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第六十九条规定: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网络已经占据了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时间,也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风险的忧虑。在网络产品中尤其以网络游戏更甚,游戏产品理念背后的激励机制更为复杂,玩游戏也更容易占据未成年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网络游戏为未成年人创造的是一个完整的虚拟世界,让未成年人以与现实世界可能完全不同的方式体验人生,来影响其行为方式和价值观的形成,更容易对未成年人形成控制力。如果没有外力介入或介入的时间和方式不当,未成年人重新获得自主控制的能力就有可能下降甚至完全丧失。此外,在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普遍处于发展阶段且网络风险意识普遍较为淡薄的情况下,沉迷于游戏又往往容易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财产安全带来危害。因此网络产品提供者更需要考虑和关注未成年人。(www.xing528.com)
随着电子产品的不断普及,未成年人触网比例显著提升。据统计,有超过80%的未成年人玩网络游戏,60.8%的少年儿童平均每天使用网络时间超过30分钟。因网络游戏时间不限、内容分级不细等原因,60%以上的未成年网游玩家视力下降,30%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网游中接触到暴力、赌博、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因不良信息的毒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增加。虽然这些网络产品不针对未成年人,但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网络产品的提供者都有义务用正确的信息内容、正当的行为方式来引导未成年人。防止网络产品变成受利益支配的商业逐利活动,防止利用网络产品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播非法有害信息。因此,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应当要求对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并且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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