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应积极承担相关社会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游戏应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且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此外,第七十六条还对网络直播服务作了特殊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在现实场景中,一是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承担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窃取、篡改等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在内部制定针对未成年人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加强技术手段,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行为。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对网络产品和服务内容的辨别意识,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轨迹、状态的技术手段,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二是尽到内容审核义务。内容审核义务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涉及未成年人方面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分类,对内容进行审核。对于“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必须进行严格界定。在此须明确,凡属于消费型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功能,都应该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模式,因为未成年人尚不能自食其力,其经济来源均源自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不对其使用进行合理限制,势必导致其沉迷并有可能诱发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的需求须进行积极调研,开发出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产品和服务,明确其有义务对未成年人使用时进行内容审核及不良信息屏蔽,使其对未成年人成长所产生的负面作用最小化,使网络产品和服务真正能够起到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积极作用。三是尽到信息保护义务。信息保护义务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须在合理范围内、为特定目的收集关于未成年人的信息。收集、利用个人数据须明确告知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经其同意,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数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要保证未成年人数据安全,对第三人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尽合理注意义务,收到侵权通知后中止传播义务,并披露侵权人信息。使用未成年人的信息数据等,不能以侵犯未成年人隐私为前提,同时遵守法律对信息数据使用的权利,保持个人数据和保护隐私之间的平衡。对于与未成年人身份密不可分的信息,遵循严格使用、知情同意的原则。四是尽到显著提示义务。显著提示义务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为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时,应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以其他显著方式告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在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时,应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尤其是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手段,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游戏功能。(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