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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如何应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淫秽、色情、暴力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其次,应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做好引导工作,消除淫秽、色情、暴力物品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监护人如何应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淫秽、色情、暴力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

对于正处在青春成长期的未成年人,他们的价值观和身心还没有发育完全,不能正确判断充斥于社会中形形色色信息的好坏,有时部分未成年人明知是色情不良信息,但是好奇心的驱使也会让其难以抗拒诱惑。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来说影响极其严重,对于未成年人有较强的刺激和诱惑性,容易使他们挣扎于欲望和自制力的冲突中,误导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部分未成年人甚至沉迷欲望,产生过多性幻想甚至引发性犯罪。

目前,我国已有相关法律规定规制此类违法行为,如《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因此,如发现有此类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首先,每位公民均有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检举揭发犯罪事实的责任。其次,应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做好引导工作,消除淫秽、色情、暴力物品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对未成年人做好教育工作,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保护未成年人健康茁壮成长。

具体而言,监护人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以身作则最重要。身教重于言教,监护人要以正确的言传身教、健康的生活行为为子女树立良好榜样。二是交流沟通益处多。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一起了解相关知识,鼓励未成年人浏览健康向上的网站,寻求与未成年人子女的共同话题。发现未成年人浏览色情信息,监护人要正确引导,正视性教育,营造合适机会、讲究科学方法与未成年子女沟通,使其正确看待不良信息。三是合理释放须重视。监护人应注意合理释放未成年人的旺盛能量,如增进运动来宣泄未成年人的精力。此外,监护人须切记不可因噎废食,要合理满足未成年人与异性的适当交往。四是科学管理是关键。面对汹涌而来的网络色情信息,监护人应了解未成年子女的上网习惯,合理安排未成年子女的上网时间,避免未成年人深夜独自长时间使用网络;尽量避免未成年人在家庭以外场所上网,防止其私自去网吧上网,遇到向未成年人开放的非法网吧要及时向当地文化执法部门举报;随时注意未成年人使用手机上网的情况,避免其在学习、就寝时使用手机。五是绿色软件是保障。绿色上网软件可实现拦截有害网址、过滤含色情不良关键词的内容、控制上网时间、限制聊天交友等功能。配合有关功能,监护人须不定期查看浏览器访问记录,了解未成年人的用网安全,对有害网址及时过滤。也可通过设置电脑密码,控制子女上网时间。(www.xing528.com)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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