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确实是近年来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性侵害事件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不仅限于生理,其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的创伤要甚于成年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性侵害对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将会造成较为深远的不良影响。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社会相关行业与未成年人紧密接触的用人单位要做好防范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人员是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的高发主体,调整密切接触人员是一种显著有效地解决性侵害未成年人问题的方法。从准入到考察,严格将有过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与未成年人分离开来,杜绝密切接触,定期考核,将新发违法犯罪倾向或可能的主体及时清离未成年人工作队伍,兼顾“治标”与“治本”。(www.xing528.com)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全社会要共同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同时,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