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2)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3)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4)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订质证方案;(5)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6)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7)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1)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2)讯问被告人;(3)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4)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5)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6)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7)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8)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1)被告人的身份;(2)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3)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4)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5)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6)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7)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8)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9)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www.xing528.com)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形,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公诉人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
在法庭审理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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