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护制度是人民法院在长期的未成年人审判中探索建立起来的一项新制度。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案件中,主要是指由社会观护组织推荐的合适社会人士,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在部分案件中开展社会调查、协助调解、判后回访等工作的制度。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判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既是创新司法公正载体的程序性体现,也是少年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
为了更加规范地开展社会观护工作,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会同上海市长宁区妇女联合会、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共同出台了《关于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规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出台《上海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开展社会观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社会观护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持。
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社会观护主要分为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庭前阶段的主要内容为:考察未成年人权益的现状,考察未成年人有无被虐待、遗弃,对未成年人的性格、心理、成长经历和学习生活环境,以及其主要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进行调查,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调查报告形式提交法庭。庭中阶段的主要内容为:社会观护员按法庭要求参加案件的审理,主要是在法庭调查的举证阶段,在庭上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并说明该报告的调查收集情况,随后若能取得当事人的同意,还可以参加法庭调解。庭后阶段的主要内容为:社会观护员定期对未成年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持续观察未成年人的权益状况,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对权益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援助,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www.xing528.com)
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主要体现了四种成效:一是充分表达未成年人意愿,有效体现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优先保护。二是通过引入第三方意见,最大限度地确保法庭查明事实,作出适当判决。三是加强调解力量,实现和谐司法,推进司法公正。四是开展庭后观护,观察裁判效果,实现全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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