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语言要合法
法官庭审语言要合法,这是法官语言要遵循的核心。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言辞就是代表人民法院所讲,是国家法律的体现,法官的身份要求其庭审语言要合法。
1.按诉讼顺序使用言辞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要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而不能在开庭审理阶段,就使用审理完毕时的言辞;也不能在法庭调查阶段,就让诉讼双方去辩论;更不能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告诉当事人案件处理的结果。
2.法官的言辞不能违背法律
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就不能说“把被告人押下去”“传罪犯到庭”或“把证人押上来”之类的话。
3.有法言法语可用的,则不能用普通言辞
例如,到法院去起诉,通常人们会说去打官司。但法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只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正当的”,而不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打官司是正当的”。不能说“原告所讲的是胡说八道”,而应当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
(二)语言朴素化(www.xing528.com)
中国特殊的社会背景要求中国的法官既要通晓法律规则,又要熟悉社区民情,还要能够运用娴熟的语言和灵活的技巧将固定的法律规则运用到各种各样的案件中去。
法官应按当事人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诸方面因素,把格式化的、抽象化的法言法语转化成通俗易懂的大众化语言,要因人而异,使当事人感到自然贴切,通过运用对方能够接受的浅显明白的语言来缩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心理距离,建立起信任感,从而调动当事人的积极因素,使之自愿配合,拿出合情合理又合法的调解意见,尽快解决纠纷。司法实践中,尽管当事人不满意的案件绝大多数法律文书根本没有差错,也尽管因当事人信访而改判的案件少之又少,但是以拉横幅、打标语、自残、自杀相威胁的缠访、闹访仍然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和谐司法,这就对法官具体审理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语言具有策略性
法官要对每个纠纷的不同情况提前制定相应的策略,他有千条妙计,我有一定之规,说话要留有余地,讲究分寸,不能信口开河,要言之有据。法官如果言之有误,将会给调解工作造成被动,甚至给法院造成不良影响。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面,当事人的一言一行往往都是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另一方面,审判人员对于客观证据的取得也必然要受到极为复杂的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就不能不讲求一定的策略和方法。
(四)语言具有逻辑性
法官在语言表达时要树立个人的威信,逻辑思维能力要体现出来。作为一名法官,要学习和掌握必要的逻辑知识,它是增强语言论辩力和说服力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语言要有说服力,这是做审判工作的基础,即使是已判决的案件,只要说服了当事人,也可能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必须以理服人,以法服人。法官断案就是一个逻辑推论的过程。法官的语言在这个过程中也应完全由逻辑规则支配,根据法律和经验进行选择,最终还是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充分重视发挥资深法官作为法学知识生产者的作用和角色,尤其是注重收集总结其控制庭审语言方面的经验并加以传授推广,通过法官的法庭语言、法庭形象来树立法院的形象、司法的权威。
(五)语言力求庄重、准确、简洁
法官是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庭审语言应当是庄重的。唯此,才能显示出审判的权威,任何轻浮、污秽的言辞都是审判口语必须摒弃的。准确是法律语言的生命。法官使用的言辞不准确,不仅有损人民法院的威信,而且会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简洁则是法律语言的高级境界。用语简洁既容易使人明白,也能显示出法官干脆利落的作风,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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