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一词是由美国法学院中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翻译而来,根据Black's Law Dictionary的解释,“moot court”指在法学院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一般模拟上诉审;它是教授审判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庭审技能和具体审判制度的一种教学方法和课程。目前,模拟法庭在众多国家的高等院校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普及,国外许多高校均在法学院内部开设模拟法庭课程,并通过定期组织各种区域性、全国性或国际性模拟法庭比赛,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中的不足。
(一)关于模拟法庭概念的不同观点
在学术界,关于模拟法庭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往往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而言,其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1)教学方法说。这种观点认为,模拟法庭是“把主体与客体、解决问题与系统学习、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充分地结合起来,使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角色,以法庭审判为参照来模拟审判的教学活动,促进学生综合运用实体法、程序法,文书制作、辩论技巧以及相关知识解决个案的实践能力,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教学方法”[1]。对于这种观点,也有人这样表述:“模拟法庭(moot court),又名假设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运用所学知识,借助一定设备,模仿法庭审判活动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2]
(2)教学模式说。这种观点认为,“所谓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3]。也有学者将模拟法庭表述为:“模拟法庭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精选一些既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有思想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通过学生独立思考、深刻分析、精心准备,由学生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角色,共同参与案件的模拟审理,将在课堂上学习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一种教学模式。”[4]
(3)教学活动说。这种观点认为,“模拟法庭(moot court),又叫假设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人等,运用所学知识,借助一定设备,模仿法庭审判的一种自主性、实践性活动”[5]。
(4)动态静态统一说。这种观点认为,“模拟法庭应当从静态和动态的统一上来理解,即在静态上,模拟法庭表现为教学硬件;在动态上,模拟法庭表现为教学过程。因此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模拟案件审理的教学硬件和教学过程的统一”[6]。
(5)课程说。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教育史上的两种典型的课程模式,即大陆法系的“学科中心课程模式”与英美法系的“活动中心课程模式”,大致对应于教学史上所形成的“学科中心课程论”和“实践中心课程论”。模拟法庭课程的设置,可以借鉴布鲁纳的结构主义教育理论,结合两种传统法律模式的优点,科学规划该课程设置的主体、原则和步骤,拟定合理的课程实施方案,争取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法律人才。
上述五种观点是从不同角度对模拟法庭的含义所做的阐释,同时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模拟法庭的概念。概念是理论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不同视角的解读有助于我们厘清模拟法庭这一概念的完整性。可以看出,教学模式说与教学方法说的观点非常相近。教学活动说是从教学动态的角度给模拟法庭下定义,动态静态统一说是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综合定义模拟法庭。课程说则是从教务课程设置角度予以界定。这些定义对我们正确完整理解模拟法庭的含义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模拟法庭的具体概念
在这里,本书将模拟法庭看作法学教育过程中的一种教学方法或者教学模式,其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体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在任课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分别担任不同诉讼角色,由法官按照法定诉讼程序在虚拟的法庭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教学活动,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具体来理解,模拟法庭的这一定义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模拟法庭是一种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或者教学模式。传统的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课堂讲授、理论教学是基本的教学方法,即使是案例教学等实训课程仍然是以教师讲授结合学生分析讨论的模式,教学方式上无论是教师的观念抑或是课时安排上,均表现出对实践性缺乏足够重视的情况。而法学学科是实践性要求较高的一门社会学学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毋庸置疑的。模拟法庭正是通过对各类案件进行模拟审判,实际操作从而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
第二,模拟法庭是一种法学专业的教学活动。在法学专业教学活动中,教师需要在模拟法庭活动前对学生进行理论指导、在模拟法庭活动中进行现场指导以及在模拟法庭活动后进行点评指导。模拟法庭是教师进行实践性教学的一项重要的教学活动,也是学生实际操作、动手试验的学习活动,是教与学的有机结合。同时,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评判教师教学效果的一个指标。因此,模拟法庭活动是一项教学相长的教学活动。
第三,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的一个动态与静态的统一体。从静态上考察,模拟法庭是指进行模拟审判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是一个模拟审判组织。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前提首先是必须要具备一个规范的模拟法庭场所,这是物质基础和保障;其次是要具备一个合乎规范的模拟审判组织。从动态上考察,模拟法庭是由学生分别担任不同诉讼角色,通过在模拟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来模拟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审判过程。这个过程不是一个静止不变的过程,而是一个随着程序的发展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
第四,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模拟法庭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是法学专业教学大纲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实践性教学环节。凡是有法学专业的高校,都必须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正因为如此,在全国600多所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中,大多数都比较注重模拟法庭的建设,也比较注重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因为模拟法庭可以让学生亲身体验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基本程序,能够充分调动其学习积极性;可以使学生掌握并能熟练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基本技巧与方法,锻炼其实际操作能力;可以让学生以自己的亲身参与行为来提高其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案件和解决案件问题的能力。
(三)模拟法庭实训及其特征
根据模拟法庭的概念,模拟法庭实训即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具体案件的实训教学活动。它通常具有以下特征。(www.xing528.com)
1.实践性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模拟法庭实训正是通过设置不同的实训项目,引导学生在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凭借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使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并产生新知识。实践性贯穿于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始终。
首先,从模拟法庭实训的设置目标来看,模拟法庭将学生置于一个仿真的法庭情境之中,让学生直接运用法律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层出不穷的法律困难和矛盾,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应变创新能力,加强职业素质修养和职业技能训练。
其次,从模拟法庭实训的过程来看,模拟法庭旨在锻炼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灵活运用理论知识的能力。在准备阶段,学生要在实务专家指导下查看资料、选取案例、分析案例,并进行实践观摩;在预演阶段,学生需要分配角色,准备与法庭审理相关的资料,撰写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熟悉法庭流程;在庭审阶段,学生需要亲自参与法庭的诉讼活动,身临其境地感受法律独特的魅力;审判结束后,学生还要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其他人的表现进行评价。通过参与模拟法庭的各个环节,锻炼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模拟法庭较强的实践性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参与度,属于一种融教师理论指导和学生实践体验为一体的新型教学模式。
2.系统性
目前,模拟法庭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开展形式主要表现为独立课程模式、辅助性教学环节模式、集中实践环节模式、隐性课程模式。模拟法庭实训属于独立课程模式,而且该课程属于实践教学体系。学生不仅要处理实体法律中的问题,还必须重视程序问题的解决。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既要接触实体法,又离不开程序法,要想真正地去处理好一个案件,学生不得不全面地了解各个部门法及诉讼法的相关知识,即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于法庭上的辩论,更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模拟法庭如果仅仅作为部门法或诉讼法教学的辅助手段,由于课时的限制等原因,教师和学生往往过多关注模拟中的诉讼程序,模拟法庭演练中实体法的运用、司法文书的撰写等必要环节则有可能被淡化,这就使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大大减弱。“该课程设置应采取‘教学+实训’的授课模式,将课程的前半部分作为模拟法庭知识和法律分析方法讲授的时间,后半部分进行模拟法庭实训。这样可以帮助学生系统了解模拟法庭教学的意义和作用,并通过模拟法庭进一步深化已有的理论知识,减少准备模拟庭审的盲目性,增强教学效果”[7]。
3.主动性
根据教育学的认知教学理论,教学是促进学习者内部心理结构的形成,通过发现—探究式教学模式,以解决问题为中心,注重学生独立活动,着眼于创造性思维和意志力培养,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教育心理学家布鲁纳等。模式的基本结构是“创设问题情境—提出假设—验证假设—总结提高”,引导学生找出规律,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认知教学理论强调学习取决于学生对学习的准备状态和心理倾向,学生不应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应当在实践中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着眼于意志力培养。
模拟法庭实训对课堂进行重新定位,形成了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新型师生关系,打破教师为主体的强势地位,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向“主动学习”。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实施的各个环节,教师一直处于辅助地位,在实践操作中放手让学生自主学习,通过各个环节任务的分配促使学生在做中学,进而以学促学,实现知识的主动构建。
4.职业性
这里说的是教师队伍的职业性。模拟法庭实训中学生将尝试扮演多种角色,锻炼多方面法律运用技能,因此,指导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参与法律实践,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关注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因此,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新挑战,要求教师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
由于法学教育和法治传统的缺乏,中国大陆法学教育没有从现代西方法学教育中汲取充分的经验,反而形成了教条化的法学教育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培养出来的教师形成了一种路径依赖,一些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自身对法律实践知之甚少。所以在进行教学的时候,难免远离实践。与此同时,法学教育的掌舵者也就认为以讲授概念和原理为基本内容的模式理所应当;从这种模式中走出的一些学生又担任教师,就会在这样的范式中循环,而难以突破。
基于上述教学现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探索实现“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通过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
5.多元性
这里说的是实训效果评价的多元性。模拟法庭实训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不可能通过常规的考试来衡量和检验,而必须实现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的统一,通过综合的评估来达到考核和总结提高的目的。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目标的复合性决定了教学效果评价的多元性。一般而言,模拟法庭实训的教学目标通常包括知识目标、能力目标与素质目标。其中,对知识目标效果的评价,应当以学生熟悉和掌握法庭审判程序和诉讼规则的程度、对实体法运用的准确性为内容;对能力目标效果的评价,则应从学生的法律事实识别与建构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证据调查与运用能力、法庭陈述与辩论能力、司法速记能力、法律解释与推理能力和查阅法律文献能力等多方面去考察;对素质目标效果的评价主要包括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思维、法律解释、法治信仰和法律职业伦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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