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开庭审理程序及合议庭确认争议焦点

开庭审理程序及合议庭确认争议焦点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与一审基本相同。在各方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分别询问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该诉讼行为有效;身份不符的,依法处理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或延期审理。合议庭归纳各方当事人的分歧,确认本案争议和审理焦点,并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其他当事人表示当庭答辩的,合议庭继续开庭,无须休庭。

开庭审理程序及合议庭确认争议焦点

民事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与一审基本相同。因此,除有特别说明的以外,民事一审程序模拟法庭庭审的操作及注意事项也适用于本实训,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书记员进行开庭准备

(1)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2)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并核对其相关证件、出庭手续是否齐全。

一般按以下顺序询问: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3)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座。

(4)宣布法庭纪律

(5)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6)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并宣布庭审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二)审判长宣布开庭

(1)审判长宣布:×××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和第174条的规定,今天在××(地点)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一审案号)民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一案,现在开庭。

(2)审判长核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等。审判长首先要求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诉讼代表人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述姓名、职务、单位住所地)。接着是要求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在上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后要求被上诉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在各方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分别询问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该诉讼行为有效;身份不符的,依法处理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或延期审理。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由于本案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提出回避申请,现在休庭,待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三)法庭调查

(1)审判长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项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因此,二审法庭调查的重点是上诉请求有关的事项,请诉讼双方围绕此进行举证和质证。

(2)审判长概述和核对原审判决,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收到此判决。

(3)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和理由。

(4)被上诉人进行答辩。

(5)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未上诉也未被上诉的原审当事人陈述意见。

(6)合议庭归纳各方当事人的分歧,确认本案争议和审理焦点,并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7)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出示证据和质证。举证和质证顺序同一审程序。

(8)审判人员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然后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当事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9)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是否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以及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

(10)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的意见。然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这一阶段,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二审审理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二,上诉人在庭审调查中,变更或增加上诉请求的,合议庭应当征询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其他当事人表示当庭答辩的,合议庭继续开庭,无须休庭。其他当事人表示无法当庭答辩的,可另行给予答辩期,予以休庭。如属于减少诉讼请求金额或者对请求金额的利息增减等非根本性的变更诉讼请求的,无须给予答辩期,亦无须休庭。

第三,当事人当庭提交新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能当庭发表质证意见的,如该份证据的质证不影响其他庭审内容,合议庭可以不必休庭,继续庭审。如该证据对案件的性质以及最终处理密切相关,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庭审无法进行的,可予以休庭,并确定下次庭审日期,在庭审笔录中记明。

第四,二审中法庭调查从二审法官宣读一审判决书开始,这与一审法院法庭调查从当事人宣读起诉状开始不同。

(四)法庭辩论

(1)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辩论发言应围绕争议焦点(具体内容)进行,依据事实和法律阐述己方的观点,本庭已经认证的事实以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不再进行辩论。法庭辩论要按顺序进行,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打断、插话,发言注意情绪,不得互相争吵,内容不要重复。

(2)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上诉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4)没有上诉的原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5)相互辩论。在第一轮辩论完毕后,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引导诉讼双方进行新一轮的辩论,新一轮辩论的次序与第一轮辩论相同。

(6)审判人员询问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

(7)审判长宣布:鉴于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已经阐述清楚,法庭辩论结束。

(8)审判长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环节应注意的事项具体如下。

第一,法庭辩论阶段,如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合议庭应当及时恢复法庭调查。调查完毕,再恢复法庭辩论。(www.xing528.com)

第二,在第一轮法庭辩论中,应当确保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审判长不宜打断当事人的发言。只有在当事人的发言超越本案审理的范围、与本案审理无关或者明显重复的情况下,才可以适当提醒当事人。

第三,第二轮法庭辩论开始前,审判长可以对第一轮辩论意见进行简要归纳,引导当事人开展第二轮辩论。

第四,确保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审判长不宜打断其陈述,只有当事人的陈述明显偏离本案审理内容的情况下才应制止。

(五)法庭调解

(1)审判长依次询问上诉人、被上诉人是否愿意调解。

(2)若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愿意调解,审判长依次询问其具体调解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考虑;也可以先分别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而后进行调解。

(3)若当事人调解意见不一致,合议庭可以当庭释明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若当事人的意见分歧依然严重,难以达成一致,审判长宣布:“鉴于诉讼双方难以达成调解,合议庭调解结束,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依法判决。”

(5)经过调解,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6)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成功后,由当事人阅读开庭笔录,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可以由书记员宣读笔录,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后五日内阅读笔录。庭审笔录经宣读或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者另页补正。庭审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10日内等候通知领取调解书。审判长宣布闭庭。

如果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不再调解,宣告调解阶段结束,进入合议庭评议阶段。

在二审调解中,可以就上诉请求范围内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也可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而上诉人未提出异议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6条至第329条,二审调解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二,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四,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此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3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六)合议庭评议

(1)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先宣布休庭,后敲击法槌)。

(2)合议庭成员退庭。

(3)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合议庭评议。

评议时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第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③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三,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但是,在模拟法庭实验中,一方面为了促使担任法官的学生积极思考;另一方面也为了使旁听的学生了解裁判的产生过程,必要时可以考虑要求合议庭公开评议。

(七)宣判

(1)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2)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后,审判长宣布:请坐下。

(3)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4)审判长宣判。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先宣布判决,后敲击法槌)。宣判时,应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判决宣读完毕,审判长宣布:请坐下。

(5)审判长宣布闭庭(先宣布闭庭,后敲击法槌)。

(6)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7)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

这里应注意,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