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平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公平”是指所有参与者(人或团体)的各项属性平均。公为公正、合理,获得广泛支持;平指平等、平均。陈永杰(2006)认为“公平的内涵是公正与平等”。李杰(2008)和杨扬、陈思(2010)将公平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起点公平是指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行为中,主体的起点条件是平等的。过程公平指能够使主体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并由此取得成就的机会或规则是平等的。结果公平是指主体在进行一切活动之后所达成的最终结果是资源得到了平均分配。实际上,这三方面的公平很难断然被割裂开。李敏榕(2005)经过文献整理,认为目前学术界对公平的概念的看法主要有分配公平、过程公平、利益公平、需求公平、伦理公平和社会公平。陈永杰(2006)则认为全过程公平包括六个环节:理念公平、规则公平、程序公平、机会公平、结果公平、监督公平。
从福利经济学上来讲,对于公平的测度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功利主义。个人效用可以用基数衡量,社会福利等于社会成员个人效用之和。假设其他所有成员的效用不变,如果有一个人的效用增加了,那社会福利就会提高(Bentham,1907)。比如,把富人的一元钱给穷人会减少富人的效用,按照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穷人增加的效用会高于富人减少的效用,社会总效用增加。如此一来,为了增加全社会的总效用,政府对居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就是合理的。Pigou(1920)根据边际效用基数论,提出了两个命题,国民收入总量越大,社会福利越大,国民收入分配越均等,社会福利越大。二是罗尔斯的观点。他认为,社会福利的高低应该用处于最低境况的人的效用作为衡量标准,如果采取对最低境况者的补助措施,那么社会福利就会增加(罗尔斯,1988)。
许多学者也从其他角度讨论了衡量公平的标准。诺齐克(1991)认为衡量公平的标准是基本权利,如生存权、选举权的行使和其他个人和团体对权利的尊重。显然,这个衡量标准注重的是过程公平,其政策含义是政府应该采取行动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和基本权利。
在收入分配领域,从理论上讲,公平追求的不是结果公平,而是起点与过程的公平。如果做到了起点与过程公平,各利益主体对于结果不均的接受程度就会很高。起点与过程公平意味着个人取得高收入的关键是天赋和后天的努力,即使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通过个人的奋斗也可能进入高收入群体。起点与过程是否公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收入流动性的高低来判别。如果收入流动性高,特别是低收入群体进入中高收入群体的可能性大就表明社会提供了比较公平的竞争环境,在这样的社会中民众对于结果不均的接受程度就会较高,社会也能够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2.效率
“效率”在经济学中的含义是指稀缺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有效配置,能够带来最大效用。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也叫帕累托最优,是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如果一种可行配置不可能在不严格损害某些人利益的前提下使另外一些人严格受益,这种配置就是帕累托有效的(平新乔,2001)。帕累托有效需要满足3个条件,即交换最优、生产最优和产品混合最优(Pareto,1896)。与Bentham(1907)的功利主义相比,帕累托改进要求在提高某些人福利的时候不能减少任何一个人的福利,而功利主义则允许为了提高福利总和而减少一些人的福利。杨灿明、李景友(2003)认为收入分配效率是指政府通过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使分配达到任意改变都无法使社会福利变得更好。张素芳(2005)提出,效率能够“反映经济活动配置和利用社会资源的有效比率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成效”,并且经济活动的效率能够直接决定社会生产力。李茂生(2005)将效率分为技术效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通俗一点讲,“效率”就是投入产出比高。陈永杰(2006)认为完全意义上的效率是“全部生产要素在单位时间里的全部产出总量”。所以,衡量效率不仅要看单一生产要素的效率,还要看多种生产要素的效率,以及全社会所有生产要素的总体效率。(www.xing528.com)
3.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
西方经济学界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深入探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但是,在西方经济学界,学者们一般是讨论平等与效率(Equality and Efficiency)的关系,而不是研究公平与效率(Justice and Efficiency)的关系(陈永杰,2006)。如,美国经济学家奥肯(1987)断言,为了效率要牺牲某些平等,为了平等也要牺牲某些效率。
目前,学术理论界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存在两种主要看法。一是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的。亚诺·科尔内(1987)认为,公平与效率是截然对立的,“许多社会主义经济的决策困境正好是由这两个不同价值体系的抵触而引起的”。王锐生(1993)认为公平与效率不可兼得,两者是顾此失彼的对立关系,公平和效率之间存在着本质冲突,所以不可能既获得高效率,又不出现任何形式的社会不公。我们按照朱明熙(1999)的思路,用图2.1来说明。如果行为目标是追求效率,那么可以选择B点,此时效率为U2,公平为F1;当行为目标追求的是公平的时候,A点就是不错的选择,此时效率为U1而公平为F2。很明显,F2>F1,U2>U1。也就是说,为了得到更多的效率,必须放弃部分公平,同理,为了得到更多的公平必须以损失效率为代价。这是公平与效率的对立面。
图2.1 公平与效率
但是,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陈永杰(2006)认为公平与效率不是此消彼长的,在一定的制度和机制条件下,更多的生产要素可以得到较为公平的对待,更多的生产要素便能够产生出正常的效率,社会整体效率提高。因为,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基础,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平;而公平是效率的社会基础,没有公平无法产生效率(朱明熙,1999)。社会越公平,个人贡献与其所得也越一致,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就越高(王海明,2002)。
在收入分配领域,效率代表生产,如果没有生产出社会产品,进而进行分配,根本就谈不上分配公平与否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连分配的物质基础都没有,也就不会考虑分配的过程或结果是否公平。所以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同样的道理,公平代表收入,如果没有公平,大多数人的生产创造最后却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这时人们一定会丧失生产积极性,那高效率也就无法实现了。由于分配不公引起的社会矛盾,必将阻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没有公平也就没有效率。吴邛(2005)提出,在某个特定时期内,社会应根据客观条件和多数群众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同或否定,选择以公平或效率第一,而不存在一个固定的先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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