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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亦对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等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受保护权是因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的特殊性而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未成年人参与权指未成年人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生存权。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第六条指出,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第二十四条主要针对健康权和医疗保健权规定,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和健康,并享有医疗康复设施。要求缔约国需要采取如下措施: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保证清洁饮水,考虑环境污染的危害;确保母亲产前产后保健;向社会尤其是父母介绍儿童卫生、保健、母乳喂养、环境卫生、防止意外事故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所有未成年人无论何种民族、何种性别、是否残疾等,都有生存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亦对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等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发展权。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保证未成年人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未成年人自身不具备对这样一种发展的明确选择,他们的发展是由养育和教育他的人们所引导和左右的。要想让未成年人成长为一个具有良好社会适应能力,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在他们发展的早期重视发展权是确保教育公平性原则的一个重要前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对我国未成年人成长的深切关爱与殷切希望。发展权不是指某个单方面的发展权利,更重要的是全面发展的发展权。具体为:(1)未成年人享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获得有利于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权利;(2)未成年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3)未成年人享有娱乐、休闲和游戏的权利;(4)未成年人享有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5)未成年人享有思想、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6)未成年人有结交朋友、参与社会活动,以利于性格发展的权利;(7)未成年人享有获得充足的有营养的食物,以保证身体健康发育的权利。(www.xing528.com)

受保护权。未成年人受保护权是因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的特殊性而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未成年人处于人生最初的发展阶段,尚不具备获得物质基础和完全自主的能力,需要来自社会外界的支持和帮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与此同时,当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或者社会的侵害时,未成年人缺乏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需要来自外界的特殊保护。《儿童权利公约》中对儿童应受保护的范围及国家承担的义务有详尽的规定:第一,《儿童权利公约》强调国家对儿童的保护,不因其肤色、性别、语言等因素受到差别对待,而应是儿童平等享有的权利;第二,保护儿童的一切人身权利,禁止对儿童进行身体及性的剥削、虐待、忽视以及遗弃;第三,保护贫困地区儿童得到更多的保护以及世界范围内的人道主义援助。未成年人所应享有的受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所有未成年人均应予以同等保护;另一方面是对困境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包括因性别、疾病、种族、贫困、犯罪等原因受歧视,或者因家庭、社会等因素陷入危境,例如孤儿、单亲儿童、留守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受剥削或虐待儿童等,需要获得更多保护才能维持和促进他们的生存与发展。

参与权。未成年人参与权指未成年人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未成年人通过自由表达来达到对其有关事项的参与,虽然未成年人正处在发展中,但他们仍然是独立的个体,未成年人在表达自己的需要时是最有发言权的,他们有自己的感情和对事物的见解,给予他们适当的支持和尊重,他们将可能作出合理的、负责任的决定。我们也知道,未成年人有非常可贵的诚实的品性、关心和好奇的态度以及丰富的想象力,这些品质意味着他们有一种作出适合自己判断的潜能。我们应当鼓励未成年人参与关于自身的决策,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学习做自己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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