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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加重处罚措施有哪些?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极其重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对于实施了此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罪犯,一般均予以从严惩处,从重处罚。无论是利用未成年人犯毒品罪,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犯毒品罪,均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确立从重处罚的制度。二是《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有鉴于此,《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加重处罚措施有哪些?

成年行为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因双方的地位天然不对等,其犯罪行为更容易得手,而被害人更容易受到伤害,与此相对应,行为人也应承担比其他犯罪更大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因此,法律给予未成年人更为严格的保护,给予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更加严厉的惩罚,这是世界各国立法通行的做法。我国《刑法》对未成年被害人给予更为严格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途径:

一是对某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设立专门的罪名,如猥亵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等,从定罪上突出打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二是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量刑标准,如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的,是强迫卖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从量刑上突出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从严惩处。

我国极其重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了依法从严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政策导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对于实施了此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罪犯,一般均予以从严惩处,从重处罚。(www.xing528.com)

我国《刑法》也十分注重在毒品犯罪中未成年人的保护。无论是利用未成年人犯毒品罪,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犯毒品罪,均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确立从重处罚的制度。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对于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也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时期,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往往容易被犯罪分子引诱、胁迫、唆使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活动,从而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走向犯罪道路。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往往便于隐蔽、伪装,不易被发现、查处,所以经常被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规定这一情节从重处罚,有利于严惩幕后的毒品罪犯。二是《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对于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和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的规定也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而制定的。近年来,未成年人吸毒的现象在我国个别地区开始蔓延,有的未成年人以吸食毒品为时髦,作为高消费、摆阔气的象征;有的未成年人已吸毒多年,难以自拔。大部分吸毒的未成年人,都是在他人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下染上吸毒恶习的,有些自此被毒贩控制,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发育时期,吸食毒品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同时给社会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对于具有以上情节的犯罪分子,必须从重处罚,予以严惩。

淫秽物品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比对成年人的危害要大得多。有些人甚至说,淫秽物品对成年人没有什么害处,只是对未成年人有害。此话显然很片面,但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淫秽物品对未成年人的严重危害。一些未成年人涉足淫秽物品以后,有书不念,有学不上,丢弃学业,荒废青春,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危害触目惊心,教训极其深刻。有鉴于此,《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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