滩河水电公司与民众因水灾导致的众多纠纷,政府和各种团体机构配合,做好公司和民众的调解工作,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1]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资料 全宗名:北碚管理局办理水灾及火灾的救济情形 全宗号:0061目录号:4 案卷号:5031,重庆市警备司令部代电。
[2] 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师范大学.中华民国战时首都(1937年11月—1946年5月)档案文献(第1卷)[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8:86.
[3] 重庆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总编辑室.重庆市志(第一卷·地理卷)[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205.
[4] 巴县档案馆 全宗名称:巴县政府建设科 全宗号:民1 目录号:9 案卷号:97 案卷名:巴县县政府关于农田水利鹿角池灌溉工程贷款办法,大会议决,征地、青苗补偿、民工追加贷款、保护工程的公函、训令、布告、命令等。 档案名:行政院水利委员会示范处关于函请办理歇马乡乡长纠众破坏龙凤乡工务所水泥堵水工程的公函(1943年2月)、内政部关于歇马乡乡长与示范水利工程发电所纠纷的训令(1943年1月)、水利委员会示范处关于派本处主任前往面商歇马乡乡长纠众破坏龙凤溪工务所水泥工程的函、关于大磨滩水力发电所挡水坝被毁工程已经修复的公函(1943年3月)。
[5] 重庆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总编辑室.重庆市志(第六卷·水利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 1999:480.
[6]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北碚富源水力发电公司 全宗号:0220 案卷号:1 目录号:66 目录名:巴县政府梁滩河河水纠纷案,第246页,档案名:为据本县兴隆乡乡农会呈以据情转呈富源公司妨害筒车水利请饬设法补救仰照办理由。
[7]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北碚富源水力发电公司 全宗号:0220 案卷号:1 目录号:66 目录名:巴县政府梁滩河河水纠纷案,第248页,档案名:富源电厂水力发电公司高坑岩电厂对巴县政府训令的回复。
[8]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北碚富源水力发电公司 全宗号:0220 案卷号:1 目录号:66目录名:巴县政府梁滩河河水纠纷案,第252页,档案名:富源电厂水力发电公司高坑岩电厂致总公司的报告。
[9]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北碚富源水力发电公司 全宗号:0220 案卷号:1 目录号:66 目录名:巴县政府梁滩河河水纠纷案,第253页。
[10]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北碚富源水力发电公司 全宗号:0220 案卷号:1 目录号:66 目录名:巴县政府梁滩河河水纠纷案,第271页,档案名:巴县梁滩河两岸农民被灾“富源水电公司梁滩河”请愿团宣言。
[11]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北碚富源水力发电公司 全宗号:0220 案卷号:1 目录号:66 目录名:巴县政府梁滩河河水纠纷案,第308页,档案名:富源水力发电公司函巴县参议会。
[12]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北碚富源水力发电公司 全宗号:0220 案卷号:1 目录号:66 目录名:巴县政府梁滩河河水纠纷案,第322页,档案名:富源水力发电公司函谭经理、徐主任秘书左良转上海江西裕金银行总管理处。
[13]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北碚富源水力发电公司 全宗号:0220 案卷号:1 目录号:66 目录名:巴县政府梁滩河河水纠纷案,第323页,水利委员会代电,水新工字第6331号。
[14]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北碚富源水力发电公司 全宗号:0220 案卷号:1 目录号:66 目录名:巴县政府梁滩河河水纠纷案,第338页,北碚管理局指令,建字1949。
[15]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北碚富源水力发电公司 全宗号:0220 案卷号:1 目录号:66 目录名:巴县政府梁滩河河水纠纷案,第340页,档案名:吕思齐致富源水力发电公司。
[16]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北碚富源水力发电公司 全宗号:0220 案卷号:1 目录号:66 目录名:巴县政府梁滩河河水纠纷案,第357页。
[17]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北碚富源水力发电公司 全宗号:0220 案卷号:1 目录号:66 目录名:巴县政府梁滩河河水纠纷案,第359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