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重庆水灾对江边棚户造成的巨大损失,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对棚户们进行救济,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减轻棚户们生活的压力,促进棚户们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
4.4.1 民国时期重庆的棚户
民国时期,重庆存在着一个特殊的下层贫民阶层——棚户,这是重庆地理环境和经济结构的产物。 棚户,顾名思义即是指以棚为住所的下层贫民。重庆棚户约可分为两种:其中建于江岸一带者为沿江棚户,分布于市内者为散居棚户。 重庆地形为半岛,江岸线长,起卸方便。 城区各码头以朝天门最先修筑,渐次顺两江沿岸向西发展。 自码头建立后,船户聚集两江沿岸,因货物起卸频繁,渝市大量苦力被吸引而至,于是张棚结舍而居,又招来不少摊贩,日积月累,形成独特的社会。 所谓沿江棚户,实即贫民窟。 沿江土地多属公产,在码头,个人为生活便宜和避纳各种捐税,多临水而居。 按棚户之工作性质及卜居之先后次序,大体可分五类:第一类,原始棚户。 他们最先到此,不易迁离,如码头工人、挑水工人、渔户、船户等。 以船为家者称坐家船,但也有为起居方便,在岸上临时张棚而居者。 第二类,当第一类棚户集居稍多,为供给其日常生活必需品,于是茶社、饭馆、酒肆、菜商、理发店、煤炭商、布匹店等先后成立。 第三类,凡收入低微之劳动阶层,为觅取适应其本身消费之生活环境,亦多迁居于此。 此类多属寄居性质。 第四类,经营木材、砖瓦、石灰、石料、煤焦、木材以及蔬菜、水果批发商人或制作酱食类之商人,为沿江水运便利,储存场所易找,亦多沿江搭盖厂棚,从事营业。 第五类,为一般无固定职业之地痞、赌棍、游民、乞丐。
每年重庆两江洪水季节,沿江棚户都有生命财产的危险。 棚户鳞次栉比,一有火灾则不可收拾。 卫生条件差,时而有传染病蔓延。 每年7—9月洪水来临,沿江棚户全部被迫迁移,扶老携幼,另觅栖身之处,除极少数能寄居亲友处之外,其余皆多移至临江附近马路或码头两旁,几乎等于露宿。 其不能维持旧业者,多改营小贩或流浪甚至乞食街头。
4.4.2 棚户救济
20世纪40年代,随着抗战形势的发展和国民政府内迁重庆,并以重庆为陪都,许多工厂、企业、学校、机关等纷纷内迁,大量难民也随之涌入,人口剧增。 而重庆作为内陆山地城市,抗战以前虽也有所发展,但是不能收留如此多的难民和贫民,一些人选择在江边搭建棚户。 加之,原先在重庆江边,就有许多打鱼为生的渔民、拉船的纤夫和驾驶木船的船工生活在江边的棚户区。 见表4.15和表4.16。
表4.16 重庆市警察局关于棚户住户口数统计资料(1941年)[2]
从表4.15和表4.16看来,由于重庆特殊的地理条件,以及因抗战时期政府和民众的内迁导致的民众居住条件紧张,有大量的棚户存在。 到1943年重庆居民户口中,棚户户数为674户,口数6408,其中,男3775人,女2633人[3]。
而重庆每年夏季(因珠穆朗玛峰积雪融化)、秋季(秋雨绵绵)爆发的洪灾,使这些棚户生活困难。 据《新华日报》1946年5月18日第3版《水灾——本市各码头一千多棚户被淹了》的报道,水灾直接导致重庆市各码头一千多棚户被淹了,财产损失惨重,直接导致本已十分贫苦的灾民们的生活更加艰难。 如表4.17所示。
表4.17 重庆市沿江水灾棚户生活状况调查统计表[4]
从表4.17中可以看出,1945年9月,重庆市沿江棚户因为洪水上涨导致的严重水灾,使广大的棚户损失较大,被灾面广,有3415户棚户在洪灾中损失较大。
面对严重水灾导致的棚户困难,政府不得不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九月十日,重庆市政府指令将水灾调查表迅报恳核:“令警察局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行交字第1122号呈一件为呈报办理棚户搬迁情形仰祈鉴核由。 呈悉。”案经提出本府第288此市政会议决议:“一、关于灾害损失,警察局应迅速会同有关各区调查列表具报。 二、由社会局商洽慈善团体、当地保甲救济,并迁移一部分平价食堂至灾区附近,出售评价饭粥,以便灾民就食。 三、灾民临时住宿在不妨碍公共秩序及市容观瞻,尽量予以便利,将来洪水退落后,修建房屋地区,应由工务局指定。 等语记录在卷,除分饬社会、工务两局遵照外,希即莅速遵照办理[5]。”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九月十九日,重庆市政府再次训令[6]:令警察局,查本次两江洪水,棚户全部迁移,关于此后两江沿岸搭盖棚户及建筑永久房屋,亟宜规定办法,避免住民任意搭建,影响市容,经提交本府第288次市政会议决议“将来洪水退落后,修建房屋地区应由工务局指定”等语记录在卷,复于第289次市政会议决议指示事项第二项规定:“两江洪水退后,应由工务局遵照第288次会议案分别指定搭棚及建筑永久房屋之线位,以资整齐划一,在未经指定前,由警察局通知,不得擅自开工”等语,查现在洪水业已退落,令行令希迅即遵照上项决定办理具报为要。”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九月二十一日午后三时,重庆市政府又在民政局会议室商讨沿江棚户水灾迁移办法会议[7]。 出席人包括社会局刘光美、重庆海关张名琦、工务局徐澄清、民政局陈大维,主席:陈大维,记录:杨肃生。 开会中,众委员踊跃发言,从各自工作领域的经验出发,提出了宝贵的救灾意见,最后议决如下:
①分段调查沿江棚户户口确数及其生活状况案。 决议:人调查工作由警察局主办,社会、民政、工务三局及各区公所协助办理,于半月内调查完竣,所用表式以警察局所制户口调查表为准,生活状况一项,另由社会局拟定表式,迳送警察局统一办理。
②分期调查以现在警察分局辖区为划分标准,开始调查,日期由警察局确定函知各局派员参加。
③此次调查以沿江洪水位线以下地区之棚户为范围,洪水位之标准请各海关立即测定后列表分别函送警察、社会、工务、地政、民政等局暨一至十八区公所以资迅捷。
④关于择定沿江一带高地之公有房屋及祠堂庙宇等事克划分配备,以应棚户临时迁位暨预测沿江高地之实地俾便临时盖收容案。 决议:a.由工务、警察两局将以前调查资料累送,警察局于调查时分别复查,并由警察、民政两局分别令饬各分局及区公所,会同金行调查该辖区内洪水位以上附近之高地、公有房屋、祠堂、庙宇暨空地等列表呈报,表式由民政局号拟附产。b.俟各项调查完竣时再行召开会议商讨划分配备。 c.利用防空洞以广收容案。 决议:由警察局调查本市所有公私防空洞以容纳临时灾民者,将其地点容量、受理状况等详细列表以便分配。(www.xing528.com)
⑤沿江洪水位以下严禁新建或修建房屋以防水患案。 决议:请警察、工务二局严格执行取缔,并由民政局分令各区随时注意取缔。
⑥两江水位变动情形应广为宣传案。 决议:请海关于通知两江水位变动时同时分别通知有关各局暨一至十八区区公所,并通知市新闻处发布新闻,送登各报以广宣传。
根据市政府会议的精神,各相关单位也制订了相关的救济措施来加强水灾救济。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十月,重庆市工务局局长刘为松在致重庆市第八区公所公函中也谈到了对水灾棚户的救济[8]:“为准社会局函以两江水涨棚户亟应迁入觅定地点复奉市府令饬酌情办理具报一案函请。 ……经于七月一日,我局派科员郭灵昭会同贵局代表徐澄清及警察局代表程怀民等就沿江两岸寻巡察,兹据该员签报称:“查赣江街江西会馆可容80户,南岸滩子口花纱布管制局仓库可容80户,林森路浙江会馆可容百户,南岸群子塆一号可容50户,海棠溪车站及广场可容纳50户,综计以上六处可暂时迁往灾户380户……”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十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工务局第八区分局长刘相在致第八区公所的“为两江棚户迁移函请派员会同办理一案复请查照由”[9]中指出:“案准:贵所本年十月十六日惠民字第41号公函;累以奉令关于扬子、嘉陵两江棚户迁移一案,嘱派员会同勘查,见复等由附记录一份,准此查该项记录。 本分局曾经奉警察局令发到局业经转令化龙桥李子坝黄沙溪三分所遵照在案,兹准前由相应复请。”
各地方政府也采取大力措施救济棚户灾民。 民国三十四年,北碚管理局也拟订了水灾善后办法[10]:“①重划江滨地区:有地形及市区图勘酌实情性,予以调整。 ②减少江滨棚户:原北碚江滨棚户约计五保三百余户,现在因下大雨江水上涨,棚户房屋和家产淹没较多,应该减少江滨棚户,并将不必住在江滨区六棚户,务于及时迁往市区。 ③设计新式棚房:为将来搬水拆卸容易及整齐美观起见,特设新式棚房一种,督促棚户照建。 ④规定贩卖市场:业务较复杂及卫生难维持之市场,仍就江滨外,如木作、铜铁业等移于市区之较偏僻处……⑤棚户复员办法[11]:a.自九月十九日起(农历二月十四日)所有体士年场中山路川洞等一带,临时棚户限三日内全部移于江滨及大田地区。 b.自九月二十五日至十月十日,所有江滨棚户应照局设计规定一样建筑完成。 c.凡棚户建筑旧统由市委会设计,准人力供应上由警察协助。 d.此次受灾棚户复员建筑斟酌,实际情形予以时间上之优待。”
为了促进政府的棚户救灾成效,当时有进步倾向的报纸都对棚户水灾进行监督,并提出克服救灾中的弊端、提高救灾成效的建议。 比如,1946年7月10日第4版的《新华日报》发表社评《谈救济棚户——发食米,放低利贷款,是当务之急》:“救济棚户问题重点的是吃和住的问题。 住的问题,他们自己不能解决,政府应该采取给他们划住地的方法来解决。 吃的问题其实应该在水灾期间由政府按情形拨发足够的食米分配给他们,并给他们低利贷款。 大多数灾民现在最苦的是高利贷的剥削。 没有生意,焦急要讨生活,就沉沦于高利贷的苦海中。 贷款利率最低是大二分,也有更高利的天天给钱,借一万元,每日还六百元,二十天过后,共还一万二千元,利息等于大六分。 政府如能迅速举办低利贷款,每户贷款数万元,等水退后交还,才真正有助于灾民。 如果不划住地、不发米(或卖平价米),不举办低利贷款给他们,而只是水退后才每人发一二千元,对灾民是在没有什么用处,殊非真正的救济之道。”
[1] 重庆市警察局三十年度统计年鉴。 转引《中华民国战时首都档案》第三卷,战时社会,第21页。
[2] 重庆市警察局三十年度统计年鉴。 转引《中华民国战时首都档案》第三卷,战时社会,第5页。
[3] 重庆市居民户口类别统计表(1943年)//.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师范大学.中华民国战时首都档案(1937年11月—1946年5月)(第三卷·战时社会)[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8:11.
[4]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资料 全宗名:重庆市警察局 全宗号:0061 目录号:15 案卷号:4156 档案名:重庆市沿江水灾棚户生活状况调查统计表。
[5]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资料 全宗名:重庆市警察局 全宗号:0061 目录号:15 案卷号:4156 重庆市政府指令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日 市秘壹字第9334号。
[6]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资料 全宗名:重庆市警察局 全宗号:0061 目录号:15 案卷号:4156 重庆市政府训令,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九日。
[7] 档案名:商讨沿江棚户水灾迁移办法会议。 档案名: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检送重庆市沿江棚户水灾迁移办法会议记录及公有房屋空地调查表至重庆市社会局的函 档号:006000012000800000032,第55页。
[8] 全宗号:0057 目录号:13 卷号:110 全宗名:重庆市第八区区公所,财经类,第54页,第58页,档案名:重庆市工务局公函,为准社会局函以两江水涨棚户亟应迁入觅定地点复奉市府令饬酌情办理具报一案函请。
[9] 全宗号:0057 目录号:13 卷号:110 全宗名:重庆市第八区区公所,财经类,第54页。“为两江棚户迁移函请派员会同办理一案复请查照由”。 民国三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10] 全宗号:0081 目录号:4 卷号:3653 全宗名:北碚管理局关于灾民救济及调查,目录号:3 卷号:564,第31页,档案名:北碚水灾报告书。
[11] 全宗号:0081 目录号:4 卷号:3653 全宗名:北碚管理局关于灾民救济及调查,目录号:3 卷号:564,第31页,档案名:北碚水灾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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