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严重水灾对重庆市农村地区的粮食生产、经济发展造成的较大损失和影响,为了尽快促进经济恢复和发展,减轻灾民的受损程度,政府还采取豁缓救灾和拨款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救灾。
4.3.1 灾害豁缓
蠲缓包括蠲免和停缓,是根据被灾程度适当减免灾区土地赋税的一种传统救灾方式。 蠲缓的前提是确定灾区的被灾程度,根据《勘报灾歉条例》规定:地方勘报夏灾,察看情形较轻尚可播种秋禾者,一律等到秋收时再行勘定分数,其向不播种秋禾者即在夏灾时勘定分数;各省市核定被灾分数应自被灾地亩全年收获不及中稔半数时起算,其收获在中稔半数以上者,以不成灾论。 关于蠲缓比例,民国北京政府公布的《勘报灾歉条例》规定,地方勘报灾伤,将灾户原纳正赋作10分计算,按灾请蠲:被灾10分者,蠲正赋7/10;被灾9分者,蠲正赋6/10;被灾8分者,蠲正赋4/10;被灾7分者,蠲正赋2/10;被灾6分、5分者,蠲正赋1/10。 蠲余钱粮分年带征,被灾10分、9分、8分者,分作3年带征;被灾7分、6分、5分者,分作2年带征[1]。 国民政府的规定略有不同,请蠲比例定为:被灾9分以上者,蠲正赋8/10;被灾7分以上者,蠲正赋5/10;被灾5分以上者,蠲正赋2/10。 蠲余田赋分年带征,被灾7分以上者作3年带征;被灾5分以上者作2年带征[2]。 蠲缓须遵循严格的程序:遇灾申请蠲缓,由各省市查明应蠲缓分数,报上级机关查核;蠲缓带征年限,由各省市就地方原有惯例,另定举行办法,报部查核。 蠲缓申请得到批准后,3日内准予施行。 施行之前,应大张告示,遍行晓谕。 由于官方文书审批期长,往往文书到达,赋税已征,为此法令规定[3]:“其有输官在前者,应蠲部分,准其流抵次年。 应完各款应缓部分,既已完纳,免再分年带征。”
抗日战争期间,南京国民政府将蠲缓制度写入了《社会救济法》,规定“各地遇有水、旱、风、雹、地震、蝗、螟等灾,各县市政府得视被灾情形,呈请减免赋税”,使之成为一项法定救济制度。 蠲缓制度在近代中国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救灾效能。 但由于这一制度难以操作,加以地方官吏玩忽职守,使得在多数情况下或流于形式,或成为贪墨之渊薮。 为了严格查灾与放振程序,杜绝灾振过程中的流弊和漏洞,国民政府行政院于1947年5月8日又公布了《灾振查放办法》(国民政府内政部在20世纪30年代规定,各级赈务(济)委员会之“赈”字一律用“振”)。 该办法分总则、勘灾、放振、报销及报告、附则5章,规定:报灾应列举灾害种类,被灾程度、面积、人数及财产损失;灾情重大,非地方财力、物力所能救济时,应由被灾地方报请省市政府,由中央主管机关转呈行政院指拨振款或以其他方法救济之,如灾情特别严重时,得经报行政院酌拨振品、振款。 放振概用振票,每人一张,分大口小口;查户发票,应依照户籍册,须亲往领振,如因疾病、生育、残废,得委托亲友代领;振务会计报告,复写4份,以备分转查核。
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四川省政府公布了《四川省修正勘报灾歉条例》。[4]关于豁免的内容有以下:
第十一条 地方勘报灾伤将灾户原纳正赋分作十分计算,按灾情蠲:(一)被灾九分以上者,蠲正赋十分之八。 (二)被灾七分以上者蠲正赋十分之五。 (三)被灾五分以上者,蠲正赋十分之二。 前项蠲免分数得由各省市就地方原有惯例另订单行办法报部查核。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蠲余之田赋应分年带征少后。 (一)被灾七分以上者分作三年带征。 (二)被灾五分以上者,分作两年带征。 前项蠲余带征年限,得由各省市就地方原有惯例另订单行办法报部查核。
第十三条 田赋项下一切附加均随同正赋蠲缓分数一律蠲缓。
第十四条 被灾地方田赋业将勘明应行蠲缓者,即自奉省市政府核定之日施行并布告周知,其有输官在前者,应蠲部分准其流抵次年,应完各应缓部分,既已完纳免再分年带征。
第十五条 被灾十分地亩经省市政府查明,确有特殊情形得免征本年田赋及其附加,并专案分咨内政、财政两部核转备案。
第十六条 成灾五分以上各县内成熟村庄应征田赋及其附加,得准其一体缓至次年秋成补征。 其次年麦熟时应完田赋及其附加,缓至次年秋成后补征。 如系被灾之年,直至深冬方得雨雪及积水方退者得患之次年秋成后,新旧并征。
第十七条 被灾地方如有厉行请赈者,由县市长于复勘限内将应赈户口从速查造清册呈请省市政府核明,于省市欸项筹拨赈济并分咨内政、财政两部备案。 但遇地方灾情重大或被灾区域较广时,得将被灾确实情形咨请内政财政两部转请中央酌予补助。
第十八条 被灾地亩,如系因山崩地陷涛水冲、沙压,永远不复垦者,该主管长官应将该地原有赋频专案造册,呈请省市政府核明,豁免并分咨内、财两部,核转行政院呈请国府备案。 如系暂时不能耕种者,应仍限令原垦户复其应完赋频,归入蠲缓案由办理。
第十九条 特别行政区域内灾案由该主管官署仿照本条例关于直隶行政院各省之规定办理。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八月一日,四川省政府颁布训令:为各县市减免田赋表应于减免原因发生后随即呈报一案,令巴县政府仰遵照执行[5]:“案奉行政院本年七月十五日财字第二七六六一号训令开:‘查减免各县市田赋,多为各该县市土地遭受灾歉,人民应纳赋能力从而减免以资救济,乃各省县市减免田赋表,每有时隔数年始行呈报到院者,殊失原来减免田赋意义,此后所有减免田赋案件,务尽减免原因,发生后随即呈报到院,以凭核办,除分令外,合行令仰知照并转饬所属知照。’”
根据四川省政府的要求,重庆及附近的巴县和江北县也制定相应的条例。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巴县政府关于凤凰乡渠堰占用土地减免田赋的公函[6]:“案奉巴县参议会三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议字第798号函开‘前准台端来文为灌溉渠毁损人民土地及农作物签请改善前来,当经本会函请县府转请省府核办,去讫兹准复开案奉四川省政府三十六年五月建四字第四七一零号训令,为据建设厅呈以准巴县参议会申江代电,为据梁滩河公民陈树勋等以灌溉渠毁损人民土地及农作物签请,改善饬转知照等因,查减免田赋一节,除函请巴县田赋粮食管理处查案办理外,相应抄附原令函请查照为荷’等因,奉此民等历年迭次声请各情在案,迄今仍未适当处理,对于生产妨害赋额,减少赋额以轻损害而便纳粮。 谨呈巴县政府 公鉴。 巴县凤凰乡梁滩河庸公堰地主代表:陈照临 陈克勤 李实之 里科进 付本兴 陈树动。”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九月二日,巴县参议院关于跳石乡遭受旱灾请予减免一切税款的代电[7]。“……民国三十八年九月二日,本乡公所命令征收自卫特捐联防经费,共计黄谷221石9斗余。 召开保人大会摊派,当有粮绅数十人起立发言:‘齐谓今年不完粮不出款,非我反对政府,请保长亲临我家监割,只有一日粮食,我愿意缴纳部分,万一不能豁免,请保长转送拘禁或处死亦可等语,甚至田租十四石主佃各分八斗者,有田租20石,主佃各分一石零者,按政府规定不及两成,豁免纳租但取双方同意已经平分,而主佃均七八口人,又将如何度日,似此情形,无法办理,也已据情特报乡公所请求豁免……’”
4.3.2 农赈
政府办理赈务,除急赈不计外,所放之款,均作借贷发展农村经济所用。但此项借款,属于义举,与寻常商业贷借不同[8]。 政府在给予农民急赈的同时,积极地采取措施劝导农民即时补种粮食作物,如小麦、蔬菜、马铃薯、红薯等。 由政府贷款给农民购买种子、农具、耕牛、肥料等生产资料。
1)相关法规和条例
(1)颁布水灾救济贷款组章程,规范贷款水灾救济
四川省各县(市、局)三十六度水灾善后小本贷款组织章程[9]:
第一条 各县(市、局)办理三十六年水灾善后小本贷款委员会应依照本规程组织之。
第二条 贷款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以县(市、局)长充任之,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县长提名征求各委员同意推任之,协助主任委员会处理会务。 常务委员三人至五人,由委员互推之,委员九至十七人,以如下各机关团体(党部书记长、参议会议长、主管社会之行政科长、救济院(所)长及社会救济事业协会理事长、社会服务处总干事或主任、农工商会理事长、省银行办事处主任及县银行经理、县警察局局长或警佐、县市政府会计主任)为当然委员,并得遴聘乡望素热心公益之士绅担任之。
第三条 贷款委员会设左列各组。 ①保管组掌理贷款之保管发放及生息等事项。 ②监贷组掌理贷款各户之审查及监察事项。 ③稽核组掌理贷款各户清册之复核事项。
第四条 贷款委员会置组长三人,由主任委员指定当然委员中三人分别兼任之(以当然委员中之省县银行主任或经理兼任保管组组长,其无省县银行遴选殷实公正士绅充任之),救济院(所)长或社会救济事业协会理事长兼任监贷组组长,县参议长或党部书记长兼任稽核组组长,干事若干人,由会遴聘区乡镇民代表主席及中心学校充任之。
第五条 贷款委员会雇员及公役,得由县政府向有关机关调用之。
第六条 贷款委员会职员均为义务职务,均不另支薪金。
第七条 贷款委员会除印制贷款所必须之各项表册外,所需一切办公费用由各组主持人原机关团体之经常费内匀之。
第八条 贷款委员会办公地点应附设县(市、局)政府内。
第九条 贷款委员会办事细则由各该贷款委员会自行订定之。
(2)制定和完善水灾救济贷款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比如,1947年,四川省各县(市、局)制定了民国三十六度水灾善后小本贷款实施办法[10]:“一、本省各县(市、局)三十六年度水灾善后小本贷款以补助水灾之贫户为对象,并应尽先贷于贫户中之老弱孤寡者,其他一般贫户次之。 但如有余款,各该县(市、局)未被水灾之极贫者亦得申请贷款。 二、各县、市、局办理小本贷款,如因被灾贫户过多分配困难,得以抓阄的方法定其先后以照公允。 三、小本贷款以无息贷与为原则,每户得贷款十万元,逐月偿还本一万元,限十个月还清,如遇以后物价上涨时得于届满十个月后增为每户贷款二十万元。 四、各县(市、局)如有被灾贫户过多,为顾虑贷款不易收回起见,得将贷与之款由贷款委员会保管组代为经营,按照当地月息除扣还本金一万元外,所余之数悉行发与各被灾贫户作为补助费用为原则。五、各县(市、局)被灾贫户应先由保甲造具清册送贷款委员会交与监贷组承办,分保分甲逐一考核,如有滥列,由组长员责核备签缴回,再由兼主任委员派员逐户发给贷款证(应详载年月、住所及简单要则数条,以杜绝窃取冒领之弊)。 六、各县(市、局)政府派赴乡镇人员应随时调查有无捏造冒名领贷款及从中渔利情事,专案签请县(市、局)长核办并转贷款委员会备查,省政府各厅长及各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所派人员到某视察时,并应分别报请奖惩。 七、凡办理小本贷款期间,如遇县(市、局)长调动时,应专案交代取结报本会备查。 八、各县(市、局)之小本贷款基金如有未经呈报省政府及经本会同意有案,而擅自挪用,各有关人员共同负责赔偿。 九、本办法如有应行增减事项,得经本会决议,请由省政府以命令行之。”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五月十日,北碚管理局也联系北碚地区水灾的实际,专门制定了民国三十六年度水灾善后小本贷款委员会办事细则[11]。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四川省三十六年水灾善后小本贷款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九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办公地点附设于北碚管理局内。
第三条 本会除照章设置保管监贷会稽核三组外,增设总务组,以副主任委员兼任之。
第四条 被灾贫户调查由各乡镇长督率保甲认真办理,造具清册送交本会凭核。(www.xing528.com)
第五条 被灾贫户调查清册由监贷组初核填报盖章后,送交稽核组复写填注符号盖章,再送保管组抽查确实后,分乡镇保甲按册配发贷款,委托警察所暨乡镇分所逐户发送。
第六条 本会贷款、收款由保管组按照单据负记录及保管之责。
第七条 贷款人口如未遵照限期归还,由保管组通知各该管乡镇公所负责追收。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2)农贷实践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北碚农村银行的放款[12]。 银行初设时仅三千元,今已增至十余万元。 乡村小放款在初时五元为一注,农民借用,按月归还一元,最后一月,加还息金三角,并以借用一注为限。 现时改为每注十元,按月还款二元,最后一月加息四角。每一农家可察酌其情况借至十注满一百元为止。放款户数,历年达一千二百六十四户,放出额约三万七千九百二十元。
1943年冬,北碚管理局与农民银行合作,举办直接扶农。 计扶植自耕农73户,占地1428亩[13]。 民国时期北碚农村贷款分为农业生产放款和土地金融放款,均为低利率贷款。 农业生产放款一般在半年以上。 北碚地区农业生产放款1943年为78.6万元。1944年为1063.2万元。 1945年为2515.1万元。 到1948年由于法币贬值而上升为106.6亿元[14]。 表4.12是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六月北碚管理局调查,北碚管理局黄桷镇三十六年水灾善后小本贷款委员会还贷款登记[15]。
表4.12 北碚管理局黄桷镇三十六年水灾善后小本贷款委员会还贷登记表
表4.13是北碚管理局白庙乡三十六年水灾善后小本贷款委员会贫户清册。
表4.13 北碚管理局白庙乡三十六年水灾善后小本贷款委员会贫户清册[16]三十七年六月调查
表4.14是北碚管理局三十六年水灾善后小本贷款委员会贷款证。
表4.14 北碚管理局三十六年水灾善后小本贷款委员会贷款证[17]三十七年五月
续表
附注:1.本证由贷款人逐项详细填后持到各管乡镇领款。
2.本证“归还期限”栏贷款人应填明:分若干期还完,每期还款若干。
从表4.12、表4.13和表4.14中可以看出,北碚管理局在面对其下辖的三个乡镇发生严重水灾时,都采取了比较有成效的救济措施,都向灾民发放了贷款,用于救灾和生产。 比如,文星乡总计就获得贷款50万元。
在江北县(现在重庆市渝北区),政府也设立贷款拨款救灾。 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中国农民银行向江北县农村发放种子、耕牛贷款,至民国三十年末,全县农业贷款余额法币1.44万元。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江北县赈济委员会设立贷款所[18],贷款给农民们从事农业生产。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中国农民银行向江北县农村发放农贷余额法币3万元。 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初,中国农民银行到江北县设立农贷处,办理农业生产贷款业务。 是年9月全县获农业生产合作贷款法币100万元,其中40万元由县政府建设科拨去办理生产合作事业借款,10月江北县沙坪、两路水利协会获农业贷款法币1000万元,群众水利贷款480万元;年末县合作金库放款余额法币334万元[19]。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初县内各级合作社向农民发放农贷款法币6.5万元[20]。
[1] 蔡鸿源.民国法规集成(第14册)[M].合肥:黄山书社,1999:126.
[2]②蔡鸿源.民国法规集成(第39册)[M].合肥:黄山书社,1999:506.
[3]蔡鸿源.民国法规集成(第39册)[M].合肥:黄山书社,1999:506.
[4] 四川省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民54 目录号:3 案卷号:7240 全宗名:四川省政府民政厅,档案名:四川省政府转发行政院修正勘报灾歉条例。
[5] 巴县档案馆 全宗名称:巴县政府财政科 全宗号:民1 目录号:3 案卷号:70 案卷名:省、县政府、县田赋管理处、重庆市社会局、井口乡公所关于减免田赋、水灾减赋的代电、训令、公函。档案名:四川省政府训令“为各县市减免田赋表应于减免原因发生后随即呈报一案,令巴县政府仰遵照执行。”(民国三十六年八月一日)
[6] 巴县档案馆 全宗名称:巴县政府财政科 全宗号:民1 目录号:3 案卷号:70 案卷名:省、县政府、县田赋管理处、重庆市社会局、井口乡公所关于减免田赋、水灾减赋的代电、训令、公函。 档案名:巴县政府关于凤凰乡渠堰占用土地减免田赋的公函。 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7] 巴县档案馆 全宗名称:巴县政府建设科 全宗号:民1 目录号:9 案卷号:16 案卷名:县府、参议会、各乡公所关于灾歉状况、救济、免税等的呈、代电、训令、表册。 档案名:巴县参议院关于跳石乡遭受旱灾请予减免一切税款的代电。
[8] 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编:《赈务实施手册》上篇:“赈务指南”,1924年,第3⁃4页。
[9]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资料 全宗名:北碚管理局办理水灾及火灾的救济情形 全宗号:0061目录号:4 案卷号:5031,档案名:四川省各县(市局)三十六年度水灾善后小本贷款组织章程。
[10]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资料 全宗名:北碚管理局办理水灾及火灾的救济情形 全宗号:0061目录号:4 案卷号:5031,档案名:四川省各县(市局)三十六年度水灾善后小本贷款实施办法。
[11]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资料 全宗名:北碚管理局 全宗号:0061 目录号:4 目录名:四川省政府办理三十六年水灾赈济有关问题的训令及上海四川水灾筹赈会报告书案卷号:5740档案名:北碚管理局三十六年度水灾善后小本贷款委员会办事细则。
[12] 黄子裳.嘉陵江三峡乡村十年来之经济建设[J].卢作孚研究,2006(2).
[13] 重庆市北碚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重庆市北碚区志[M].重庆: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重庆分社,1989:237.
[14] 重庆市北碚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重庆市北碚区志[M].重庆: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重庆分社,1989:354.
[15]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中央合作金库 全宗号:0291 目录号:1 案卷名:北碚管理局黄桷乡1948年水灾善后小本贷款委员会还款登记册 案卷号:689 档案名:北碚管理局三十六年水灾善后小本贷款委员会还贷款登记。
[16]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中央合作金库 全宗号:0291 目录号:1 案卷名:北碚管理局1948年水灾善后小本贷款委员会还款登记册 案卷号:689 档案名:北碚管理局白庙乡三十六年水灾善后小本贷款委员会贫户清册。
[17]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中央合作金库 全宗号:0291 目录号:1 案卷名:北碚管理局1948年水灾善后小本贷款委员会还款登记册 案卷号:689 档案名:北碚管理局三十六年水灾善后小本贷款委员会贷款证。
[18] 重庆市渝北区地方支编撰委员会.江北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6:623.
[19]②重庆市渝北区地方支编撰委员会.江北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6:453.
[20]重庆市渝北区地方支编撰委员会.江北县志[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6: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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