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灾救济中,救灾宣传和救灾资金筹措都是极为重要的。 救灾宣传是引起民众注意并激发他们投入水灾救济的一种重要措施。 而救灾资金的筹措更是救灾赈济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关系到救灾款的数量。
4.1.1 救灾物资的社会化筹集
资金是灾荒救济的经济基础,没有救灾资金的保证,一切救灾活动都无法开展。 早在北洋政府时期,为筹措经费以保证政策的贯彻执行,1920年9月,北洋政府规定:赈款除由中央拨款外,还由各省、县筹集及有关方面募捐,募捐事宜由各省军民长官及现职官吏、省议会议员、各县地方绅商及各省地方同乡官商、慈善团体等分别负责,并将所募款项,汇交各该处银行、商号存放,同时规定,募集除现钱外,粮食、衣件亦分别收集[1]。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府也高度重视救灾资金的筹集。 其筹集救灾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增加附加捐税,建立救灾准备金制度。
救灾准备金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开始设立的专用救灾资金。 中央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增加附加捐税(如交通附加税、邮票附加税、奢侈品附加税、海关附加税等),建立救灾准备金,灾时由财政部拨发。 1930年4月,振务委员会呈请国民政府,拟自本年度起,每年预算内列备荒专款500万元,专为救灾备荒之用,永不删除,亦不移作他用,并拟具《备荒基金法》草案,请核议公布。 国民政府立法院讨论审查后,认为该草案规定稍欠详密,遂责成有关人员另行起草。 不久,《救灾准备金法》起草完成,并经立法院通过。 1930年10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了《救灾准备金法》。 该法规定,救灾准备金由中央和省区两级机构筹建。 具体办法为,国民政府每年应由经常预算收入总额内支出百分之一为中央救灾准备金,但积存满五千万元后得停止之;省政府每年应由经常预算收入总额内支出百分之二为省救灾准备金,省救灾准备金以人口为比例,于每百万积存达二十万后得停止前项预算支出[2]。 关于救灾准备金的使用,规定了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原则[3]:“遇有非常灾害,为市县所不能救恤时,以省救灾准备金补助之,不足再以中央救灾准备金补助之”,但“依被灾情况,本年度救灾准备金所生之孳息,不敷支付时,动用救灾准备金不得超过现存额的二分之一”。 《救灾准备金法》还规定,救灾准备金应设保管委员会,在中央由国民政府派定委员7人组成,以内政部长、财政部长为当然委员;在省由省政府呈请行政院派定委员5人组成,以民政厅长、财政厅长为当然委员;救灾准备金之收支,保管委员会应按年度造具预算决算,分别呈报监督机关。1935年6月8日,又颁行《实施救灾准备金暂行办法》[4]。 规定了《救灾准备金法》的“施行细则”。 同日,国民政府又颁布了《救灾准备金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5]。 规定“保管委员会在中央应称为中央救灾准备金保管委员会,在各省应称为某省救灾准备金保管委员会”,并对保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内设机构、主要职能等作了细致的规定。 1943年社会部公布《各省市县市地方救济事业基金管理办法》[6]。
其次,国民政府也十分注重救灾资金的民间筹集,从当时出台的一些法规内容来看,筹资渠道主要包括奖励社会捐助和发行赈灾公债。
一是发行赈灾公债和赈灾彩票。 发行赈灾公债是民国政府开辟的一条新的救灾资金筹集渠道。 1920年11月,北京政府颁布《赈灾公债条例》,决定发行公债400万元,年利率7厘,每年上半年五月三十一日和下半年十一月三十日各付息一次,这是民国政府最早发行的赈灾公债[7]。 南京国民政府承袭了这一办法,1929年4月立法院通过《公债法原则》,规定政府募集内外债的主要用途之一为“充非常紧急需要,如对外战争及重大天灾等类皆属之”[8],明确了赈灾公债的合法性。 国民政府时期,几乎每次大灾都要发行赈灾公债。 如1931年公布的《国民政府民国二十年振灾公债条例》规定:国民政府为拯救各省灾民起见特发行公债8000万元(本公债分两期发行,第一期3000万元发行后,适值“九·一八”事变发生,推销困难;第二期5000万元没再发行),定名为“国民政府民国二十年振灾公债”。 本公债专充急振、工振及购买振粮之用,本公债利率定为周年8厘,自发行之日起于第6个月,用抽签法分10年还本。 每年抽签两次,每次抽还1/20,至第10年为止,连同息金全数偿清。 又如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水灾工振公债条例[9](1935年11月1日公布)规定:国民政府为救济水灾、办理工振,发行公债,定名为“民国二十四年水灾工振公债”;本公债定额为国币2000万元,利率定为年息6厘,每年4月及10月末各付息一次。
1938年7月1日,国民政府为了使救灾更有成效,特公布《振济公债条例》,全文如下[10]:
第一条,国民政府为救济难民和灾民,扩充生产事业,发行公债,定名为民国二十七年振济公债。
第二条,本公债总额为国币1万万元,分期发行。 第一期为3000万元,于民国二十七年七月一日发行,其余各期之发行日期及债额,由财政部于必要时定之。
第三条,本公债按照票面九八发行。
第四条,本公债年息四厘,第一期自民国二十八年七月一日算起,每年分两次付给,即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付一次。
第五条,本公债还本期间,第一期自民国三十一年七月一日起算,定为二十年还清。 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抽签还本一次,每次偿还数目,依还本付息表之规定,至民国五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全数还清。
第六条,本公债付息基金,以中央救灾准备金为担保,还本基金,由财政部于国库税收项下指拨之,均依照还本付息表所列,每期应还本息数目,按期如数拨交中央银行,收入国债基金管理委员会,本公债户账备付。
第七条,本公债债票分为万元、五千元、千元、百元、十元五种,均为无记名式。
第九条,本公债得自由买卖抵押,凡公务上需缴纳保障金时,得作为替代品,并得为银行之保证准备金。
第十条,本公债用途,振济难民、灾民及扩充生产事业之详细办法,由振济委员会会商,关系部会定之。
第十一条,本公债之募集,由财政部会同振济委员会办理。
第十二条,对于本公债如有伪造及毁损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部机关依法惩治。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二是发动民间团体、慈善机构募集,政府制定有关奖励章程、条例,予以表彰。 社会捐助是民国时期救灾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相继公布《振款给奖章程》《振务委员会助振奖给章程》,依据捐款数额,对捐助一定赈款者,由政府或振务会分别给予匾额、褒状、金、银质褒章等奖励,引导民众积极救灾。1928年11月,国民政府中央赈务委员会公布了《赈款给奖章程》,规定凡捐赈者将按所捐款数给予不同奖励之。 见表4.1。
表4.1 国民政府中央赈务委员会关于捐赈奖励标准表[11]
从表4.1中可以看出,当时的国民政府中央赈务委员会高度重视灾害救济,并针对民众、团体、社会组织在救灾中捐款的多少,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1932年6月,行政院对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公布了新的《赈务委员会助赈给奖章程》,决定除办赈团体及在事人员外,其余私人和团体捐助赈款赈品者皆依新章程之规定分别奖励之。 见表4.2。
表4.2 赈务委员会关于助赈奖励标准表[12]
续表
资料来源:徐百齐.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一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民国二十五年):797.
从表4.2中可知,国民政府对不同数量捐款的民众进行了相应的褒奖,规定较详细,便于各级政府操作。 这些规定,也是对民众慈善救济行为的充分肯定,对推动绅商特别是那些有钱无名的绅商积极捐款捐物救灾起了很大的作用。 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932年6月赈务委员会颁布的《赈务委员会助赈给奖章程》所规定的捐款数与获奖等级标准,比1928年11月的《赈款给奖章程》所规定的相关标准要高得多。 比如,1928年11月颁布的《赈款给奖章程》规定,捐款500元以上可得三等金质奖,捐款1000元可得二等金质奖,即是说捐款500~1000元的人都可得三等金质奖;而1932年6月《赈务委员会助赈给奖章程》则明文规定,捐款1000元以上才能得三等金质奖,捐款800元以上只得一等银质奖,捐款600元以上只能得到二等银质奖,这意味着1928年11月《赈款给奖章程》规定的500~1000元捐款可得三等金质奖的,而在新的《赈务委员会助赈给奖章程》中只能得到三等、二等或一等银质奖。
1934年11月,国民政府出台《公务员捐俸助振办法》,规定:“凡公务员月俸在50元以上者每月捐2%,共捐6个月,自民国二十三年十一月起至民国二十四年四月止”;税务、盐务、铁路、邮政等机关及一切国营公营事业机关人员,教育行政机关、国立公立中等以上学校及学术文化机关人员,警察机关人员都要照捐。同时,国民政府还于1931年底公布了《振务委员会收存振款暂行办法》和《振务委员会提付振款暂行办法》,对振款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在20世纪40年代的重庆水灾救济资金募捐中,政府也积极组织民众募捐救灾。1945年9月,重庆市第一区公所专门颁发《关于筹募水灾救济金给第四保的训令》《关于筹募水灾救济金给第七保的训令》《关于区务会议发动水灾救济捐款费第十保保长的紧急命令》[13],积极要求各保政府组织民众募捐救济水灾。对于救灾募捐不力的,专门发电批评,并催促。1945年9月5日,重庆市第一区公所专门颁发《关于催缴水灾救济捐款给第七保保长的命令》[14]。(www.xing528.com)
4.1.2 重庆水灾救济物资的筹集
面对20世纪40年代重庆及周边地区严重水灾造成的巨大损害,政府、民众、慈善团体、民众团体和社会机构都积极组织民众募捐,政府、慈善团体也拨出款项给受灾民众。 《新华日报》1943年6月8日第2版的报道《英国红十字会拨款二十五万英镑在中国从事救济工作》[15]:“(中央社据英国使馆讯)伦敦六日电:英国红十字会于六月一日之会议中,宣布该会已提出二十五万英镑在中国从事救济工作。 克利蒲斯夫人所主持之联合援华委员会,又以二万五千英镑补这项经费。 民国三十五年四月,重庆市第九区公所拨款33.3万元赈济。5月,政府拨款177万元赈济。”[16]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夏,重庆发生大水灾,市政府令饬警察局为调查被灾贫苦人数,以便酌予救济,复查此次灾区广大灾民众多,政府财力有限,实难筹拨巨款,该区可视灾情轻重酌量设法劝募妥为赈济所有募捐数目及赈济办法,顺交区务会议决定施行以照核实[17]。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九月,巴县、江北、北碚等四川广大地区的水灾严重,截至十八日止,报灾的已有三十九县,省府救济办法,拟分项进行。 ①向中央请拨赈款6000万至1亿元。 ②向渝善后救济总署请赈款5亿元。 ③呈请中央豁免灾区本年田赋献金。 ④省府拟先拨款6000万元,救济重灾县份妇孺和贫苦民众,轻灾县份暂缓救济[18]。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十一月,四川省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给北碚管理局的训令也称:“案查前据该局呈报,属境水灾惨重,请予振济一案业经转奉。 四川省政府三十四年十一月民二字第27030号指令:‘呈悉查北碚水灾前据该局长呈报当饬发动地方士绅广为劝募捐款,先行自救,请拨款振济一节,虞统筹核办在案仰即知照’等因,奉此合行令仰知照[19]。”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二月,北碚管理局龙凤乡办理灾害募捐,民众积极响应,效果明显。 见表4.3四川省北碚管理局龙凤乡办理三十四年度冬令振济捐助款物人名册。
表4.3 四川省北碚管理局龙凤乡办理三十四年度冬令振济捐款人物名册(民国三十五年二月)[20]
从表4.3中可以看出,北碚管理局龙凤乡的民众有多人捐粮救灾,总共捐粮5石零6升,体现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情境。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七月十八日,重庆市社会局快邮致电重庆第十区公所称[21]:“贵区第14保华新街水灾振款现已奉拨到局,兹定于本月十九日上午九时派员携款前往灾区点校,请饬该保转知各灾区届时候领并请派员协助为荷。”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江北区社会募捐140万元法币救济灾害[22]。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九月,四川省救济事业协会呈发起一百元捐募救济各县水灾请通饬各县、市、局政府协助一案,电仰遵协助由[23]:“北碚管理局,案据四川省社会救济事业协会救字第八〇号申支代电称:查本会前为积雨连月,山洪迭发,沿岷江、沱江、涪江、嘉陵江四流所经之地无不先后成灾,情形严重空前未有,业经迭次呼吁发动募捐在案,兹为灾情奇重区域辽阔,为谋救济普遍之灾民,须有雄厚之力量,案经本会水灾救济会议讨论,决议值此民困未苏,大都自顾不暇,发起广泛一百元捐助运动。 分别函达各县市政府,社会救济事业协会秉承县府并会同地方慈善团体邀请热心社会公益人士努力分头劝募,其已受灾各县即将所募捐款留作办理本县救济水灾之用,未受灾各县即将所募捐款汇由本会统筹分配用惠灾黎,而均负担,以期于事有济外,理合电请钧府鉴核备查并通饬各县市政府切实予以协助,期收实效而宏救济,是否有当,敬乞核示”等情,据此情以除电复并分电外合复电仰该府即便遵照,切实协助,用宏救济,仍将办理情形报查为要。 四川省政府申感社二印。
[1] 朱汉国.中国社会通史(民国卷)[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520.
[2]②蔡鸿源.民国法规集成(第39册)[M]合肥:黄山书社,1999:519.
[3]蔡鸿源.民国法规集成(第39册)[M]合肥:黄山书社,1999:519.
[4] 四川省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资13⁃11/3,四川省政府秘书处公报室编印《四川省政府公报》第15期,1935年7月1日出版,《救灾准备金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1935年6月8日公布)。
[5] 四川省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资13⁃11/3,四川省政府秘书处公报室编印《四川省政府公报》第15期,1935年7月1日出版,《救灾准备金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6] 周秋光.中国慈善简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9.
[7] 朱汉国.中国社会通史(民国卷)[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520.
[8] 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M].北京:中华书局,1984:181.
[9] 四川省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资13⁃11/3,四川省政府秘书处公报室编印《四川省政府公报》第30期 1935年11月11日出版,民国二十四年水灾工振公债条例(1935年11月1日公布)。
[10] 《新华日报》1938年7月3日第二版、7月4日第二版。
[11] 徐百齐.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一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民国二十五年):802.
[12] 说明:捐助赈品者由赈务委员会按照时值估定代价数目后,比照捐助赈款之规定给奖;经募赈赈款赈品著有劳绩者之私人或团体,比照捐款个人或团体捐款数加四倍为给奖标准。
[13] 重庆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名:关于筹募水灾救济金给第四保的训令。 附:收据 档号:00570001001930000051000时间:19450901,责任者:重庆市第一区公所;档案名:关于筹募水灾救济金给第七保的训令。 附:收据 档号:00570001002030000111000 时间:19450901责任者:重庆市第一区公所;档案名:关于区务会议发动水灾救济捐款费第十保保长的紧急命令,档号:00570001002640000079000 时间:19450905 责任者:第一区区长仇秀敷。
[14] 重庆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名:关于催缴水灾救济捐款纵横第七保保长的命令档号:00570001000860000111000,时间:19450905,责任者:重庆市第一区公所。
[15] 《英国红十字会拨款二十五万英镑在中国从事救济工作》,载《新华日报》1943年6月8日第2版。
[16] 重庆市江北区志编撰委员会.重庆市江北区志[M].成都:巴蜀书社,1993:26.
[17]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0057 全宗名:重庆市第一区区公所 目录号:1 卷号:194,第40页,重庆市第一区区公所训令,区民字第528号。
[18] 《川水灾严重,三十九县报灾》,载《新华日报》1945年9月21日,第2版。
[19] 全宗号:0081 目录号:4 卷号:3653 全宗名:北碚管理局关于灾民救济及调查,目录号:3 卷号:564,第61页,档案名:四川省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公署司令训令。
[20] 全宗名:北碚管理局 目录号:4 案卷名:北碚管理局关于灾民救济及调查卷号:三六五三,档案名:北碚管理局白庙乡公所为遵令呈报三十四年水灾振款发放情形暨清册。
[21]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称:重庆市社会局 全宗号:0057 目录号:17 卷号:296,第19页,重庆市社会局快邮代第289号。
[22] 重庆市江北区志编撰委员会.重庆市江北区志[M].成都:巴蜀书社,1993:26.
[23]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资料 全宗名:北碚管理局办理水灾及火灾的救济情形 全宗号:0061目录号:4 案卷号:5031,四川省政府代电,社二字第005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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