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组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是判断上诉是否符合前述四个上诉条件。审查的结果包括以下三种。
(1)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决定受理。法院应当及时向第二审程序的各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2)对于符合法定条件,但上诉状内容有欠缺的上诉,应当告知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更正,逾期不补充、更正的,裁定不予受理。
(3)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上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在这里需要注意,凡是已经被法院受理的行政二审诉讼案件,便会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后果。(www.xing528.com)
(1)上诉受理后,即标志着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当事人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充分享有二审程序中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完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另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公正地开展审理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
(2)上诉受理后,直至宣布判决之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上诉权的一种处分,撤回上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撤回上诉未作具体规定。但是,由于二审程序中的撤回上诉,同样涉及诸如当事人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可能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等问题,因而也应参照一审程序中撤诉应经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撤回上诉的申请同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裁定。当事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就不能再提起上诉。另外,上诉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上诉受理后,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定效果的行为,一经做出,本身就具有确定力,不得随意改变。况且,在第一审程序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无论合法、违法均已经过国家审判权确认(尽管这种确认尚未最终结论),行政机关对此完全失去处分权。因此,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无论是作为上诉人还是作为被上诉人,均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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