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询问技巧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都是证据的来源。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赋予了辩护人、代理人当庭询问证人、被告人之权利。随着直接言辞原则的进一步落实,对抗式审判方式的进一步加强,对证人和被告人的交叉询问将会变得更为重要。
1.灵活运用开放式与封闭式问话
所谓开放式问话,是指问话给答话人提供了较大的选择余地,问题的答案从理论上是开放的,甚至是无限的。所谓封闭式问话,是指询问人的问题本身已经限制了答话的范围,答话选择不是无穷尽的。一般来说,答话只能从“是”和“不是”、“同意”和“不同意”、“对”和“不对”等两个互相对立、互相排斥的答案中选择一个。
开放式问话由于答案灵活,回话人自由选择的空间很大,因此,这样的问话对回话人的压力是比较小的;相反,封闭式问话已经把回答规定死了,回话人没有选择的余地,所以这样的问话对回话人具有很大的支配力。正是由于两种问话在对回话人支配力上存在差异,在法庭审判中,律师就需要考虑证人的情况、问话的内容等因素以决定采取何种问话方式。一般来说,对于己方证人的问话,其目的是向法庭呈现整个案件事实情节,因此应尽可能地采用开放性的问话,让证人自然地敞开多说,使证人自动地成为法庭的焦点。然而,对于他方证人的反询问,则应当尽量采用封闭式的问话,尽量控制证人说话的内容,从而一步步地达到自己的目的。
2.善用诱导性询问
诱导性询问是相对于非诱导性询问而言的。所谓诱导性询问,就是询问人的问话中暗示着回答。
在英美证据法里,对己方证人原则上禁止诱导性询问,但在对对方证人质疑时允许采用诱导性询问。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是否禁止诱导性询问没有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没有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颁布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6条规定,不得以诱导方式询问证人。在实践中,公诉人、代理人、辩护人时常采用诱导方式询问证人,当然对方也时常为此向法庭提出异议。我们认为,无论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对诱导性询问采取何种态度,作为职业律师都应当掌握诱导性询问的方法,并能迅速地识破对方的诱导性询问。
3.迂回询问、立场坚定
在反询问中,如果律师对不利于己方的证人单刀直入,直奔主题,则往往不可能得到理想的答案。反之,如果律师采取迂回的方法,一次问一点,积少成多,则可以为自己主张的结论积累许多论据。
立场坚定是指律师要忠实于当事人,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天职。律师在法庭上需要向当事人提问时,应当只问有利于被告人的问题;在法庭辩论时也只应说对当事人有利的语言。
4.对不利证人证言的质疑
对不利于己方证人(广义的包含被害人的证人)的询问,其目的是要向法庭表明证人证言并不像他在直接询问结束时所显示的那么真实和可信。对不利证人的证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质疑。
(1)利用证人的感知能力质疑
证人以其感知的事实做证,因此证明证人证言不可信的一个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提出事实表明证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机会去感知他在直接询问中所证明的那些事情。
(2)利用先前不一致的陈述质疑
当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与先前陈述不一致时,律师就要善于以其矛攻其盾,当庭揭露证人其就同一事件作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陈述,从而使其证言不被采用。这种利用先前不一致的陈述对当庭证言进行质疑的方法一般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让证人承认他在直接询问中做出过某项陈述;第二步是渲染证人在直接询问中做出的那项陈述,从而显示其重要性;第三步是证明证人先前做出过与当庭陈述不同的陈述,并以此指出证人先后作过两种不同的陈述。
在实践中,有些证人拒绝承认自己在庭前作过不一致的陈述。如果遇到此情况,辩护律师只有向法官申请宣读庭前证言笔录,以此证明证人在说谎。
(3)利用证人的品德质疑
对于那些习惯说谎、平时就不够诚实的证人,可以通过当庭询问的方式揭露其说谎的品行,从而动摇此证人证言的真实可靠性。(www.xing528.com)
(二)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成功与否,取决于多个方面的因素:第一,辩论者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否则就不可能讲出有深度的意见和法律依据,也容易在辩论中犯错误。第二,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要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深入分析相关证据,仔细询问当事人、证人。没有调查取证,就无法对案件事实有透彻的了解和把握,也就无法为自己的观点提供强有力的论据支撑。第三,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律师在进行法庭辩论的同时,要拥有自信心,这样才能做到赢而不骄,输而不乱。第四,要恰当运用法庭辩论技巧,它直接影响到法庭辩论的效果,并最终影响到法庭的裁决。
1.抓住要害、突出重点
尤其是对那些案情较为复杂、证据较多较乱的案件而言,不管是在庭前准备、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中,都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否则就会弱化主题,无法突出核心意见,使法庭辩论的效果大打折扣。
2.有的放矢、切忌跑题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都会提出各自的意见,同时对对方的各种观点和意见进行反驳。但在发表意见、进行反驳的时候,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跟着对方的思路走,要善于从对方营造的辩论氛围、思路、逻辑推理中走出来,审视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进行反驳,以免陷入对方的辩论陷阱中。
3.深入浅出、形象生动
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4.讲究策略、灵活应变
在法庭辩论中,既要重说理又要讲策略,关键时刻要善于选择最容易使人接受的理由和辩论方式。在辩论时,双方都有各自的意见和道理,但如何表达、选择什么样的切入点让对方和法庭都易于接受,非常重要。法庭辩论很激烈也很精彩,但双方由于立场相对,很容易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各执一词:一味僵持下去,并不见得是上策。反过来,如果能够适时地跳出圈外,找到一个可能打破僵局的新思路作为切入点,却很可能取得成功。
5.以情感人、诚挚中肯
法庭辩论切忌以恶劣的语言伤人;同时,还应当学会以情感人。法庭辩论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真理与谬误、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较量。任何错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都必然事出有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会引起人们道德和情感上的评价。法官也是人,在审理过程中与诉讼双方当事人一样,伴随着复杂的心理和情感变化。因此,律师应当善于用语言去感动法官,从而使法官站在己方的立场上在最大限度内运用自由裁量权。
6.切忌诡辩
优秀的律师应是能言善辩之人,但绝非诡辩之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发现,有的人非常能说,说起来滔滔不绝,然而听者却没有兴趣,甚至对此人避而远之。在法庭上,律师面对的是法官、检察官或者自己的同行律师,可以说都是“聪明人”“专业人”。过多地采用诡辩的手段,只会让法官感到厌烦,甚至愤怒。在实践中,诡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偷换概念
偷换概念的表现形式有利用一语多义、扩大或缩小概念的内涵,将内涵与外延完全不同的概念生拉硬扯在一起并互相混淆等。偷换概念的特点在于“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例如在下述的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律师的法庭辩论偷换了“灵魂”一词的不同含义;在下述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偷换了公诉人提出的“犯罪思想”之概念,类似这样偷换概念的法庭辩论事实上对己方没有任何积极意义,反而容易引起法官的不满。
(2)机械类比
机械类比是以对象间的偶然相同或相似作论据,或将仅是表面上有些相似而实质上完全不同的两类对象进行类比,从而推出一个荒谬的结论。法庭辩论中,合理类比是允许的,而且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但为了掩盖其谬论,而采用生拉硬扯的机械类比手法,则属于诡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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