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霍姆斯在1880年出版的《普通法》的开篇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可见,关注法律应该将着眼点更多地投向法律的社会实效,而不是法律本身的逻辑严密。法律来自于社会生活中的经验总结与归纳,而非纯粹的逻辑。同时,区别于哲学等纯思维性科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的发展动力更多来源于生活经验,而不是建立在一种纯理性的逻辑思辨基础之上。
霍姆斯的观点尽管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妨碍其成为经典。其所表达的意思是明确的,即法律无论是在学习还是运用过程中,经验是至关重要的。而经验毫无疑问来自于实践、来自于实践的积累。因此,对于法律的学习者来说,如何提高运用法律的实际操作能力甚或“像律师一样思考”,就显得非常重要。
目前,高校法学专业为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而普遍开展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三种:模拟法庭实训、案例教学法及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实训是法学专业教学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它可以让学生亲身体验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基本程序,能够充分调动其学习积极性;可以使学生掌握并能熟练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基本技巧与方法,训练实际操作能力;可以让学生以自己的亲身参与行为来提高其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案件和解决案件问题的能力。那么,“模拟法庭”的产生有着怎样的渊源?以下进行简要的阐述。
从词源上看,与“模拟法庭”对应的英文常用词有四个:一是“moot court”,译为“模拟法庭”,通常是指在法学院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一般模拟上诉审;它是教授审判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庭审技能和具体审判制度的一种教学方法和课程;二是“mock court”,通常认为,“mock court”是“moot court”的同义词,而以“moot court”尤为常用。三是“mock trial”,直译为“模拟审判”,它主要指代理律师为了确定案件策略、评估诉讼价值和风险以及案件的优劣势而举行的一次庭前“模拟审判”。来自相关陪审员备选库的人被雇佣为模拟陪审员坐庭,他们会在听审后做出模拟裁决,然后,模拟陪审员会被询问关于辩论、开庭技巧以及其他的问题,因为这些人不知道是何方当事人要雇佣他们做陪审员,他们直率的观点对制定庭审策略很有用。作为教学方法,“mock trial”不如“moot court”常用。四是“mooting”,可以译成“模拟法庭”,作为一个课程名称,在香港、马来西亚等地法学院的本科课程里较为常见。
一般认为,模拟法庭教学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4世纪的英国,英国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不同,英国早期的法学教育主要由律师学院来担任,当时有四大律师学院:林肯学院、格雷学院、内殿学院和中殿学院。律师学院在教学的过程中,注重通过实践活动来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人才,并不为学员提供完整的法学教育课程,教学方式基本上是学员自主性学习,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讲诵师讲解案例、学员分析讨论;二是观摩法庭、旁听律师辩论和法官审案,这是律师学院学员最重要的学习方式之一,其目的是使学员亲身感受法庭审判的氛围,为培养实践能力打下良好基础;三是举办模拟审判。(www.xing528.com)
第三种方式就是模拟法庭的雏形。它通常是由学院监督或讲诵师担任法官,选定部分学员分别担任原被告,以学院监督设计的包括相关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例为内容,按照法庭的要求进行辩论,在“休庭”时,其他学员也可参与对案件的讨论,这也是其获准授予律师资格的必要条件。律师学院通过这种方式让学员亲自参与到模拟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实践训练中掌握辩论技巧和法律知识。律师学院的学生在夏季和冬季法庭休庭期间,除听讲课外,主要的学习方式是参加模拟法庭,研讨审判主管委员为他们编制的疑难案例。
18世纪70年代,美国的法学教育也沿袭了英国法学教育的传统,以法律职业为基础,采用案例教学,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后来也采用“实习课程”“专题课程”“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
我国属于成文法典式国家,法律体系、历史渊源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教学模式也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模式,教学内容注重对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理论教育、课堂讲授在法学教学中占较大比重。这样就造成了法律学习中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学生学习自主性、积极性不足,实际分析解决实务问题的动手能力很弱。近年来,随着的法学专业的教学改革,以及国外先进实践教学模式的引进,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实践性教学方法在我国各法学院中流行开来,其中模拟法庭实训因其时效性、易操作性受到普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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