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第一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关于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当积极行使执法权,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教育劝阻并督促改正,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
目前,人民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犯罪专门内设机构,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同时开展帮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活动。未成年人案件在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比如对未成年人案件要引入社会调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等要求,要得到家庭监护的支持,要与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专业社会服务机构衔接等。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全面落实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特色工作。(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权的行使,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早在20世纪80年代即在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审判机制改革,成立专门审判机构或审判团队,针对性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或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少年司法的理念、原则、制度和程序均与成年人案件不同。各国长期实践及研究数据表明,适用成年人案件的司法体系会让未成年人“交叉感染”,极易使其形成封闭心理和反社会人格,导致再犯,对社会的后续危害极其严重。因此,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必须要有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这样才能采取专业的措施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予以干预,防止其形成反社会人格,促使其回归社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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