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法官的职责
根据《法官法》第5条的规定,法官在法庭审判中的职责主要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中心工作就是审判案件。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是法官最基本的职责,其他职责都是审判职责所派生的。具体说来,法官的审判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和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各类涉外案件。
(2)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的上诉、抗诉的案件。
(3)依法决定刑事赔偿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
(4)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减刑、假释案件。
(5)依法审判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案件,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和选民资格、宣告死亡等民诉法规定的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6)依法参加合议庭核准判处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7)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
(8)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审判活动。根据院长、庭长的指定,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可以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法官担任审判长,主持对案件是否交付审判的审查;主持开庭准备工作;宣布开庭审理开始的程序;主持法庭调查;主持法庭辩论;维护法庭秩序;主持评议;制作法律文书;公开宣判。
(9)依法经批准,对刑事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采取拘传、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妨碍行政诉讼的,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行政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二)人民法院院长、庭长的职责
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既是法官,又是人民法院内部负有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因此,《法官法》第6条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1.院长的职责
院长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其职责就是主持本院的全面工作,保证本院审判工作任务的完成。行使国家赋予法院的职能,发挥人民法院的作用。在法庭审判工作中,院长的职责包括以下几点。
(1)参加案件的审判活动
①参加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并依法担任审判长。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合议庭复议后,院长仍有异议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③审签应当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
(2)依法监督本院审判活动
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3)决定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①依法指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审判长。
②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的人选。
③依法决定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是否回避,依法决定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审判人员是否回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4条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依法决定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本院离任人员是否回避。
④依法批准对妨害诉讼的人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依法批准搜查、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执行提出的异议有理由的,批准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2.副院长的职责
副院长是所在法院的领导,既是法官,又是对法院的审判等工作承担着一定管理职能的行政领导,协助院长做好分管部门各项工作。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规定,副院长在法庭审判中的职责主要是参加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并担任审判长;审阅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文书,严格把关,保证办案质量;审签所分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
3.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有权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直接作出决定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在法庭审判中,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是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拟判处死刑的案件;疑难、重大、复杂和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
4.庭长、副庭长的职责
庭长是所在法院主持某一业务庭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受本院院长领导,向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责就是主持本庭全面工作,保证全庭审判任务的圆满完成。在法庭审判中,庭长的职责包括以下几点。
(1)参加审判案件,并担任审判长。庭长首先是法官,参加审判案件是其一项重要的职责。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2)审核、签发法律文书,对本庭审判人员制作的相关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庭长要进行审核、签发。
(3)指导、监督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工作。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办案进度、质量、效果等进行了解,掌握情况,如有必要则进行指导和监督。(www.xing528.com)
5.审判长的职责
审判长是主持合议庭工作的审判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法发〔2000〕16号),从2000年7月起,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配备一定数额固定身份的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审判长一般由审判员担任。优秀的助理审判员被选任为审判长的,应当依法提请任命为审判员。
根据《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审判长主要有下列职责。
(1)组织庭前准备工作
负责指导和安排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①与合议庭成员商定开庭具体时间、地点,讨论是公开审理还是按法定理由不公开审理,是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讨论庭审的内容提纲,讨论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并由审判长安排各成员的具体工作,包括准备庭审提纲等文字材料。
②依法为有的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民事当事人指定代理人。主要是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做好上述安排。
③指示书记员在法定时间内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张贴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告,布置审判场所,准备必要设备。
④按法院内部管理工作要求,有的案件,审判长还要向院长、庭长汇报准备工作情况,听取指导性意见。
(2)主持庭审、评议等活动
①主持庭审活动。法庭开庭是重要的审判活动形式,法律明确将此职责授予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活动具体又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主持开庭程序活动:审查刑事被告人是否到庭,核对其他诉讼当事人是否到庭,要求诉讼主体到庭就位。宣布案由,即宣布某人民法院根据何者诉何者的何种案件而开庭审理,说明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以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刑事案件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以便于被告人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交代当事人、刑事被告人的回避权,告知其对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及刑事公诉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对当事人所申请的回避,依法报请院长决定或自行决定。交代当事人的其他诉讼权利和义务,并对刑事被告人交代其辩护权。依法向诉讼参与人交代诉讼权利义务,以保障其权利和法庭审理的合法与顺利。
第二,主持法庭调查(由承办法官主持的除外):审判长自己承办的,同时对诉讼参与人发言予以准许或不准许。
第三,主持法庭辩论:掌握诉讼参加人的辩论发言顺次,对无关内容给予制止。引导辩论向深层次发展,宣布辩论终结。
第四,维护法庭秩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法庭秩序:一般情况的,警告制止。情节较重的,责令其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判长可以当庭主持讨论,决定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并报院长审批。对构成犯罪的,审判长应向院长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在庭审活动中起着中心作用。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都要在审判长的主持和指挥下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法发〔2002〕1号),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还应当正确使用法槌。其中宣布开庭、继续开庭、休庭、闭庭或者宣布判决、裁定的,应当使用法槌。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法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②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审判长应当先把审理的情况进行简略归纳、概括。让其他合议庭成员充分发表见解,进行深入讨论;把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讨论清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裁判决定。
③审判长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3)制作、审核、签发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对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审判长应当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其他裁判文书报送院、庭长签发。
(4)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依照有关规定,由审判长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拟判处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此外,审判长还要负责案件的当庭公开宣判,督促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以及指导书记员等工作。
6.审判员的职责
审判员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具体审理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案件的法官。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但根据工作需要,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规定,审判员的主要工作是审判案件。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是审判员最基本的职责。
(1)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①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和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案件;④上诉、抗诉案件。
(2)依法决定刑事赔偿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
(3)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减刑、假释案件。
(4)依法审判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案件,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和选民资格、宣告死亡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5)依法参加合议庭核准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6)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
(7)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规定,助理审判员在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时,依法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独任审判,也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也可以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中另有审判员时除外)。
(8)经批准,依法对刑事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采取拘传、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妨碍行政诉讼的,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行政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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