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二审程序中法官组庭前准备工作优化

二审程序中法官组庭前准备工作优化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官组在收到上诉状或抗诉书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作好出庭准备。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

二审程序中法官组庭前准备工作优化

法官组在收到上诉状或抗诉书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第一,确定开庭审判日期及地点。

第二,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检察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第三,承办法官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和庭审提纲提出修改意见。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在这一环节需要注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二审审判方式有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

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主持下,由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参加,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评议、宣判的方式审理案件。

由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程序是在第一审程序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法律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但是,第二审程序又不完全等同于第一审程序,还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因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开庭前的准备,开庭时宣布合议庭组成,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等。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作好出庭准备。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4)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5)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然后依次进行辩论。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或者没有被抗诉的被告人,也应当让其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

(6)辩论终结后,上诉人(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然后由合议庭评议,作出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的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www.xing528.com)

(1)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

(2)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

(3)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4)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鉴于开庭审理的方式是在检察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核实证据,充分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便于合议庭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真相,通盘考虑定罪量刑,能够确保审判质量,因此,第二审法院应尽量采用这种开庭审理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3款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既可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即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对上诉案件直接做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它是开庭审理方式的必要补充,有利于提高二审法院的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采用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案件,应遵循下列程序。

(1)就合议庭组成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4款的规定,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3至5人组成。

(2)审理的方式为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的目的是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以便查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3)讯问被告人。讯问被告人是不开庭审理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议庭通过直接讯问和听取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意见,以及其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和辩解,分析被告人前后供述、辩解中的矛盾点和疑点,运用事实和证据核查被告人的口供

(4)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合议庭应听取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认真听取检察人员的意见,既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意见,也包括第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

(5)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适用开庭审理的案件主要有四类:一是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是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三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案件;四是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在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做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为了增强庭审效果,本模拟实训一律要求开庭审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