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案
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当事人要求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律师应当严格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收案的条件。如果案件符合收案条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指派律师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并明确双方在代理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收案最重要的是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并据此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这一过程中,往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胜诉与败诉的回答
一般说来,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都是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因此,在接待阶段,当事人往往会问:“我这案子能打赢吗?”面对这样的问题,回答时应把握好两点:一是律师通过与当事人谈话了解案件情况后所做的判断只是初步的判断;二是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个案的处理结果往往会受许多因素的制约,如证据因素、法律认识因素、权力因素、不正之风的因素、人性因素等。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面对当事人的询问,律师可以回答:“如果你所陈述的情况是事实,根据现有的材料,这个官司从法律的角度讲应该是一个胜诉(或败诉)的官司。”这种实事求是的回答有进有退。
2.关于案件分析度的把握
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对律师而言往往存在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将案情分析得很透,当事人有可能不再愿意花钱聘请律师,律师等于白劳动了一场;如果分析得不透,当事人则有可能认为律师没水平,也不会聘请。面对这样一个两难问题,律师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比如,一个案件仅涉及一个知识点,在没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会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不必告知当事人这个知识点的出处,而应有所保留,这是对自己知识的一种最起码的尊重;如果一个案件涉及的知识点很多,如一个案件既涉及合同的无效,又涉及诉讼时效,还涉及保证责任的归属,可以就一个论点给当事人以详尽的论证,其他论点则可不予论证,这样既可使当事人对律师的能力产生信任,又可防止律师的知识被别人无偿地占用。
3.关于是否接受委托
当事人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律师也有选择案件的权利。当律师对案件的结果有了初步判断时,就应考虑是否接受委托。这种考虑就是对案件的选择。实践中,有些律师为了争取案源,往往不考虑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否会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不考虑自己代理之后在庭审过程中“是否会有话可说”,而是一味地接受委托。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因为这固然可以争得一个案源,争得一个创收的机会,但其负面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会使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感到十分为难——因为当事人本身就无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且还会使律师在庭审时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因为律师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在代理失败后,委托人会在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向别人提到这个律师的不负责和无能。这无疑会使该律师的职业形象在一定的程度受到损害。所以,某些情况下谢绝委托,固然可能会影响律师的收入,但从长远看,则会最终有益于树立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
4.提出代理费用以及收费标准
在当事人愿意委托而律师也表示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律师就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提出代理费用的标准及收取方法。这在理论上看似简单,其实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因为律师收取代理费如果超过了当事人的心理承受力,他就可能不会委托;如果收费太低,律师则会有许多心理失衡,这种失衡又可能会影响律师的工作。所以,作为律师,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合理地提出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方法。
现行的收费方法大致有四种:一是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二是协商收费,即由律师和当事人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律师代理这一案件可能付出的劳动量,再加上当事人自身的经济状况来确定当事人应交纳的代理费数额;三是风险代理,即律师只有在其所代理的案件胜诉后或执行后,才能获得代理费;四是协商收费加风险代理,即先交一部分代理费,这部分代理费不管诉讼结果如何都不退,然后再约定按胜诉标的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第四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标的数额大但当事人又经济困难的情况。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律师的劳动,又不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而且还增加了律师的责任感。
(二)准备阶段
1.阅卷
律师接受委托前所了解的案情,往往只是己方当事人陈述及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尽管这些陈述和材料可能是真实的,但也有可能是不全面的。因此,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就应当尽快全面了解案情,这是做好案件代理最基础的工作。要想迅速而全面地了解案情:到受案法院查阅卷宗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方法。在此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尽力了解受案法院和承办法官的品格,力争建立良好的第一职业形象
法院是由若干个自然人组成的法人。而无论是法人,还是其中的自然人本人,都会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的品格,如有些法官热情,有些法官冷漠;有些法官愿意依法同律师交换意见,有些法官则对律师代理抱有成见;有些法官善于听取不同的见解,有些法官则固执己见等,这是法官的一些个体品格。不同的法院也往往有不同的品格,如有些法院重视律师的代理意见,有些法院则置律师的代理意见于不顾;有些法院对律师的阅卷安排得很得体,有些法院对律师的接待则很生硬,甚至根本没有阅卷的地方。由于存在这些情况,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应设法了解受案法院和承办法官的不同品格,并在了解的基础上力争在阅卷阶段给承办法院及受案法院树立一个良好的职业形象,这也就是通常说的“第一印象”。和法官第一次打交道,不仅应有得体的外在形象,还应注意展示律师的内在气质,比如用专注认真的阅卷精神让法官感受律师的认真和执着。
(2)用全方位的法律意识进行阅卷,从中发现对己方有利和不利的证据材料
阅卷的过程,不仅是一个全面了解案情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判断的过程。在阅卷的同时,律师应有全方位的法律意识,并用此法律意识对有关材料的法律价值作出判断。对于卷宗中有利于己方当事人和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材料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对于有利的材料,应重点审查该材料是否形成了证据链,是否还需进一步地补充和完善;对于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材料,律师更应给予充分的重视,一方面应询问自己的当事人,让其说明这份材料形成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应设法找出这份材料的形式瑕疵、内容瑕疵、时间瑕疵,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的瑕疵,从而依据事实和法律否认这份材料的证明效力。
在阅卷方面,要注意避免两种倾向:一是不管材料有无法律价值,全面地抄录;二是只是看看卷宗,而不进行必要的摘抄。前一种方法说明律师的判断力不够敏锐,后一种方法则说明律师的代理态度不够认真。许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和诉讼的要求,往往将大量没有法律价值的材料递交给法院。比如,在一起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达成了三次协议,在工程款数额上没有争议,只是在付款时间上有争议,而卷宗中却附了很多诸如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会审图纸、变更通知单、停水停电签证单等没有诉讼价值的材料。对这些材料,律师大可不必再去抄录。当然,现在许多法院允许律师复印卷宗材料,即使如此,也存在一个对材料法律价值的判断问题。
2.调查(www.xing528.com)
在民事诉讼中,很多案件当事人各方之所以发生争执,其焦点就在案件事实本身,即各方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各不相同。在此类案件中,调查取证工作做得如何就成为案件代理成败的关键,尤其是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民事诉讼机制中,这一环节就显得更为重要。为了搞好调查,使所取证据具有法律价值,应着重把握好下列几点。
(1)认真分析现有材料,从中发现争执焦点,并据此确定调查方向
调查应有一定的目的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准确地确定调查方位。如何确定调查的方位呢?应该利用现有的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法院卷宗的材料),从中发现当事人在事实方面争执的焦点。只有准确地判断出争执焦点,才能准确地确定调查方位,也才能使所取之证具有明显的法律价值。实践中,有些律师很不注意调查方位的确定,而是接到案件后东奔西跑,风餐露宿,甚是辛苦,让当事人也甚是感动,结果呢?材料收集了一大堆,拿到法庭上用时,很多都是没有法律价值的,对案件的处理没有丝毫的影响,造成取证成本与取证效益的极大反差,这种倾向是应当加以避免的。
(2)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确立相应的调查预案
我们必须面对一个现实:在我国司法尚不注重追究民事诉讼伪证人责任的情况下,在律师并无强制证人做证权力的情况下,一项调查任务能否完成,从某种程度上讲,其主动权并不是掌握在律师手中,而恰恰是掌握在证人手中。这样的现实,使每一个从事调查取证的律师必须认真而尽力地了解被调查对象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所、学历、性格、品格、修养、爱好等等,并在此基础上确立相应的调查预案,如是到其办公室调查,还是到其家中调查;是让委托人跟他约好时间,还是突然袭击;是居高临下,还是朋友式的谈话等,都要事先做出考虑和安排。唯有如此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才能收集到相应的证据以支持自己观点的成立。比如,对那种“吃软不吃硬”所谓“顺毛驴”的人,在调查时间安排上就应体现出对他生活习惯的尊重,也不妨给他“戴些高帽”;再如,到农民家中调查,发现凳子上落满了灰,千万不能去擦,否则,就可能拉大律师与证人的“心理距离”,他就可能不相信律师,而不愿意与律师交流了。
(3)见到被调查人之前就将调查笔录的首部填写好
调查笔录的首部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如果调查之前就知道,就应该在开始调查之前写好;如果调查之前不知道,也不要用一问一答的方式问,不要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记。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谈话一开始就记录,会加剧被调查人的紧张情绪;二是可以赢得更多的记录正文时间。
3.拟订代理的初步意见,并设计庭审方案
在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了解之后,就要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论证,并确定论辩角度。确定论辩“角度”是指确定某个案件的论辩“切入点”,比如,是从事实方面进行论辩,还是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论辩,抑或从程序方面进行论辩,或者几方面都要进行论辩等。不同类型的案件或者同一类型的不同案件,其案件情况不同,论辩的角度应有所差别。之后还要确定辩论的主要观点、辩论策略、撰写书面辩论材料等。如确定论辩策略是指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辩论各方的基本情况以及辩论各方对案件的基本认识和对可能出现的案件结果的态度、案件裁判人员的素养和对案件的倾向意见等情况,拟定论辩的“风格”或论辩“基调”、论辩“观点的顺序安排”、己方参与论辩人员的配合、对法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的对策以及各种论辩方法的准备等工作。辩论策略有很多,律师应该娴熟掌握,才能灵活运用。
4.代理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其申请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选择恰当的时机,否则就无法达到目的。例如,债务人系外地经营户,申请财产保全可和起诉同时进行,防止对方接到诉状后转移财产。如诉讼中发现债务人官司缠身,因而有可能转移财产以及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多个债权人时,要抢先提出诉讼保全,防止将来判决书无法执行。
(三)参加法庭审理
法庭审理一般包括法律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评议阶段和宣判阶段等,律师代理的重点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律师主要做以下工作。
1.代理申请回避
如果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进行公正审判的,律师有权代理当事人依法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阶段的代理
在法庭调查阶段,诉讼双方分别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律师既要阐明委托一方的证据的证明力,又要迅速对对方的证据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在双方质证完毕后,律师还要代表委托人回答法庭询问。
3.法庭辩论阶段的代理
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要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有关程序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并阐明自己的理由,同时对对方的判断和理由进行反驳,从而为法庭做出判决提供参考意见。其目的在于使审判人员接受我方观点,否定对方观点。一般先由原告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被告律师进行答辩。辩论结束后,双方作最后陈述,法庭即休庭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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