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职责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是律师工作的总任务。这一总任务与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相结合,便构成了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职责。
为了说明方便,这里通过分别阐述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人民法院的关系时所担负的职责来探讨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责。
1.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关系时所担负的职责
(1)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首先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先不论其是否合法),是由以下几点决定的。
第一,代理律师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代理律师的代理权直接来自委托人的授权,只有在委托权限内进行的诉讼行为,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代理律师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受委托人意志的约束,其代理意见不能有悖于委托人的意见,尤其是在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就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进行反诉或者上诉等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发表意见。总之,代理律师因代理关系的性质而具有从属性,这一从属性要求代理律师首先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第二,代理律师首先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权益,符合对代理事务的认识规律。民事诉讼当事人由于对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依据持有不同的看法和主张,产生了民事纠纷,归根结底,是因为其利益使然。正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各自站在自己利益的立场上看问题,才产生了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看法。代理律师开始接受委托,不可能立即完全、准确地把握住案件的有关事实真相。依代理关系的性质,代理律师只有首先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观察问题,才能随着诉讼进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代理律师首先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是建立二者之间诚信关系的需要。委托人之所以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因为对律师抱有信任,希望通过律师的代理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代理律师只有首先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才能建立与委托人之间的诚信关系,否则,诚信关系一旦丧失,必然导致律师认识案件的事实基础的丧失。
(2)随着诉讼的发展,律师应当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代理律师虽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但仍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所以,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绝不能成为委托人的“代言人”,唯其命是听,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从有利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全部权益。
第二,从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发展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人类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律师受过法律专业训练,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代理工作过程中能够自觉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去观察和处理问题,正确地认识案件事实。随着代理工作的开展,律师通过调查研究,通过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会逐渐查明案情、分清是非。与此同时,当事人双方在代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也会逐渐去异存同,因此,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职责也必然逐渐从维护委托人的权益过渡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从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向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过渡,也是律师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诚然,基于建立诚信关系的需要,代理律师首先应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观察问题,但是律师毕竟不是委托人的“代言人”,律师还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任务,还必须努力维护整个律师队伍的声誉。任何不尊重客观事实、违背现行法律的代理行为,都必然危害社会管理程序,为法律所禁止。
从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理论上虽具有阶段性,但在实践上却不易作截然划分,指出这一过渡的目的,在于为广大律师提供方法论上的参考,使广大律师把握这一过渡的特点并自觉地用其指导具体的代理业务。(www.xing528.com)
2.律师在处理与人民法院之间关系时所担负的职责
代理律师参加民事诉讼,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一点,与审判机关的工作任务是相一致的。但是,代理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直接任务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他观察、分析问题的角度,必然不同于审判人员那样必须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因此,代理律师在处理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关系时,负有以下职责。
第一,制约不当审判行为。代理律师应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制止、纠正审判人员各种不尊重委托人诉讼权利的行为,矫正审判人员审理案件的不当观点和人民法院做出的不当判决、裁定。
第二,配合审判。为最终实现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应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深入分析案情,向人民法院提出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使审判人员兼听而明,公正地做出合理裁判。
(二)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31条也做了相同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有以下几方面。
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应在调查取证、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础上,根据了解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从实体上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减轻、免除刑事责任,对控方提出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确的指控,辩护律师应进行有效的反驳,从而使法官能够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2.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其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人身自由通常受到限制甚至剥夺,并且法律知识欠缺,从而导致这些诉讼权利难以充分行使。而律师不仅谙熟法律,而且由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和身份,使律师有能力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其诉讼权利。因此在诉讼活动中,辩护律师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地行使其诉讼权利,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
3.辩护律师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辩护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职责,决定了他在诉讼中只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而不得提供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更不能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成为第二公诉人。如果辩护人以“实事求是”为由,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理由,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就违背了设立辩护制度的宗旨,必将破坏辩护制度的根基,同时也必然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从而给整个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灾难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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