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据此,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原则上均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具体而言:
第一,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相关共性规定外,在下列事项中,亦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一是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是否可以派代表到庭审现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二是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案件时,应当听取并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据此,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案件,特别是为年满八周岁、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听取该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并在尊重其真实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其监护人。(www.xing528.com)
第三,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和抚养纠纷案件时,应听取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据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原、被告双方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离婚案件时,应当听取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并在尊重其真实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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