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办案人员认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审查报告或者量刑建议书中提出量刑的意见,一并报请决定。检察长承办的审查起诉案件,除按规定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以外,可以直接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承办人审查案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对案件做出如下处理。
第一,如果认为案件的事实已经查清,现有证据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承办人应按照法定格式制作《审查报告》和《起诉书》,提出起诉的意见,由科长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审批或主诉检察官审批。
第二,如果认为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补充证据材料的,承办人可提出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填写《补充侦查决定书》,由科长或主诉检察官审批。
退回补充侦查,承办人应将以下材料退回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补充侦查决定书》,要求承办人在该法律文书中应当详细列明所要求侦查人员补充侦查的事项。不宜只笼统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便侦查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按承办人的要求查明事实和补充证据;预审卷宗;换押证(有羁押的犯罪嫌疑人)。(www.xing528.com)
送达时应让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第三,如果案件经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尚不能查清案件事实,需要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补充证据材料的,承办人应当提出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填写《补充侦查决定书》,由科长或主诉检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
第四,如果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应当制作《审查报告》,经科室讨论,报检察长决定。
第五,如果案件经第二次退补,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承办人认为案件符合作存疑不起诉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经科室讨论后,报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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