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组一旦决定受理案件后,应立即进入庭前准备阶段,即应当及时进行下列工作。
(1)审查上诉状。上诉人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的,原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状应当进行全面的审查,以确定上诉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如经审查发现上诉状的内容不完备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限期修改、补充;如发现上诉不符合条件,如超过上诉期限,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的上诉,对法律不允许上诉的裁定提出的上诉,等等,应当要求当事人收回上诉状。如果当事人坚持上诉,则可以裁定驳回上诉。
如果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送原审人民法院。
(2)发送上诉状副本及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报送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之后,应当连同第一审的全部案卷和证据,尽快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全部案卷、证据和上诉状、答辩状后,即开始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
(4)二审合议庭成员审阅案卷,决定案件是否开庭审理。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www.xing528.com)
(5)其他准备工作。如决定本案正式开庭审理时间及地点,送达开庭通知。还应当根据诉讼当事人的申请,裁定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否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
在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与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有所不同的是,只能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中不得有陪审员。
(2)我国《行政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在本模拟实验中,基于实验效果之考虑,原则上要求所有二审案件都公开审理。
(3)二审合议庭成员在拟订庭审提纲时应注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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