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细化与建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亦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因此,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亦相应区分为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与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
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滥用监护权、雇用童工、校园虐童、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建议,可以支持起诉,适格单位不提起诉讼的,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
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负有未成年人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未成年人利益收到重大损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www.xing528.com)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相关的既有民事公益诉讼,也有行政公益诉讼。前者的典型案例如曾经轰动一时的广州长隆集团儿童票案,是国内第一起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该案中,广东省消费委员会认为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身高而非年龄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该标准侵犯了广大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者的典型案例如某区首例未成年人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河北省检察院某区分院在审查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发现,三名受害人均系未满十六周岁的鞋厂童工。经调查核实,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在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劳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故该院依法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强化劳动监管,严格排查县域内雇用童工情况,如不依法履职,检察院则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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