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域
目前,学术界对区域这一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明确的定义,区域的大小完全取决于研究内容和研究目的。在不同的学科,区域有着不同的定义。地理学上把区域看作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些单元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如沙漠地带、冰缘地带均为区域。政治学上把区域看作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按行政权力覆盖面而划分,其边界与国界、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是共同语言、信仰、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按照这种标准,只要语言、信仰或民族特征相同都可以划归为同一区域,如语系划分、民族分布等。在经济学中,不同学者对区域也有着不一样的理解。美国地理学家Hartshorne(1939)认为“区域是一个具有具体位置的地区,在某种方式上与其他地区有差别,并限于这个差别所延伸的范围之内”。陈秀山、张可云(2003)认为“区域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国民经济中的一个地区,同另外的地区之间不存在边界和相应的经济壁垒”。魏后凯(2006)定义区域为“根据一定目的和原则划定的地球表面的一定范围的空间,是因自然、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内聚力而历史奠定,并具有相对完整的结构、能够独立发挥功能的有机整体”。
可见,区域的定义并没有形成统一看法。本书较为认同魏后凯(2006)对区域的理解,区域就是按照一定原则和规范划定的一定范围的空间,并且经济、社会在其中的运行能够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这样,大到一个洲、一个国家可以称为区域,小到一个社区、一个村都可以称为区域。按照研究内容和目的,一方面,本书中的区域按照行政和地理划分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分为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二是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这样,我们就可以研究各省之间、东中西三大区域内部和东中西部之间的财政收入差异。另一方面,本书采用聚类方法按照经济特征将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划分为不同的经济区域,以此研究这几类经济区域间的财政收入差异。本书根据1986年“七五计划”和我国在1997年及2000年的政策调整,将东中西部划分为: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十一省、直辖市,中部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八省,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十二省、直辖市、自治区。
2.区域财政收入(www.xing528.com)
崔满红(2002)认为区域财政是区域政府为了满足区域性社会公共需要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的集中性分配。但是,这个解释似乎更倾向于区域财政支出,而忽略了区域财政收入。按照“财政”的含义,它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需求,凭借政治权力及财产权力,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王国清等,2006)。所以,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是区域财政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区域财政收入关注的是该区域的政府为满足民众对公共物品的需求而通过财政政策从企业或个人获取的资金收入。本书中的区域财政收入是指该区域中所有地方政府的一般预算收入。
3.区域财政收入差异
学术理论界并未对区域财政收入差异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和阐释。但是,可以从几个相关概念的界定上对其进行总结。李凌、卢洪友(2007)指出,财政差异从政府关系角度分为纵向财政差异与横向财政差异,从收入与支出角度,又可分为收入能力的差异与支出水平的差异。于淑俐、唐晓波(2004)提出,省际政府间财政能力的差异,是指具有相同层级的省级政府之间在一定时期所拥有的、可以自主支配与使用的财力的差距。综上,本书认为,区域财政收入差异是指各区域政府为了满足区域性社会公共需要,在一定时期内汲取财政资金数额上的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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