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注意神态、语气和语言
法官在法台之上,既要端庄持重,又要耐心听证,忌喜怒形于色,法官与普通人一样有情感好恶,法官在庭审时要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始终保持理智的心态。法官如果情绪当庭失控,司法威严将受到严重损害,司法是理性的活动,天生排斥情感的活跃与干预。在法庭上除必要的主持,说话尽量少,培根说过,说话太多的法官好比一支乱敲的铜钹。但不说话并不意味着不思维,要有即时机敏的反应。
(二)正确指挥,适度控制
全国十佳法官齐素曾说过,开庭时要有霸气,没有霸气不成霸业。法官是组织审判的人,坐在上面代表的是国家是法律,就要有一种威慑作用,不能让当事人牵着鼻子走,最忌讳的是法官被架空。我们不能软弱,不能让当事人和律师小看了。这个霸气不是蛮横,而是建立在自己对法律的熟知,对案情的把握和对人情的练达基础上的。我们必须水平高大家才服,这就要求我们做到对法律一定要熟练,对案件焦点问题把脉要准,庭审的应激性决定了即时性很强,在庭审有限的时间里,诉讼参与人在庭上的各种即兴表现,要求法官及时作出判断,这种判断具有时间上的紧迫和不可逆转性的特点。
法官对案情的把脉一定要准,抓住双方争议焦点的切入点,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不断地重复,经常遇到当事人要讲话,法官不让他多讲的矛盾场面。我们可以不生硬地打断,而是帮他们做一个小结,使庭审始终围绕焦点展开辩论。自己审理案件时可以一边用心聆听,一边记录核心证据和观点,这样就很容易在事后整理思路,也有利于集中精力开庭。
(三)保持中立
法律、法院的标志和象征是天平,天平代表着公正、不偏不倚。这个标志物不能只挂在法院的墙上,更应该铭刻在法官的内心。法庭审判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键时刻,法官的言语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情绪,同时也必然会使他们对法官是否公正无私、执法如山产生感性认识。基于此,法官在庭审活动中的用语更应慎重。表达意见切忌带感情色彩,而应当做到举止得当、语言严谨,无论何时都不应该让当事人从法官的言行中感觉出法官对该案已经有了结论性的意见或看法。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法官审判的中立性。整个审判活动都应当体现这一现代理念,法庭语言更是首当其冲。法官在语言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应当处于中立,不偏不倚。当事人最直接的感受往往来自于法官对他所说的语言,同样的内容,用不同的方式表达往往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不同的心理评判,对司法公正问题产生截然不同的认识。特别是法官在法庭上语言表达时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直接产生了这一不良影响。法官可以说是整个审判过程中的灵魂人物。但由于我国当事人个体之间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存在差别,因此,法官不能超然中立,必须灵活运用语言,对庭审的进程进行有效的掌控和适度的释法,这在群体性诉讼和矛盾激化案件中尤其必要。每一次诉讼过程都是一种生动的法律教育,法官就是这种法律教育的主讲。
(四)耐心倾听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在审判中也是如此。法官只有耐心地听取双方的意见,才有可能对案件事实有充分的了解。“法官的事情就是听取证词。只有在需要澄清任何被忽略的或不清楚的问题时,在需要促使律师行为得体以符合法律规范时,在需要排除与案情无关的事情和制止重复时,在需要通过巧妙的插话以确保法官明白律师阐述的问题以便做出估价时以及最后在需要断定真情所在时,法官才能亲自询问证人。假如他超越此限,就等于是自卸法官责任,改演律师角色。但是这种改变对法官并没有好处。”[1]
实践中,个别法官往往觉得自己已经了解了案情,因此在开庭审理时常常随意地打断当事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发言。我们认为,即便是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的发言确实有重复之嫌,法官也应当尽量克制,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此外,在有些案件中,法官依然保留着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几乎包揽了对证人的全部询问,把诉讼双方当事人完全放在一边,法官这种越俎代庖的做法违背了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www.xing528.com)
(五)该问就问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庭审方式逐渐地向对抗式转变。但是,考虑到我国很多当事人不懂法律,而有律师参与的案件比例也不是很高;再者,我国民众存在强烈追求实体公正的传统心理,因此为了保证法院能够尽可能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依然允许法官在庭上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3款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189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尽管没有规定法官可以对实体性问题进行发问,但在实践中,法官主动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比较普遍。如上所述,法官在庭审中原则上应当耐心地听,不要轻易地介入双方的争斗之中。但是,在案件的关键事实不清,而诉讼双方的询问又没有涉及此问题时,基于事实真相之查明,法官应当主动地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而不要过于消极。例如在民事审判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尽管都会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但是,基于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原、被告当事人往往是避重就轻,只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则尽量回避。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要积极主动地追问双方当事人,以探求事实的真相。
(六)要合理处置和预防突发事件
对纷繁复杂的讼争局面,庭审时可能会面临难以预料的各种意外和变故,法官要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对一些有先兆表现的事件,法官要及时发现,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和措施,防患于未然。我们可以慢处理,也就是放慢庭审节奏,从心理上和语言上给当事人一个心理缓冲阶段,避免情绪激动而诱发冲突。还要学会冷处理,即推迟开庭时间,或休庭暂缓一段时间,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矛盾激化大多源于受到情绪性和情景性刺激,有预谋在法庭上闹事的是少数,冷处理可以使情绪激动的各方暂时脱离接触,防止事态扩大。激动过后,当事人自然会逐渐变得冷静。另外还可变换审理方式进行调解。
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时,首先法官应当有一种“每临变故有静气”的境界,遇事不慌,临危不乱。其次处理突发事件时要严格依法进行,措施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另外,处理问题要果断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对蓄意闹事的要及时调配法警予以制止,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
(七)不要对回答进行评论
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在法庭上的回话如何评价,是法官对证据进行认定的问题。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对证据如何评价,应当经过合议庭评议。即便是独任审判员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言辞证据的真实性也不应当庭进行评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与其他法官充分讨论,防止自己的意见与其他法官不一致,从而使自己陷入被动;另一方面,当场评论容易让一方当事人认为法官有意袒护对方,从而产生对法官的敌对情绪。
(八)不要对被告人进行诱供和逼供
所谓诱供,也称为诱导性询问,是指提问本身对如何回答该问题带有一定的暗示和倾向。作为中立的法官,除了在主观上要坚持平等地对待诉讼双方外,还要在提问时防止无意识地进行诱导性询问。法官一旦进行诱导性询问,聪明的当事人、辩护人、律师往往会马上猜透法官的内心想法,从而顺着法官的思路回答;相反,对于另外一些无辜的当事人,也容易被法官的诱导性提问所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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