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作为传统媒体的主要载体,具有读者(观众)数量多、普及性广和影响力大等特点,是社会大众最普遍的信息来源。近年来,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媒体曝光率增加,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也使得这类案件的影响力上升。部分媒体报道出现了带动性、片面性、猎奇性的取向,造成了舆论秩序混乱、内容夸张失实、媒体越界审判等问题,不利于未成年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也不利于正确社会价值观的形成。新闻媒体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受到法律、伦理与新闻专业标准的严格规范,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尊重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对于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新闻媒体在进行此类报道时,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为博眼球而披露上述未成年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但是,我们通过一些案例可以看到,部分新闻媒体还没有树立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意识,为了新闻的爆炸性,损害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扰动了社会舆论,造成了较差的社会影响。对于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被告,隐私保护是必要的,而对于性侵害案件的未成年人受害者,隐私保护尤为重要。性侵害案件受害者往往遭受了重大精神伤害,相对于成年人来说,其心理更加脆弱,隐私的曝光容易使其在社会上遭受非议,造成其“二次伤害”,加重其心理创伤,在他们的心灵中埋下不和谐甚至是违法犯罪的种子。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应对未成年人性侵害受害者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对故意泄露未成年被害人隐私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第二,保持客观中立的报道立场。新闻媒体对于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报道,是社会大众了解事实的重要渠道,也是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环节。许多热点案件是因媒体报道引发舆论关注,从而促使审判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媒体在报道中,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对其发布的内容尽到审查义务,不可偏离事实真相,或者片面夸大事实,不掺杂主观判断甚至臆断。应当充分听取、全面平衡各方意见,给各种观点发声的渠道,不应偏袒一方。如果媒体在报道中尺度过宽、事实不明、渲染情绪,甚至对案件细节、作案手法的披露不加节制,容易对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干扰,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舆论压力。此外,也容易引发青少年的模仿效应,“复制”出雷同的案件,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新闻媒体在法院审理之前,就对涉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作出“有罪推定”,不尊重客观事实,干扰社会判断,不仅损害媒体的权威性,也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性。综上所述,媒体在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同样贯彻法治精神,做好未成年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的平衡,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原则真正落到实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仅是一句口号,也不仅是司法机关独有的职责,只有赢得社会的广泛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才能发挥正面引导效果,这一切都离不开新闻媒体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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