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65年初,美国普通民众更关心结束战争,而不是废除奴隶制。就连当时的美国国务卿苏沃德都说,修正案和和平谈判不可兼得。
如果从民意的角度出发,在和平和废奴矛盾时,作为民选总统的林肯显然应该毫不犹豫地选择和平。但林肯坚持认为,民选政府的理由应立基于对与错的标准,而这种标准必须不依靠纯粹的民意,不能只靠数人头来证明标准的正确性。
可以说,林肯处在一个民意和“真理”的交叉点上。最终,他力排众议,选择在“真理”的道路上走下去。
对林肯而言,这个“真理”指的就是《独立宣言》所宣示的人的自然权利:“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861年,林肯在费城独立厅的演讲中就说:我从来没有哪种政治感觉不是从寓于《独立宣言》的感情中喷涌而出。在电影中,他颓坐在椅子上,和身边的技术人员谈论数理原理时说:“与同一事物相等的事物彼此相等,这是不证自明的……我们生而平等,这便是万物的本质。”
自然权利中的“自然”,即是人之所固有(“不言而喻的”)的意思。自然权利就是指人之为人所本来具有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亦即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就拥有的、应该受到自然法的尊重与保护的权利。
在众议院中的辩论中,民主党议员伍德认为,废除奴隶制违背自然法,侮辱了上帝和人类,这是把平等强加给上帝创造出来的不平等。而激进的废奴派史蒂文森则强调,违背了自然法的是奴隶制本身。其实,这是七年前林肯和道格拉斯的著名争论的微缩版,林肯已经雄辩地阐明:《独立宣言》和奴隶制不可能虚伪地并存。
林肯把《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从最初的、“前政治的”、狭窄的革命理由(独立战争时期),变成了一种公民社会实现公正治理的基本原则。(www.xing528.com)
自然权利(正当)在林肯的价值观中占据了最高端,这包含了他对人类经验普遍的、超越具体政治维度的哲人式理解,而非对特定政制中特定人群的特定经验的政治家式(比如林肯的内阁成员)理解。
就像美国政治哲学家雅法(Harry V.Jaffa)所说:政治家告诉我们,正当的东西在此时此地应当是什么;而哲人则依照那古往今来的普遍正当的标准,肩负起指引民众的责任,以让他们晓得在此时此地,什么是正当。
对自然权利的洞察和坚持,使林肯具有了某种哲人的品质。然而,他又不同于像史蒂文斯那样的激进的废奴派、自由理想主义者。作为政治家,他还懂得“团结”,具有非凡的政治智慧。
他和史蒂文斯的地窖争论凸显了这种差异:他们都看到白人就是不能忍受黑人和他们共享这个国家,史蒂文斯主张用南方的土地补偿奴隶,让整个国家充满自由的人民;而林肯则反对“不适度的改造”,希望实现“团结”。
在南方代表的和谈过程中,林肯谈到战后如何弥合“分裂之家”时说:“我们所做的一切皆是向世界昭示,民主并非暴乱。在人民的联邦间,存在一种伟大的力量将其维系。”林肯看到,对自然权利的珍视必将成为整个联邦人民的共同信念,并由此弥合分裂。历史证明了这一点。
自然权利(正当)和民主、习俗始终会存在紧张关系。伟大政治家的伟大之处正在于:他不仅懂得在民意面前像哲人一样洞悉并坚持“真理”,懂得用“真理”解放被压迫者,而且懂得用“真理”团结敌人,弥合分裂,如此才能开启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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