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水灾社会化救济活动中,地方政府按相关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在这个程序中,第一个重要环节即是报灾、勘查,拟定豁缓税收和救济款项的数目,从而为灾款的发放等提供重要依据。
3.2.1 报灾和请勘
1)报灾
报灾即下一级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灾情,是上级政府了解灾情、实施救灾的基本依据,报灾期限因季节差别及灾情缓急而有所不同。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国民政府公布《勘报灾歉规程》,其第四条规定:“夏灾限立秋前一日、秋灾限立冬前一日为止,但临时急变因而成灾者不在此限,气候较迟之区域亦得酌量展限”[1];如果一地方连续遭灾,报灾可以延期,具体办法是“除旱、虫各灾由渐而成亦仍依限勘报外,其他各项续灾距原报灾情之日未过十五日者,位于正限内勘报,不准展限,若已过初灾勘限正限之后续被重灾,准另起勘报”。 法令对报灾期限作出如此严格规定,主要是便于地方官员遵照执行,避免拖延和推诿。
按照以上规定,重庆、巴县、江北、北碚等地发生水灾时,地方政府首先需上报灾情,并请上峰派人查勘[2]。 抗日战争时期,重庆几乎每年夏天都要遭受洪灾的侵袭。 而随着国民政府内迁重庆并以之为永久的陪都,重庆、巴县、江北、北碚都是当时国民政府统治区中最重要也最为敏感的地方,灾害救济的好坏直接影响时在重庆的国民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因此,包括中央政府、四川省政府、重庆市政府、巴县政府、江北县政府及北碚管理局都高度重视水灾的报灾、勘灾及救济。 附: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八月,重庆市第六区第六保上报遭水灾灾民登记册[3](表3.4)。
表3.4 重庆市第六区第六保上报水灾灾民登记册
续表
共计138户,552人。
从表3.3的登记册中可以看出,当时的地方政府在灾害发生后,都详细报告了民众的受灾情况,包括受灾民众的姓名、性别、人数、财产损失程度,对所在的村受损失的情况汇报清清楚楚。
2)申请灾害救济
水灾发生后,灾民或地方政府在上报灾情后,往往要请求上峰灾害救济。 比如,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北碚管理局的灾民王成章等人为损失重申请救济呈北碚管理局局长卢子英[4]:“为无辜破产孑身无依,恳乞救济以维民命事录。 民等住店本镇嘉陵江码头坎下五保,各务商业为生,迄今嘉陵保成,民等方庆幸。 钧座,宏模璧到市政日趋繁荣,民等微末,商业日渐畅销,聊以糊口,殊于七月中旬霪雨绵延,数日不止,而嘉陵江保坎突于十七日午前十一钟半完全崩溃坍塌,民等房屋十余家,生命60~70口,财产数百万元遭此惨祸,莫不疾首痛心,相视环泣,承蒙钧座及各科长镇长等亲临视察,民如伤俯,赐于恤命,民等在警察所就食三天,缓谋补救,今已期满,民等欲自炊一文,莫名欲当责卖充食,又衣物丧尽,民等数十口立成饿殍,窃思民等帐篷宇下经营谋生,每念钧座功德,无不声香顶视,不意遭此惨祸致负钧座一片爱民苦心。 钧座恺悌为怀,饥溺在念,睹民受此綦损失,定能为民等谋策善后补救有方,使各恢复旧业,不致流亡失所,是以不揣冒昧迫切呈词联恳。钧座早予从优救济以安民生,不然前途实不堪设想也。”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夏,重庆市发生大水灾,重庆市第一区区公所颁发训令[5]:“案奉重庆市府三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市秘书第9699号训令,查此次受灾之地,尤以本区所辖沿江有12个保之多,正当两江交义之点,洪水汇聚,房屋财产均遭淹没冲塌,损失惨重,为历年来未有之灾,患灾时曾由职率保甲竭力抢救,并召开区务会议,议决众捐临时救济捐款以作紧急施救之计,惟此次灾情奇重,计全区有12个保甲全都被淹没,财产捐约在数万以上,灾民约有壹万八千人,且多属平民,均以下力操船小资为业,平日生活已无法维持,今突遭巨灾,流离失所,其状惨重不堪,目前急待政府作为之救济。而此愿请为府于迅即设法救济,则万民感恩菲浅等情处。”重庆市政府令饬第十区区公所查报水灾灾民人数及损失概况以凭业案转请赈济由[6]:“查本市此次两江水灾,关于该区被灾人数及损失概况,经以市秘一字第9848号限期查报在案,迄今多日仍不具报到府殊属不合,合殛再令该区公所迅遵前令查明具报,以凭案转请赈济,事关救济要政,勿得延误干咎,是为至要。”重庆市社会局为办理本市水灾赈济工作,函请重庆市警察局调查被灾贫民人数区域,分别调查统计列表会同呈请发振款[7]:“查本市前以江水泛滥致成巨灾,损失惨重,自宜速谋振济以安灾黎,业经本局拟具数载振济工作计划纲要呈。 ……市府本年九月十二日市会字第四〇四三号指令,即开其所需急救振款,应待警察局查报被灾贫户大小丁口再行核办,除分行外,并仰遵照会同警察局办理具报为要”等因,据此,相应函请将被灾人数区域分别调查统计列表由。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九月,重庆市第一分局局长王继何、第五区分局局长龙文治、第十六分局局长杨遇春、第十一分局局长谭用锋、第十五分局局长葛润身等也报告了水灾受灾情况,并造具表格上报市警察局。在报告中,都称沿河街镇西水横街,因嘉陵江、长江水涨,房屋遭受没顶,一般男女扶老携幼,纷纷搬迁,嚎哭不已,各项生意均已停顿,此种惨状,目不忍睹。 ……恳请发放振款救济灾民等[8]。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十月二十日,战时生产局煤焦管理处处长刘廷芳准函为复兴隆煤矿两次遭受水灾损失重大转嘱救济一案复希查[9]:案准贵局(北碚管理局)三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建字第二六〇五号公函为复兴隆煤矿两次遭受水灾损失重大检附损失情形表转嘱予以救济等由,查该矿损失情形,前据本处嘉陵江区分处及该矿分报到处已据情转电战时水产局设法救济准函前由相应复请。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八月二十八日,北碚管理局长卢子英向渝社会部报告灾情并请求救济[10]:“本月二十七日傍晚,嘉陵江水涨,延至本日午刻,水涨七十余尺,局属沿江居民房屋财产抢救不及,损失严重,灾民流离失所。一区内,煤矿淹没多处,工人被迫停业者,数逾千人。 各码头积存煤炭、木材等物,悉被冲散,损失极巨。 除连夜督率所属员工发动壮丁协助抢救,现仍上涨未已,并垫款维持灾民伙食外,理令电请派员莅碚训查施放急赈。”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八月十七日,重庆市社会局致重庆市民政局的公函[11]:奉市府交下市十五区十五保保办公处,函以保属张伯益等迭遭天旱水涝损失奇重请予救济一案,检同原案函请查照核办。 ……查本年市府元月二十三日颁布本市临时发生灾害救济办法第二项规定,灾害事项为旱灾、水灾、风灾、火灾及其他灾害,给予救济。 该保张伯益等田土迭遭天旱、水灾情形似不在前办理之列,但误民等或系地主或系保佃农收益,固先以水旱同来减少,自属实情,准予减免田赋之呈请相应栏目。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王成章等人为损失綦向北碚管理局申请救济[12]:“为无辜破产孑身一人无依,恳乞救济以维民命事缘。 民等住居本镇嘉陵江码头坎下五保,各务商为生,迄今,嘉陵保坎完成,民等方庆幸。 钧座宏模辟划市政日趋繁荣民等微末,商业日渐畅销,聊以糊口,殊于七月中旬霪雨绵延不止,而嘉陵江保坎突于十七日午前十一点半完全坍塌,民等房屋十余家生命难免危险,所有衣物银钱及用动什物一时抢救不及,尽被压为粉碎,民等十余家生命六七十口财产数百万元遭此惨祸,莫不疾首痛心,相视啼泣,承蒙钧座及各科长、镇长等亲临查视民如伤俯赐予恤命,民等在警察所就食三天,缓谋补救,今已期满,……民等数十口立成饿殍,窃愚民等经营谋生,每念钧座功德无不声香顶祝,不意遭此惨祸致负钧座一篇爱民苦心。 钧座恺悌为怀,饥溺在念,睹民受此綦损失定能为民等谋策善后补救有方,使各恢复旧业,不致流亡失所,是以不揣冒昧迫切呈词联恳。 钧座早予从优救济以安民生,不然前途定不堪设想也。”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九月五日,复兴煤矿公司经理文祥为两次遭受水灾损失重大请予救济[13]:“八月二十七日,嘉陵江水暴涨至夜,水势汹涌,本矿煤坪被冲塌六丈余,当时为抢救坪内所存煤斤,高出奖金,暂停窑内工作,全体工友动员抢运一部外,有四百余吨被水冲没,综计此次冲没煤斤,冲毁煤坪,暨抢运费用,及停产两日所遭之损失,达九百九十余万元,殊至本月一日,水势稍退复涨,较前更高丈余,坑道全被水淹,四百余员工全部停工,虽至三日水始缓退,因坑道水积、拖路毁损,修理尚须时日,至迟亦在七八日后始能复工。 此次停工十日,以每日停产五十吨,共计为500吨,即损失九百余万元,修理长达四千公尺之坑道,物料、人工、最低在八十万元以上,此两次水灾,损失共达贰仟零贰拾六万三千五百六十元之巨,本矿战前供应军需从未稍懈,兹忽遭此巨灾,尚望钧局代为转请有关当局,施予振救,以维产业,定深感祈。 谨呈北碚管理局局长卢。”
3.2.2 勘灾
勘灾即地方官吏查勘核实受灾程度,为救灾提供实际数据。 遇灾勘报并根据灾情减免税赋,在我国由来已久,清朝时已经形成了比较严密的制度,民国时期更是不断完善。
1)有关勘灾的相关规章
1915年1月,北洋政府制定和公布了《勘报灾歉条例》。 按照条例,当时报灾及办赈手续为:地方遇有灾荒,县知事须随时将被灾大概情形向该管道行政长官、省财政厅及省行政长官报告。 旱灾一般不得超过10天,水灾不得超过3天。 道行政长官对各县报灾,得派员勘明,复按各县报告咨送省财政厅并呈报省行政长官核办。 省行政长官再呈报大总统并咨陈内务部、财政部等主管部门备案,由财政部拨发赈款,加上国内外其他救灾款项,由赈务处统筹施放[1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了规范报灾和勘灾程序,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条例。1928年10月9日,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颁行了《勘报灾歉条例》;1934年2月24日,行政院修正后重新公布了《勘报灾歉条例》;1936年8月10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又公布了《勘报灾歉规程》,1947年行政院颁布《赈灾查放办法》。 这些条例和规程规定:按照国民政府颁行的《勘报灾歉条例》和《勘报灾歉规程》的规定,地方遇有“由渐而成”的旱灾,由县政府随时勘察,至迟不得超过10日;遇有风、雹、水灾及其他急灾,须立即勘察,最迟不得超过3日。 勘察后,先将被灾大概情形分报该管省政府及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民、财两厅据报后,立即会派委员会同县市复勘,将被灾地亩分数电厅,转呈省府核定,令饬遵办,并由县、市、局遵照核定被灾地亩分数,造具县、区、村地亩应行蠲缓数目清册,连同印委勘结及简明表,报由财政厅核明,咨同民政厅会报省政府,分咨内政、财政两部,核转行政院呈请国民政府备案[15]。
根据中央政府关于勘灾的相关规定,四川省政府、重庆市政府也根据实际情况颁布了相关的条例。 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四川省政府公布了《四川省修正勘报灾歉条例》[16]。 关于勘灾的主要内容有以下:
第三条 直隶行政院各市,应由社会局长会同财政局长、土地局长负责履勘,并汇集市政府审核。 直隶省府各市应由社会局长会同财政局长、土地局长负责履勘并呈报省政府及民政、财政两厅长审核,其尚未设局各市,应由市长勘报。
第六条 直隶行政院各市灾案,市府据报后立即派员会同复勘,将被灾地亩分数呈复市政府核定,饬局遵办并由局造具清册印结及简明表呈经市政府分咨财政、内务两部,核转行政院呈请国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清册印结应各造一份各省存财政厅,各市存财政局,简明表应造五份分存省市政府、内政部、财政部、行政院及国府查核。
第八条 复勘限十五日核定,限五日造册表。
第九条 地方续被灾伤,水旱虫各灾由渐而成,仍依限勘报外,其他各项续灾距原报灾情之日,未过十五日者,统于正限内勘报,不准展限,若已遇初灾勘报正限之后,续被重灾准另起勘报。
第十条 地方勘报夏灾察看灾情较轻,尚可播种秋禾者,统俟秋获时,再行确勘,酌完蠲缓分数呈报省政府或市政府复核。 其播种只有一季,不播种秋禾者,即在夏灾限内勘定分数。
第十九条 特别行政区域内灾案由该主管官署仿照本条例关于直隶行政院各省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县市局长勘报灾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照公务员惩戒法办理之:地方遇有灾伤不即履勘或履勘(文)并不呈报或呈报不实者;地方报灾(文)将所报灾地留待勘报分数不令赶种、致误农事者。 初勘复勘逾本条例迟期限者。
第二十一条 会勘委员有前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情事者,应一律予以惩戒,其程序依前条之规定。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九月,重庆市政府也发布“市民字第869号训令”,要求各地执行勘报灾歉条例草案[17],共15条,其中第一条就是各地遇有水旱风雹、虫诸灾及地震灾害,勘报。 应由当地乡镇公所立即将被灾状况勘报,告政府会同田粮税机关派员实地勘查。
2)勘灾实践
当民众、农会、民间慈善团体或地方政府上报灾情并请上级派人勘灾,上级政府出于体恤民意的考虑,也积极深入实地进行勘灾。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四川省视察室关于查勘各县水灾情况的签呈[18]。 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二月二日,重庆市振济会为奉行政院令饬各省水旱灾情派员实地勘查一案电仰,切实注意由[19]:“重庆市振济会,案奉行政院三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仁玖字第1521号训令,政府对各省水旱灾情派员实地勘察,其灾情重大者分别振济,其有妄报灾情者,应予惩处一案,奉国防最高委员会第99次常委会决议。 理由:查本年入春以来各地雨水尚属调匀,不意交夏以后,闻有数省不免有水旱,偏灾情事,所幸受灾灾区区域尚不普遍,全国之中报灾者不过数省……办法:①中央对于报灾省份应从速迅派大员前往实地勘察。 ②灾情重大者应予急振并抚慰灾民。 受灾区域分别轻重,将应征赋额的量核减。”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九月二十五日,国民政府善后救济总署调查处专门派人到重庆市勘查水灾[20]。 民国三十五年(1936年)四月,中国植物油油料厂总经理张嘉铸要求经济部派员核勘水灾损失灾情的电:“事由:为呈报日用必需品管理处存放江北仓库菜油,于去年被洪水淹没损失详情祈鉴核由。”案据属厂重庆办事处函陈:“查本处江北紫云宫仓库于去年两江洪水暴发时损失前日用必需品管理处菜油1356市斤一案,曾经商准日管处同意由其负担三分之一,本处复旦三分之一,并取其当地保甲长证明,送清该处转呈,经济部核备在案,兹准该处(三十五)束字第5号函。”奉经济部(三十五)渝会字第24384号指令内开:呈件悉查,上年所报告各仓库水灾损失案内并无江北中国植物油料厂漏损油斤,应切实叙明情形并将原证件呈部再行核办,仰即遵照等因奉此刻,本处业已结束所有案卷,亦移交大部,接收请江详情迄呈大部,以结悬案。 等由准以查是项损失菜油,系因去年九月一日晚间扬子江、嘉陵江水猛涨数丈,其势之速,为渝市数十年来所未见。 本厂江北紫云宫仓库,亦于是夜被江水由城墙灌入淹没,当即督率工友并重价雇工尽先努力抢救。 日管处存油惟以时值午夜,沿江夫役因抢救本身之房屋财产,纵出高价,亦难多觅力夫,以致仓库内所有库存油料均受重大损失,日管处存放该仓库内之桶装及油池内的油料,共五百余市担,事后经该处派人会同本处查念,共计损失菜油1356市斤,经与日管处商准,由其负担三分之二,计904市斤。 本处负担三分之一,计452市斤,并由当地保甲长出具证明一件,于本年二月十三日以贸管字第8号函送请日管处转呈大部在案,兹谨将该项菜油损失详情及处理经过具文缕陈敬新鉴核,转呈大部准予备案为祷“等情据以查,上项菜油1356市斤,确因去年江水暴涨淹没仓库所损失,除证件已送由前日管处转呈钧部外,谨将损失详情据实转呈。 敬乞鉴核赐准备案为祷。 谨呈 经济部部长。”[21]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九月八日,重庆市社会局派员勘查水灾灾情:“迳啟者查此次江水暴涨沿江被灾居民;委座深为关怀,尤对抗属遗族更表关切,特命本组即予调查灾区被灾抗属及遗族予以救济等因,自应遵办兹特派本组视察陶亚谷前来第十区。”[22]
3)上报勘灾结果
救灾组织在实地勘查了灾情后,积极上报灾情,以求政府尽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救灾。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八月,重庆市警察局转发了市政府的训令给各分局,各分局迅速投入调查,并上报调查的水灾灾情。 如表3.5重庆市遭水灾灾民统计表[23](民国三十四年九月重庆市警察局制)所示。
表3.5 重庆市遭水灾灾民统计表
续表
表3.5把重庆市的十八个分局民众遭受水灾的情况,包括受灾户数和受灾人数,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共有76485个民众遭受水灾的袭击,约占1945年重庆总人数100万民众的12%左右。
在具体情况上报中,九月四日,重庆市警察局水上分局局长曾祥麟报告水灾情况[24]:“前月二十七日午后九时,嘉陵江沙水暴发,房屋、船排均有冲走,当饬巡官邱志如率领长警二十名分赴各码头督饬船夫,连夜抢救,二十八日晨,又因水势过急,为安全起见停驶木渡,并已饬轮渡公司抽调轮船恢复朝江线轮渡以维交通而利旅客,三十日水势稍消,至本月二日午前十时,继续复涨为十余年来未有之大水,所有民警连夜抢救及维持秩序,各情业经两次报告在案,直至本月四日午前九时,退消数尺而各码头之淤泥垃圾,为防止传染病,计已派官警监督夫役分别清扫,恳请钧座转令陆地分局随时派警协助,用维清洁。 查两次水灾两岸倒塌房屋及座船冲坏之受灾难民,无家可还,家用什物堆积于各城墙边,风餐露宿,惨不忍睹,除已立饬户籍员警切实调查登记,连夜表报外,并恳钧局转请先行发赈救济着各该管保甲长按户分别散发,由承领者盖章造册报核”。 九月十日,重庆市第七区分局也上报第十二、十四保遭水灾灾民清册[25],见表3.6。
表3.6 重庆市第七区分局上报第十二、十四保遭水灾灾民清册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七月,北碚管理局报三十六年度水灾情形俯请放赈款以资救济电报送三区专员公署。 表3.7是北碚管理局三十六年度水灾损失调查表[26](民国三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表3.7 北碚管理局三十六年度水灾损失调查表
表3.8是重庆市第十区第四保被遭水灾居民调查表[27](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九月一十二日)。
表3.8 重庆市第十区第四保被遭水灾居民调查表(www.xing528.com)
续表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九月重庆市第二区二十七保办公处灾民调查报告表[28]:“第7甲共91人,35户,水淹,房屋冲坏。 第9甲至11甲共3甲,共507人,149户,水淹房屋,家具多被打坏。”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四川省立青木关民教馆关于青木乡水灾损失调查情况表的函[29](1946年7月):“本月四日下午七时许,此间雷电交加,大雨倾盆,迄至午夜,雨未稍停,一时水势急涨,尽成泽国,深达数尺,淹过成人腹部,沿河一带居民梦中惊醒,因水已泛滥,是以财物损失为数甚巨,嗣后本馆除派员慰问外,其于此番水灾之损失亦曾作精确之调查,共计13户,损失470万元,其中损失最惨重的是面食店老板陈怀义,损失达200万元,几乎占九分之四。”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九月,北碚管理局处理水灾调查表[30]:“合计,水灾户数:3189户;水灾人口数:14939;受灾房屋:119;损失款项:34700元;死亡人数:23人。”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九月十二日的重庆市政府训令也指出[31]:“此次两江洪水为灾,该区灾民人数及财产损失令于文到三日内查明具报由。”令第九区区公所:查此次两江洪水为灾,本府极为轸念,所有该区灾民人数及损失概况殛应详查具报以凭转请赈济,除分会外,合极令希该公所遵照于文到三日内查明具报勿延为要,此令。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九月八日,重庆市第九区第十保奉令检发被灾抗属犒慰金领据,被灾抗属五名,业经呈报在案:查是项抗属犒慰金领据尚未随令发下,特具文呈[32]。 重庆市第九区第九保也奉令奉令查勘水灾损失,并把遭洪水横流损失居民房屋家具或全部及半部分次第陈左:①猫儿石街第一甲至八甲,漂去房屋家具全部少,而半部多,有房无具,有具无房者都有全半之谓。 ②洞塆街第九甲至十三甲,均属西流全部房屋竟成沙碛,所余家具尤少。 ③十四甲至十九甲属厂无惟二十、二十一两甲亦被损失,现在急查容后册报。 ④洞塆街过去房屋林立,甚为复杂,户口不易清查,现同警所将该地基划为前后两街并留火巷与交通道线以来划一而符法定。⑤以上所呈各节理合签呈。 钧所府予转请市府设法救济,以甦民困而赈灾,黎如蒙允准,实为公便[33]。
重庆市第十区也根据重庆市政府社会局的命令,调查水灾损失情况,并上报灾情。 见表3.9重庆市第十区被水灾调查表[34]。
表3.9 重庆市第十区被水灾调查表
续表
注:表中的“仝”是“同上”的意思,即“重”的意思。
从表3.8中可以看出,当时重庆市第十区确实遭受了严重的水灾,表中所统计的民众受灾等级都在重灾程度及以上。
[1] 四川省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民54 目录号:3 案卷号:7240 全宗名:四川省政府民政厅,档案名:四川省政府转发行政院修正勘报灾歉条例。
[2] 新新新闻.1937⁃05⁃12,1937⁃05⁃22(5)
[3]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0057 全宗名:重庆市第六区区公所 民政类 目录号:10卷号:138,第1页 档案名:重庆市第六区第六保遭受水灾灾民登记册。
[4] 重庆市档案馆藏档案 全宗号:0081 目录号:4 卷号:3653 全宗名:北碚管理局关于灾民救济及调查,目录号:3 卷号:564,第17页,档案名:王成章、蒋合鸣等人为水灾损失重申请救济由。
[5]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0057 全宗名:重庆市第一区区公所 目录号:1 卷号:194,第40页 重庆市第一区区公所训令,区民字第528号。
[6] 重庆市档案馆藏档案 全宗名:重庆市第十区区公所民政类 全宗号:0057 目录号:15卷号:129,第54页,档案名:重庆市政府训令,令饬查报本市水灾灾民人数及损失概况以凭业案转请赈济由。
[7]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资料 全宗名:重庆市警察局 全宗号:0061 目录号:15 案卷号:4156 档案名:重庆市社会局公函社字(民国34)三字第0523号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8]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资料 全宗名:重庆市警察局 全宗号:0061 目录号:15 案卷号:4156 重庆市政府指令 第15页,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日 市秘壹字第9334号。
[9] 全宗名:北碚管理局 目录号:4 案卷名:北碚管理局关于灾民救济及调查 卷号:三六五三 档案名:战时生产局煤焦管理处公函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准函为复兴隆煤矿两次遭受水灾损失重大转嘱救济一案复希查。
[10] 全宗名:北碚管理局 目录号:4 案卷名:北碚管理局关于灾民救济及调查 卷号:三六五三 档案名:北碚管理局关于民国三十四年七月水灾严重,请社会部给予救济。
[11]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称:重庆市社会局 全宗号:0057 目录号:17 卷号:296,第4页。 档案名:奉市府交下市十五区十五保保办公处,函以保属张伯益等迭遭天旱水涝损失奇重请予救济一案,检同原案函请查照核办由。
[12] 全宗名:北碚管理局 目录号:4 案卷名:北碚管理局关于灾民救济及调查 档案名:北碚管理局关于王成章等七月二十日、七月二十三日呈二件为呈请救济的回复。
[13] 全宗名:北碚管理局 目录号:4 案卷名:北碚管理局关于灾民救济及调查 卷号:3653档案名:复兴煤矿公司为两次遭受水灾损失重大请予救济由。
[14] 敖文蔚.中国近现代社会与民政[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46.
[15] 蔡鸿源.民国法规集成(第39册)[M].合肥:黄山书社,1999:506⁃507.
[16] 四川省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民54 目录号:3 案卷号:7240 全宗名:四川省政府民政厅 档案名:四川省政府转发行政院修正勘报灾歉条例。
[17] 全宗号:0057 全宗名:重庆市第一区区公所 目录号:1 卷号:205,第1页,重庆市第1区区公所训令第7条,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五日。
[18] 全宗号:民41 全宗名称:四川省政府秘书处 案卷号:6489,第47页 档案名:视察室关于查勘各县水灾情况的签呈。
[19]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称:重庆市振济会 全宗号:0098 目录号:1 卷号:2,第98页。 为奉行政院令饬各省水旱灾情派员实地勘查一案电仰,切实注意由。
[20] 重庆市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名:关于协助张俊民查勘水灾情况致重庆市警察局的函;档号:00610015041560100040000;责任者:善后救济总署调查处;时间:19450925。
[21] 重庆市档案馆藏资料;档案名:关于核销中国植物油料厂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江北紫云宫仓库菜油水灾损失的呈、函档号:02710001004750000001000;时间:19460415。
[22]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称:重庆市社会局 全宗号:0057 目录号:17 卷号:296,第91页,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八日。
[23]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资料 全宗名:重庆市警察局 全宗号:0061 目录号:15 案卷号:4156 档案名:重庆市遭水灾灾民统计表,民国三十四年九月,重庆市警察局制。
[24]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资料 全宗名:重庆市警察局 全宗号:0061 目录号:15 案卷号:4156 档案名:重庆市警察局水上分局报告水灾情况,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四日。
[25]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资料 全宗名:重庆市警察局 全宗号:0061 目录号:15 案卷号:4156 重庆市政府指令,第15页,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日,市秘壹字第9334号。
[26]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资料 全宗名:北碚管理局办理水灾及火灾的救济情形 全宗号:0061目录号:4 案卷号:5031 档案名:北碚管理局三十六年度水灾损失调查表。
[27]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称:重庆市社会局 全宗号:0057 目录号:17 卷号:296,第38页,重庆市第十区四保被遭水灾居民调查表。
[28]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0057 目录号:3 卷号:34 第13页,档案名:重庆市第二区二十七保办公处灾民调查报告表。
[29] 巴县档案馆 全宗名称:巴县政府建设科 全宗号:民1 目录号:9 案卷号:9 案卷名:省府、救济协会、县府、各乡公所、青木民教馆关于水灾调查、救济、灾款等的呈、训令、名册、公函、代电。 档案名:四川省立青木关民教馆关于青木乡水灾损失调查情况表的函。
[30] 全宗号:0081 目录号:4 卷号:3653 全宗名:北碚管理局关于灾民救济及调查,目录号:3 卷号:564,第39页,档案名:北碚管理局处理水灾调查表。
[31]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称:重庆市社会局 全宗号:0057 目录号:17 卷号:296,第96页,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八日。
[32]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称:重庆市社会局 全宗号:0057 目录号:17 卷号:296,第102页,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八日。
[33]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称:重庆市社会局 全宗号:0057 目录号:17 卷号:296,第104页,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八日。
[34]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名称:重庆市民政局 全宗号:0057 目录号:17 卷号:296,第1页,档案名:重庆市第十区被水灾调查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