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时,考虑到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一般采取保证人方式,以减轻监护人的经济压力,也尽量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经济原因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同时,上海市司法机关与相关社会组织积极探索如监护人无法到场,由合适成年人担任保证人的模式。
《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合理提议,开辟独立篇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作出了与成年人不同的特殊保护性规定,并在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2013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上述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国家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而合适保证人制度的构建,不仅高度契合了上述未成年人特殊刑事立法和政策,还为其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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