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灾是威胁重庆城乡生产的重要因素,而防治水灾最有效的办法之一便是兴修水利。 在农村,特别是修整小型农田水利。 1940—1949年,重庆地区农田水利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抗战前逐渐受到重视阶段,抗战中持续发展阶段和抗战后受到挫折阶段。 其特点是:①创建水利机构,提升水利机构地位;②因地制宜,开辟多种筹款渠道;③中央、省、市、县结合,大、中、小并举。
4.5.1 建立水利管理机构,颁布相关法规
1)中央层面上的水利管理机构
国民政府成立后,以内忧外患之迭乘,于水政之整理,未暇计及,以致机关重叠,政出多门,“行政系统,于以紊乱”,“是以年来水旱交侵,几无虚岁”。[1]于是,1934年1月,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议以全国经济委员会为统领全国水利行政的最高机关。 内设水利处,具体负责水利业务,包括统管全国水文事业,处长茅以升,副处长郑肇经。 为求得共商水利大计,又特设“全国水利委员会”。 每年开会一次,共同审议水利处提出的全国水利建设计划和水利经费分配方案。 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还拟定《统一水利行政及事业办法纲要》和《统一水利行政事业进行办法》,于1934年12月1日执行。 该纲要和办法的核心之点,即为集中事权,集中人才和集中经费。 规定:各省水利行政由建设厅主管;各县水利行政,由县政府主管,受中央水利总机关之指挥监督。 “原由国库负担之经费,拨归中央水利总机关支配,大宗工款并由中央水利总机关筹划……”[2]抗战开始后,由于大后方多高山,水旱灾害严重,内迁重庆的国民政府进一步重视水利事业。1938年,国民政府经济部成立,接管全国水利,于部内设水利司。 1940年1月9日,国民政府颁布《水利建设纲领》,其第一条提出:“水利建设以祛除水患,增进农产,发展航运,促进工业为目标,并力求科学化”;其第三条指出:“为增进农产,应注重灌溉排水及土壤之改良与保护”。 把农田水利建设放在了重要位置。 该纲领还明确了抗战时期农田水利建设的重点,“西南西北农田灌溉,应力谋发展,以足民食”。1941年10月20日,行政院于院内设水利委员会,统一水利行政。 薛笃弼任主任委员,傅汝霖、陈果夫、茅以升为常委。 下设总务处、工务处和技监室。 工务处处长宋彤,该处第四科主管抗日战争期间后方的水文与勘测事业。 在各省则成立水利局,在各县则成立水利委员会。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七月七日,国民政府公布《水利法》,并明令于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水利法》共有71条,其中第59条指出:“主管机关应酌量历年水势,规定设防水位或日期,由设防日起至撤防日止为防汛期。”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三月二日,国民政府行政院令发《水利法施行细则》,共62条,其中第53条:“办理防汛机关于防汛期间,每日应将各重要站之水位、流量电报上级主管机关,洪水盛涨时,并应将水位、流量随时径送有关机关。”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四月,扬子江水利委员会在巴县小南海设观测站,观测水位、流量、含沙量,至1949年1月才停测[3]。
对于农田水利机构,1940年,国民政府农林部在重庆成立,即于农事司设科主管全国农田水利行政工作。 从1941年起,除进行调查研究外,并协助各省兴办农田水利。 如由粮食增产委员会拨款,协助各省推进农田水利督导工作;核发专款,在四川、贵州、福建等省举办示范工程,并先后与粮食部会拟《非常时期修筑塘坝水井暂行办法》和《服役兴修小型水利办法》。 1942年,更直接派员赴各地督办并办理示范工程,计先后设立测量设计队,川东、川北、黔西等处防旱督导站,分头并进。 并由部设立农田水利工程处,负统筹规划之责,搜集各省水文气象资料,协助各省举办农田需水量试验。 1943年,川北、川东、黔西三处防旱督导站测量查勘塘坝工程十万余亩,督修塘坝工程五万余亩。1944年,上述三防旱督导站改称第三测量设计队及第八工程队、第七工程队,继续督导各该项地区兴修塘坝水井等工程。 第一、第二、第三等工程队,及第一测量设计队,其余分别于南溪、江安及重庆附近地区工作,计推进测量,查勘工作70000余亩,督修工程10000余亩。[4]农林部通过拨款、贷款、督导等办法,协助各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作。 各省、各县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都程度不等地产生了经济效益。 1942年,四川省新办已完工的各项大小型工程,实际已灌田亩而有增益者计达335000亩,每亩平均增产稻谷2市石,计收获67万市石[5]。
1941年6月,行政院印发《防旱增产紧急措置办法》[6]。 一是低处河堰有水可车以资灌溉稻田者,应由佃户多加水车,循环车水。 二是过期无水插秧或已插秧无水灌溉之田亩概不得荒闲,应即时改种杂粮。 三是在人工缺乏县份,所有国民兵团壮丁或正规军,得暂时帮助车水、插秧及其他耕作。
1944年全国行政会议上,农林、粮食二部所提“预防旱灾以利粮食生产案”,经大会决议“照审查意见修正通过”记录在案[7]。 行政院于会后训令各省政府及农林、粮食、财政部、水利委员会遵照审查意见执行。 其审查意见如下:一、兴修农田水利。 ①各省应遵照行政院非常时期强制修筑塘坝水井暂行办法,督促各县运用义务劳动方式在每保修筑受益面积200亩左右的塘坝水井。 ②大型水利工程经费筹措方法:一是酌拨田赋超收部分若干成;二是由中央发行某省水利公债;三是乡镇储蓄拨充地方造产部分提用若干;四是国家总预算内增列兴办水利经费。 ③由农林部随时派技术人员分赴各省协助办理测量勘察等技术工作。 ④各省应就有关地区分别指导组织农田水利协会、农田水利合作社或农田水利公司等民营机构。
为了调动各省、县兴办水利事业的积极性,1935年4月,国民政府曾颁布兴办水利奖励条例和兴办水利给奖章程,后认为,由于水利事业的发展,各该条例、章程,已多不尽适用,且原定奖励事宜偏重河工修防及捐募款项,亦有修正之必要,于是另行拟具兴办水利事业奖励条例,于兴办水利者予以重奖,于1943年7月29日公布实施。 此后,很多省都出现了大型和小型水利工程并举的局面。 为了进一步推动各省普遍兴修小型农田水利,1943年,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强制修筑塘坝水井暂行办法》,通饬各省施行,积极筹划各省发动民力,大举兴修。 与此同时,农林部通过举办示范工程,直接指导农田水利建设。 1943年,农林部在川东办理巴县、江津等县小型工程,灌溉面积37000亩。 第一测量队办理四川巴县蓄水库工程5200余亩。 农林部并通过拨款、贷款、督导等方法,协助各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作。 同时,与农民银行洽筹小型农田水利贷款8900余万元,由农行统筹贷放,分配于四川、西康(今雅安、阿坝、凉山、甘孜、西昌等地,以及西藏东部一些地方,共48县)等17省。并依照《非常时期强制修筑塘坝水井暂行办法》,订立各省1944年度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工作纲要,推动各省督饬普遍兴修[8]。
2)重庆市、巴县、江北、北碚水利管理机构
(1)水利委员会或水利协会
重庆丘陵地区田高水低,一遇暴雨,又很容易充满,大量洪水径流不能吞纳,只有任其宣泄。为此,国民政府、重庆市政府、巴县政府、江北县政府、北碚管理局加大农田水利的建设力度,以防止水旱灾害的发生,相继建立了水利委员会。比如,民国三十年(1941年)十月,行政院设水利委员会,接管经济部水利事业部分之职掌,驻重庆市歌乐山。民国三十年(1941年),巴县兴建水利工程增多,巴县成立县水利委员会。 不久,一些乡成立水利协会[9]。 负责县乡两级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六角池灌溉工程由兴隆、新发两乡联合成立斐然渠管理所管理;1943年6月5日,巴县政府建设科科长在其报告中说:“委任周香圆为水利协会正会长、马元兴为水利协会副会长[10]。”
1944年1月,巴县政府抄发省政府《修正四川省各县水利委员会设置办法》民国三十二(1943年)年十月公布[11]:第一条 本省该县有兴办水利工程之必要者,由县行政会议决,依据本办法参酌地方实际情形组织该县水利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设委员21人至45人,除该县县长、主管科长、技士及与地方水利有关之乡镇长为当然委员外,由该县县长就地方人士中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聘任之:水利工程专科学校毕业服务两年以上者;土木工程或农林专科学校毕业服务两年以上者;曾办水利工程成绩卓著者;有特殊之水利著述者;曾任水利职员无劣迹者;现充各堰堰长,富有经验及学识者。 第三条 设主任委员一名,以各县主管科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至二人,常务委员9至15人。 第四条 本会之主要业务:关于振兴水利之事项;关于防止水患之事项;关于培养水源之事项;关于办理工程人员奖惩之事项;关于侵吞公款之调查与弹劾事项。本会内部部门:总务股、设计股、工程股、考核股。
依据此文件,江北县政府、北碚管理局也成立了水利委员会。 1945年1月,巴县政府关于印发《灌溉事业养护规则》的训令:“管理机关除水利协会会员外,还应吸收一些素孚众望之人士担任协助工作。 灌溉工程之养护分平时养护、维修、防汛及时刻修理。 平时养护应经常派人巡视各渠道及各建筑物,遇有损坏,应随时派丁修理并注意造林植草等工作。 维修:应于每年适当时期派员视察,拟具维修计划呈报主管机关核准并分别实施。”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梁滩河灌溉渠由四川省水利局和巴县共同成立巴县庸公堰管理委员会管理[12]。 1948年2月,巴县政府发出关于筹组成立水利协会的训令[13]。 训令指出:“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本府列为本年度中心工作,多数乡镇水利协会迄今尚未组织成立。已成立者,多不健全,有碍工程进展。 各该乡镇如未成立者,统限于本年三月底以前一律依法成立,已成立者力求改进,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该,即便遵照办理。”这些水利委员会、水利协会均为市、县、乡政府管理水利事务的办事机构,由政府首脑兼任委员会主任。
(2)水文机构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扬子江水利委员会在重庆黄沙溪兜子背(长江)和化龙桥(嘉陵江)两处设立水文站[14],这两处水文站的流量测验是重庆长江和嘉陵江上最早的流量测验。 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二月,扬子江水利委员会决定,将长江黄沙溪水文站迁设于寸滩,将嘉陵江化龙桥水文站迁设于北碚,观测嘉陵江水情(雨量)[15]。 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扬子江水利委员会在新桥设立水文总站,以管理各水文测量站。
4.5.2 严禁乱倒渣滓堵塞河道,以利水利灌溉
1943年8月,巴县建设局关于严禁堵塞古堰或改堰为田的训令(1943年8月)[16];1943年10月,巴县政府关于严禁沿河住户乱倒渣滓堵塞河道的训令[17]。1947年8月,巴县参议会关于检送本会第一届六次大会第八二号决议案禁止市区炭厂倾倒荒渣请查照办理的公函[18]:“本县熊参议员仲英提请县府转函重庆市政府禁止市区炭厂倾倒荒渣,阻碍水利,妨碍农事案的说明:西永乡六保至十三保地面,毗连市区歌乐山山脉一带山麓,小溪分流各保区域,而歌乐山区属炭厂林立,所有荒渣,均倾倒溪滨,每年大雨水落,决堤溺田,损失惨重,请县府转函市府严禁各厂荒渣入河,以重农事。” 1947年9月,重庆市政府做出关于检送巴县参议会决议案禁止市区炭厂倾倒荒渣请查照办理的公函,要求地方政府严厉查处乱倒荒渣的行为[19]。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九月十五日,巴县参议会致巴县政府关于函请办理南泉煤矿公司倾倒炭渣的公函[20]。 巴县参议会的公函称:“……殊有南泉煤矿公司不但不遵法令予以保护,反而加以破坏,自该公司营业于花溪河上游以来,竟将炭渣倾倒该河边,加逢大雨,山洪暴涨,即将所积炭渣悉被急湍卷入河心,淤塞河流,妨碍风景尚小,诚恐长此以往,日积月累,将来南泉酿出莫大水灾,由此为甚,士绅等有鉴及此,特于提经第六次大会讨论,兹为时已久,未见执行,用特呈请大会恳祈将该案转咨县府迅予严厉执行,以免淤塞河流等情,据此相应甬请贵府查勘办理见覆为荷。”
4.5.3 修建和保护水利工程
为了加强水灾的预防和救济,政府积极组织民众修建水利工程,并采取措施保护好水利工程。 巴县在河流上修建较大型石河堰工程,始于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21]。是年,巴县规定各乡镇局一律将旧有塘堰予以整理,加大加深,增加蓄水量,共维修塘549[22]。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在巴县修建的梁滩河灌溉渠,经修整扩建全长为32公里,可灌溉农田万余亩[23]。 除了维修旧塘外,巴县政府还在鱼溪河黑洞桥筑坝引水加工,梁滩河干流大磨滩筑坝引水发电,四塘堵水坝开建。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政府在花溪河花滩建堵水坝。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梁滩河新桥和梁滩桥堵水坝、花溪堤坝建成。 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一月,国民政府农林部贷款建巴县兴隆乡六角池灌溉工程(中梁乡干堰塘水库),由农林部农田水利工程处在六角池设灌溉工程办事处,由国民政府农林部第一测量设计队设计,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十一月竣工,县政府要求兴隆、新发两乡保甲民众严加保护[24]。 该库库容108万立方米,库址处于石灰岩层上,3个塘相连,周围高,中间低,形成边珠式自然蓄水库[25]。 库底有溶洞3处,每年雨季,大量洪水由溶洞涌入库内,水位上升至南垭口后,即自行溢流下泄,经常冲毁农田。由于产权纠纷,工程遭破坏,无人管理,遂被荒芜[26]。次年,国民政府行政院水利委员会在梁滩河下游兴建高亢岩示范水电站时,在梁滩桥处建拦河坝蓄水,形成河槽水库。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四月,四川省水务局在巴县西彭乡修建海带岩、高滩岩、滩岩等石河堰5座。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元月,县政府转发了行政院“灌溉事业管理养护规划”,规定“岁修应视每年适当时期派员视察,拟定岁修计划,其可利用民办办理者,应尽量放农假征派受益农民办理”[27]。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全县挖淤、疏浚塘渠,受益田[28]。另外请见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巴县虎溪乡新旧堰塘表[29](表4.18)(填报人:傅培元)。
表4.18 巴县虎溪乡新旧堰塘表
从表4.18的数据可以看出,到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巴县虎溪乡有11人重新翻修了塘堰,灌溉面积达到197亩,对于减轻水旱灾害对农村经济的影响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据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统计,巴县有较大型石河堰工程8座,灌田766亩,这些工程均由业主自行管理使用[30]。 1949年5月,又发布保护屏都、鱼洞镇所属青水堰、毛溪堰工程布告,7月,取缔梁滩河灌溉渠两岸农民栽种作物,以保护渠道安全[31]。 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全县共有水库4座,蓄水267万立方米[32]。 请见表4.19。
表4.19 国民政府时期,巴县蓄水引水工程表[33]
表4.19的数据表明,20世纪40年代巴县的水利工程建设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 巴县1949年的水利工程总数是4926,是1936年巴县水利工程总数1128的4倍多,其中塘的数量在1936年时只有1128口,但到1949年时是数量达到了4067。 再看引水堰,巴县1942年有124条,但到了1949年却达到了847条,增加了6倍。
巴县水利工程最值得一提的是梁滩河灌溉渠的修建。 民国三十年(1941年)开始修建梁滩河灌溉渠,由四川省水利局梁滩河灌溉工程处统筹施工[34]。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六月十七日,在凤凰乡公所召集乡镇保甲人员及当地士绅、业主等137人,成立“梁滩河水利协会”,决定渠道占地、房屋搬迁、坟墓迁葬等赔偿标准[35]。采取招标承包修凿,但因物价飞涨,工款不敷,几经停顿。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二月,四塘取水枢纽工程及干渠25公里基本完工[36]。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一月,由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华西实验区贷款复工,计完成支渠12条,长约30公里,整理原干渠并延长4公里,完成青木溪增水渠土石方工程[37]。
在江北县,民国三十年(1941年)江北县当地士绅成立水利协会,推邓少琴为会长,主持黛湖的修建,于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十一月动工,次年建成。 坝为浆砌条石重力坝,高10.5米,库容量10.37万立方米,能灌溉农田490亩。 江北县还在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修建丰收堰。 由四川省水利局贷款300万元改修,延伸干渠2800米,渠道长6800米;修建沉沙池1口,石渡槽2座,木渡槽5座,跌水14处[38]。 因改修工程深得全国水利委员会委员长褚民益支持,将此渠更名为“褚公堰”。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江北全县有各种水利设施2641处,蓄水1159万立方米,平均每处水利工程提供水量0.44万立方米,所有水利设施能灌溉28915亩[39]。 在北碚管理局,到1949年底,北碚境内有塘堰599口,水库1座,堰31条,总计水利工程631处,蓄水量244立方米[40]。
就整个重庆市而言,到1949年前,重庆市的水利设施有小型水利工程1.2万处,有效引蓄水量3600万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为15.3万亩,占当时总耕地面积的1.2%,其中,小(一)型和小(二)型水库各1座,有效蓄水量490万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2100亩[41]。 到1949年,全市共有塘、库、堰工程18940处,灌溉面积30.59万亩,占耕地的2.4%,粮食总产量为197.5万吨[42]。 到年底,全市有石河堰508处,蓄水总量2030立方米[43],实有塘17800口,蓄水5428万立方米[44]。
[1] 周开庆.经济问题资料汇编[M].台北:台北华文书局,1951.
[2] 《中国经济年鉴·民国二十四年续编》第1章,第3节,水利行政之现况。
[3] 四川省巴县志编纂委员会.巴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80.
[4] 《国民政府年鉴》第三回,中央之部,第1编,第12章,农林,第6页。
[5] 《四联总处四川农贷视察团报告书》,第37页。
[6] 重庆市档案局、馆编,《民国时期重庆各级机关预防旱灾办法概述》,重庆档案信息拾萃第3期,2007年4月19日。
[7] 四川省档案馆 全宗号:民41 全宗名称:四川省政府秘书处 案卷号:7140,第4页,档案名:粮食部关于预防旱灾以利粮食生产案。
[8] 参见《国民政府年鉴》第二回,中央之部.第1编.第12章,农林,第6页。
[9] 重庆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总编辑室.重庆市志(第六卷·水利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 1999:393.(www.xing528.com)
[10] 巴县档案馆 全宗名称:巴县政府建设科 全宗号:民1 目录号:9 案卷号:97 案卷名:巴县县政府关于农田水利鹿角池灌溉工程贷款办法,大会议决,征地、青苗补偿、民工追加贷款、保护工程的公函、训令、布告、命令等。 档案名:巴县政府关于任命花滩溪水利协会正副会长的训令(1943年6月5日)。
[11] 巴县档案馆 全宗名称:巴县政府建设科 全宗号:民1 目录号:9 案卷号:44 案卷名:行政院水利委员会、县参议会、各乡公所关于灾歉状况、救济、免田租、豁免田赋等的代电、训令、公函。 档案名:巴县政府抄发省政府《修正四川省各县水利委员会设置办法》的训令。
[12] 四川省巴县志编纂委员会.巴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169.
[13] 巴县档案馆 全宗名称:巴县政府建设科 全宗号:民1 目录号:9 案卷号:61 案卷名:省府、县府、农林部水利处关于兴修水利,成立水利协会,农贷等的报告、训令、代电、公函、布告、指令等。 第112页。 档案名:巴县政府关于筹组成立水利协会的训令,建水字第342号。
[14] 重庆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总编辑室.重庆市志(第六卷·水利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 1999:405.
[15] 重庆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总编辑室.重庆市志(第一卷·地理志)[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160.
[16]⑥巴县档案馆 全宗名称:巴县政府社会科 全宗号:民1 目录号:2 案卷号:32 案卷名:县政府、参议会、省水利局、市政府关于修滩河渠道、禁倒荒渣,掘塘造林的公函及报告。
[17]巴县档案馆 全宗名称:巴县政府社会科 全宗号:民1 目录号:2 案卷号:32 案卷名:县政府、参议会、省水利局、市政府关于修滩河渠道、禁倒荒渣,掘塘造林的公函及报告。
[18] 巴县档案馆 全宗名称:巴县政府社会科 全宗号:民1 目录号:2 案卷号:32 案卷名:县政府、参议会、省水利局、市政府关于修滩河渠道、禁倒荒渣,掘塘造林的公函及报告。档案名:巴县参议会关于检送本会第一届六次大会第八二号决议案禁止市区炭厂倾倒荒渣请查照办理的公函(1947年8月)。
[19] 巴县档案馆 全宗名称:巴县政府社会科 全宗号:民1 目录号:2 案卷号:32 案卷名:县政府、参议会、省水利局、市政府关于修滩河渠道、禁倒荒渣,掘塘造林的公函及报告。
[20] 巴县档案馆 全宗名称:巴县政府社会科 全宗号:民1 目录号:2 案卷号:32 案卷名:县政府、参议会、省水利局、市政府关于修滩河渠道、禁倒荒渣,掘塘造林的公函及报告。档案名:巴县参议会和巴县政府关于函请办理南泉煤矿公司倾倒炭渣的公函。 1947年9月15日。
[21] 四川省巴县志编纂委员会.巴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158.
[22]⑥⑦四川省巴县志编纂委员会.巴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172.
[23] 重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重庆市志(第十一卷)[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9:178.
[24] 四川省巴县志编纂委员会.巴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169.
[25] 四川省巴县志编纂委员会.巴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159.
[26] 重庆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总编辑室.重庆市志(第六卷·水利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 1999:422.
[27]⑦四川省巴县志编纂委员会.巴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172.
[28]⑥⑦四川省巴县志编纂委员会.巴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172.
[29] 巴县档案馆 全宗名称:巴县政府建设科 全宗号:民1 目录号:9 案卷号:5 案卷名:农林部、省府、农改所、县府、农推所、南泉局、各乡公所关于植树、农业灾情、救济、毁塘、清理荒地等的公函、训令、指令、代电、布告、通知。(1941年9月—1948年12月)档案号:19档案名:巴县虎溪乡关于上报新旧堰塘及公山荒地调查表的呈。
[30] 四川省巴县志编纂委员会.巴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158.
[31] 四川省巴县志编纂委员会.巴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169.
[32] 四川省巴县志编纂委员会.巴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159.
[33]②③④⑤四川省巴县志编纂委员会.巴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162.
[34]③④⑤四川省巴县志编纂委员会.巴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162.
[35]②③④⑤四川省巴县志编纂委员会.巴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162.
[36]②③④⑤四川省巴县志编纂委员会.巴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162.
[37]②③④⑤四川省巴县志编纂委员会.巴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162.
[38] 重庆市渝北区地方志编撰委员会.江北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6:233.
[39] 重庆市渝北区地方志编撰委员会.江北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6:242.
[40] 重庆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总编辑室.重庆市志(第六卷·水利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 1999:410.
[41]⑤重庆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总编辑室.重庆市志(第六卷·水利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 1999:385.
[42]重庆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总编辑室.重庆市志(第六卷·水利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 1999:385.
[43] 重庆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总编辑室.重庆市志(第六卷·水利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 1999:420.
[44] 重庆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总编辑室.重庆市志(第六卷·水利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 1999: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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