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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与情报预报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三条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完整和连续。第十六条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水文测站,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及水文情报预报。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监测与情报预报的优化方案

第十三条 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完整和连续。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水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错报、漏报、迟报和伪造水文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 水文监测活动使用的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水文监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的水文仪器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第十五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文应急监测系统,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灾害防治和用水安全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服务。

水文机构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位、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用水安全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文监测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水文测站,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及水文情报预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水文情报预报。(www.xing528.com)

新闻媒体刊播水文情报预报,应当使用前款规定的发布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并标明发布机构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十八条 无线电、通信、供电等单位应当为水文测报工作提供通信和用电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信道、有线通信线路和供电线路。

第十九条 水文机构借助公路、桥梁、渠道、航道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水文监测专用车、船执行防汛抢险、突发水污染事件测报等紧急任务通过公路、桥梁、航道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放行,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调查评价工作。

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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