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不同于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群体、不良环境的影响,做出某些不合乎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的行为,但其本身的主观恶性不大。对于那些故意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社会对这种行为只是惩罚而未加以教育、挽救,可能会造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再次犯罪,不利于其重返社会。因此,应着重在司法环节回应区别于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相关未成年人的特殊要求,为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供经验积累与有效探索。
一是开展心理疏导。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和生理尚未完全成熟,可塑性较强,需要用真情擦亮其蒙尘的心灵,用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对抗情绪或心理压力,减少诉讼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心理阴影,使之今后更好地融入家庭和社会。
二是开展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需要积极扩大法律援助受益范围,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紧密合作。对未成年被告人因生活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无论可能判处的刑期长短,全面实行指定辩护,并从未成年被告人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方向积极推进。(www.xing528.com)
三是开展法庭教育。在坚持把好事实关的同时,为了有效增强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即对其进行教育,观其是否有悔罪表现。除此之外,均在判决确认未成年被告人有罪之后进行。法庭教育内容主要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教育,接受处罚和劳动改造的心理承受力教育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促其重新做人,助其重返社会。长宁区人民法院自1988年10月起就在案件审理程序中增设根据社会调查情况进行法庭教育。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即对其进行教育。除此之外,均在判决确认未成年被告人有罪之后进行。
四是准确适用禁止令。《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2011年5月,在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计某某等人盗窃案中,长宁区人民法院结合对未成年被告人所做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以及被告人犯罪成因的分析,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计某某判处缓刑、管制的同时,判处其不得与同案犯叶某等人交往,未经社区矫正部门批准,不得在外过夜。本案是全国法院首例在对未成年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同时并处禁止令的案件。该项禁令的颁布既具震慑作用,又体现了人性化,实现了判前各方帮教与判后社区矫治“无缝衔接”,提高了禁止令适用效果,为落实帮教改造和回访考察夯实了基础,也为相关类案的处理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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