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偷刷银行卡、支付宝打赏网络主播,是指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许可,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名义、身份信息注册开通网络直播平台,使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银行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在网络平台充值、打赏网络主播。
《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中国未成年网民已达1.75亿。2020年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全国大中小学推迟开学,防疫期间有2.65亿在校生普遍转向线上课程,线上娱乐更是成为许多宅在家中未成年人的主要娱乐方式,截至2020年3月,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6亿,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5.32亿。因此,作为父母,发现上述情况,不宜一味责备未成年人,想办法既要解决退款问题,也要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首先,要了解法律及时主张。父母先向未成年人详细了解下载软件、注册账户、充值送礼物以及使用手机等情况,并第一时间联系平台公司协商解决。平台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针对未成年人打赏问题,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给出如下指导意见,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该说,只要能够证明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的主体确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客观上其支付的游戏或打赏款项又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主观上该行为没有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款项最终都能被追回。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要能证明实施付费、“打赏”行为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不认可的情况下,可以被直接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平台公司应退还款项。同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能觉得有了指导意见,就放松对家里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管教。这里列举一起案件,以引起父母们的注意。郑某(系国外在读的未成年人)使用其母亲认证的账户在1年多的时间内充值虚拟币863笔,共计价值52万余元。其中短短2个月左右内,郑某消费支出38万余元,一天最高消费超5万元。本案中虽然实施打赏行为的主体确为未成年人,但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面对自己账户内子女发生的多笔、持续、大额、不合常理的财务支出,采取了长期放任态度,对其女儿高额的网络消费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已经构成对子女交易行为的默认,因而不宜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为由而认定为无效行为要求退还费用。
其次,要强化自身监护职责。未成年人能有机会实施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家长在生活中对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密码保管不当以及日常监管不到位。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提出了详细的操作要求,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www.xing528.com)
再次,要开展家庭教育防止沉迷网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根据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适时开展家庭教育,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生活、娱乐环境,减少其主动接触网络时间,从而避免其长期沉迷网络;在未成年人观看网络内容时能给予从旁陪伴、帮助未成年人分辨是非,及时远离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措施、服务时间等提出了更高、更详细的要求。相信通过政府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制度与措施上严格落实、家庭监护的合力,未成年人在父母或监护人不知情下“打赏”的情况将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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