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语要文明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一方面,同律师一样,履行一定的诉讼职能;另一方面,公诉人与律师代表个人不同,公诉人在法庭上代表的是国家,而且现代法治国家特别强调检察官的客观真实义务,作为起诉方的检察官应当是象征正义的政府官员的化身,因此检察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从事相关活动中,应当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检察官文明用语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关怀,符合法律监督工作特点和民族、宗教及社会风俗习惯;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为基本载体,同时尊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聋哑人语言以及地方方言。
(二)要以理服人,不能以势压人
法庭对抗,无论多么激烈,始终都要尊重对方,不但尊重对方的人格,还要尊重对方讲的话,尊重辩护律师也是尊重自己。在庭审中,公诉人的言行应展现出对律师谦虚、尊敬的态度,因为律师也是法庭的一员。律师提出的观点如果有理,公诉人应该尊重,甚至在法庭上也应公正客观地表明态度予以肯定;如果律师的意见不符合客观真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属于指控案件定性定罪重大问题的,应当予以反驳,但要以理服人,不能以势压人,更不能出言不逊。
(三)忌夸大其词,无限上纲
公诉人语言要实事求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客观事实,提法准确,恰如其分,不能过分渲染,避免不实之词。如某一公诉词曾这么说道:
第二,被告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被告实施犯罪行为时间跨度长,长达两年多,实施犯罪的范围广,涉及三个地区八个县、市,作案事实多达40余起,作案对象瞄准无辜老人和妇女,抢夺和盗取钱财多达90万元。从这一系列的数据可以看出,被告人为了敛财不择手段到了疯狂地步,犯罪人所到之处人心惶惶。可见其犯罪手段之卑劣,社会危害性之大,社会影响之广,是令人发指无以言表。那么今天被告站在审判席上,接受人民审判是罪有应得。
在这段公诉词中,“其犯罪手段之卑劣,社会危害性之大,社会影响之广,是令人发指无以言表”完全是空话,这样的话应尽量少说、不说。
(四)准确掌握概念,仔细斟酌措辞
准确掌握用词的内涵和概念意义,是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亦然)的一个基本素质。有些看起来相似的词语具有完全不同的概念,其法律效果和效率完全不一样。辩护人特别是高手,往往会运用中国汉语的同义词或者近义词作为辩论的手段,设立圈套让你钻。关于这一点,田文昌律师谈了一次自己的经历:
在东北一个企业家的案子中,就是出纳员做假证的案子,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也有小小的插曲,那个公诉人的辩才是很不错的,在当地很有名气,在整个辩论过程中思路很清晰,但是在最后却出了一点问题。在最后一轮辩论中,辩护人指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不足,但被告在经济问题上却有错误,这一点辩护人并不否认,被告作为一名企业管理者,在改革的大潮中放松了警惕,确实犯了一些严重的错误,对此应当引以为戒。辩护人是从宏观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意思是要分清犯罪与错误的界限。结果公诉人不假思索,自以为抓住辩护人的话柄,立即反击说:“看来,连辩护人都不得不承认被告确实犯了严重错误,问题不是很清楚了吗?既然如此还有什么好辩护的呢?”辩护人立即回答:“我非常赞同公诉人刚才所说的一番话,不能否认,被告人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但是必须提醒公诉人,错误不等于犯罪。”
在上面这次案件中,“错误”和“犯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公诉人没有严格把握,结果钻进了辩护人的圈套。(www.xing528.com)
(五)切记有时沉默是金
法庭辩论的目的并非是控辩双方一争高低,而是为了尽可能地达成共识,帮助法庭准确裁判。因此,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应该知道在法庭上对辩护人的观点哪些该反驳,哪些完全可以“不屑一顾”。这方面的基本规则是:对认定事实、证据、罪名、罪责及适用法律等方面有分歧时必须答辩;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细枝末节问题可不予答辩。一般来说,以下四种情形不应答辩:第一,与本案无关的辩护;第二,与公诉人无原则性分歧的辩护;第三,属于学术争论方面的辩护;第四,对起诉书提出正确批评意见的辩护。因此,对这些不应答辩的情形,公诉人完全可以一笔带过,而无须紧抓不放,更不必将辩护人反驳得体无完肤才肯罢休。否则,轻则浪费时间,毫无意义,重则弄巧成拙,让自己陷于不利境地。
(六)切勿“穷追猛打”
当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很好时,公诉人此时完全可以穷追不舍,让被告人交代所有犯罪事实。然而,当面对一些老奸巨猾、拒不认罪的被告人时,公诉人在法庭上切勿穷追猛打;否则,只会被睁眼说瞎话的被告人引入尴尬处境。在此情况下,公诉人应该冷静地通过举出其他证据来证明指控,迫使被告人认罪伏法。
(七)避免废话
审判长宣布公诉人开始询问之后,公诉人应该直截了当地进入实体询问。但是有些公诉人经常会说一些废话,有的已经成为习惯或者模板。例如: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可以坐下了。
被告人:谢谢。
公诉人:被告人张某,今天根据法律规定对你进行讯问,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这种话语是多余的。审判长宣布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就是宣布法律规定,程序性的说话本是法官的职责,你无须再说,公诉人只是想通过这样的问话来表达自己的权威,震慑被告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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