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组在收到公诉组的起诉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第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第三,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信地址,为保护被害人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第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目录。
第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第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做证和拟不出庭做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信处。(www.xing528.com)
第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等。
第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第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官组在审查完毕后,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决定退回公诉组;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材料,且符合管辖规定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及法官组裁定准予公诉组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公诉组重新起诉的,法官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
在这一阶段,为了培养学生能力的需要,在模拟实训中,法官组的学生在正式模拟开庭审判之前,应该熟悉整个案件材料,明确案件的关键点和主要的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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