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广义上指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实施的一种教育;狭义上指在家庭生活中由长者对子女及其他年幼者实施的教育和影响。这里一般是指家长(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子女(主要是未成年子女)进行的教育,主要是家长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和家庭生活影响子女的一种社会活动。家庭教育义务或家庭教育职责是指监护人在法律范围内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或职责。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有着学校及社会教育无可替代的角色及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法律还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具体内容,规定家庭对子女的教育主要侧重于法治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生理心理的健康和行为习惯的培养。《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家长应严格遵循孩子成长规律,为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提供了思想指导。家长要全面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系统掌握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方法,增强家庭教育本领,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正确行动教育引导孩子;家长要尊重孩子的合理需要和个性,创设适合孩子成长的必要条件和生活情境;不断更新家庭教育观念,坚持立德树人导向,以端正的育儿观、成才观、成人观引导孩子逐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重视以身作则和言传身教,要时时处处给孩子做榜样,以自身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影响和帮助孩子养成好思想、好品格、好习惯;努力拓展家庭教育空间,不断创造家庭教育机会,积极主动与学校沟通孩子情况,支持孩子参加适合的社会实践,推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融合。(www.xing528.com)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也应主动发挥引导作用,提供专业服务,弥补家庭教育的不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家庭教育作为家长和监护人应尽的义务,未履行监护、教育义务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同时,为保障未成年人的经济来源稳定,防止父母或监护人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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